109年地方政府特考三等,行政法擬答
一丶擬答:
財政部為便民服務依職權訂定「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係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之內部秩序運作之「組織性行政規則」,其合法性:
(一)基於法律保留原則,該作業要點並不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並不須法律的依據或授權,此乃執行業務之細節、技術性次要事項的規定,行政機關以行政規則為之,乃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二)財政部基於主管機關之地位,於法定職權範圍內,符合立法之意旨,從而達到便民服務,亦未增加法律所未規定之租稅義務,與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尚無牴觸(釋字685、693、745號解釋參照)。
二、擬答
行為人之一行為同時違反多數之義務時,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乃從重處罰,一行為同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鐵路法之規定時,當依鐵路法之規定處罰。本案問題在於行為後鐡路法修法,將原來之刑罰變更為行政罰,究應如何處理,茲說明如下:
(一)刑罰變更為行政罰應如何處罰(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396 號 判決參照)
1、刑罰與行政罰相較孰輕孰重,雖然各國立法例或學說容或有不同的見 解,惟我國立法者業已於行政罰法第 4 條、第 26 條規定及其立法 理由中,認定無論從行為的情節輕重、違反社會性或法益侵害的程度 及懲罰的作用等方面而言,刑罰均屬較行政罰為重的制裁。又立法政 策改變,就同一行為的處罰由「刑事罰」變更為「行政罰」,屬法律 的變更,且未改變其行為的可罰性,至其新舊法律的適用,應依行政 罰法第 5 條所定的「從新從輕原則」予以決定。
2、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的制裁,基於法治國下的法安定性及信 賴保護原則,必須行為人於行為時對於何種行為應受如何的制裁有所 認識或有預見的可能性,始得在該法律效果的範圍內依法對其加以懲 罰。是以,無論刑法第 1 條所定的罪刑法定主義或行政罰法第 4 條所定的處罰法定主義,都是建立在行為時的法律有明文規定刑罰或 行政罰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的基礎上,而且對行為人的制裁,亦 應在行為時法律所明定的法律效果範圍之內,方不會使行為人擔負其 行為時法律所未規定的責任,致其遭受無法預見或預計的懲罰。
(二)有關鐵路法修法將刑罰變更為行政罰,應如何適用
1、依法始得處罰,為民主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對於違反 社會性程度輕微的行為,處以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 罰,雖較諸對侵害國家、社會法益等科以刑罰的行為情節 輕微,惟本質上仍屬對於人民自由或權利的不利處分,其 應適用處罰法定主義,仍無不同。為使行為人對其行為有 所認識,進而擔負其在法律上應有的責任,行政罰法第4 條明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 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立法理由參照)又一行 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刑 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的制裁,而刑罰的懲罰作用較 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 處行政罰的必要。且刑事法律處罰,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 之,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應予優先適用,故同法第26條 第1項前段明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立法理由參照 )據此可知,刑罰與行政罰之間孰輕孰重,雖然各國立法 例或學說容或有不同的見解,惟我國立法者業已於上開規 定及其立法理由中,認為無論從行為的情節輕重、違反社 會性或法益侵害的程度及懲罰的作用等方面而言,刑罰均 屬較行政罰為重的制裁。
2、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 ,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 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 者之規定。」明定法律或自治條例變更時的適用,是採「 從新從輕」的處罰原則,即於行為後的法律或自治條例有 變更者,原則上是「從新」,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的 法律或自治條例;僅於裁處前的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 處罰者,始例外「從輕」,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的規定 (立法理由參照)。又我國過往承襲德日學說見解,認為 「行政罰」與「刑罰」本質有所不同,前者行為之所以受 處罰並非本質上違反倫理或道德,而是因法律的規定,故 稱為「法定犯」;後者則是本質上違反道德或倫理的行為 ,無待法律規定,即具有可非難性,稱為「自然犯」。然 而,行政罰所制裁的行為,未必即無道德或倫理的可非難 性,且原來純為法律規定的義務,長期施行後深植人心, 亦可能轉變為道德或倫理的要求。是以,典型的刑事犯較 諸典型的行政犯,固然有較高的反道德性及反倫理性,對 社會足以產生較大的損害或危險,但二者間並非本質上有 絕對的不同,而是因價值判斷或不法行為的內容,所作逐 漸的進階式劃分,而此劃分權限屬於立法機關,立法者得 從社會需要與政策考量等觀點,衡量該等行為的危險性, 據以決定處罰的方式。此觀諸司法院釋字第517號解釋理 由書揭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制裁究採行政罰抑刑事罰 ,本屬立法機關衡酌事件之特性、侵害法益之輕重程度以 及所欲達到之管制效果,所為立法裁量之權限……。即對 違反法律規定之行為,立法機關本於上述之立法裁量權限 ,亦得規定不同之處罰」意旨即明。因此,立法政策改變 ,就同一行為的處罰,無論由「行政罰」轉變為「刑事罰 」,或由「刑事罰」變更為「行政罰」,均屬法律的變更 ,且未改變其行為的可罰性,至其新舊法律的適用,自應 依前述行政罰法第5條所定的「從新從輕原則」予以決定 。 3、67年鐵路法第65條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者,處 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是採取以刑罰制裁行 為人的立法政策。嗣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的103年鐵 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 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1倍至10倍 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將原本 的刑事制裁予以除罪化,改以行政罰制裁行為人。是行為 人如於舊法時期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而違反67年鐵路 法第65條規定,嗣於新法時期制裁時,由於無論新舊法時 期,該行為均屬不法行為而具有可罰性,且因103年鐵路 法第65條第1項前段規定的行政罰,較67年鐵路法第65條 規定的刑罰為輕,故應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的「從新從 輕原則」,適用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處( 另參酌司法院院解字第3389號解釋意旨)。
3、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的制裁,基於法治國下的法 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必須行為人於行為時對於何種行 為(構成要件)應受如何的制裁(法律效果)有所認識或 有預見的可能性,始得在該法律效果的範圍內依法對其加 以懲罰。是以,無論刑法第1條所定的罪刑法定主義或行 政罰法第4條所定的處罰法定主義,都是建立在行為時的 法律(包括行政罰的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刑罰或行政罰 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的基礎上,而且對行為人的制裁 ,亦應在行為時法律所明定的法律效果範圍之內(惟如適 用刑法第2條所定的從舊從輕原則或行政罰法第5條所定的 從新從輕原則,則可能處以較原定範圍為輕的處罰),方 不會使行為人擔負其行為時法律所未規定的責任,致其遭 受無法預見或預計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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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再亂噴了!莊老一、莊老二anyway...〕
大家如果有看到噴漆者本人,歡迎拍照提供。他/她已經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了。
丨民眾任意塗鴉影響市容觀瞻之法律責任?丨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0條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之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其他建築物者,可處新臺幣3,000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二)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於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1、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三)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在指定清除地區內禁止有下列行為2、污染地面、池塘、水溝、牆壁、樑柱、電杆、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10、有張貼或噴漆廣告汙染定著物。」違反者,依同法第50條規定,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四)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規定,塗鴉者如同時觸犯前揭各該法令,則由罰鍰額最高機關裁罰為妥,故目前均移由環保局裁罰。
(五)塗鴉內容如涉及不實言論或恐嚇等言詞,可能涉及刑法第310條妨礙名譽罪及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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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分鐘】一事不兩罰
作者:蔡嘉政律師/林昭儀
我國行政罰法第24條、第26條訂有一事不兩罰之明文規定,簡言其意義,是指國家不得「雙重地」對單一行為施以「同性質」、「同種類」之處罰,且刑事罰應先於行政罰。這是因為相同種類的處罰,擇一重者對違反義務行為人裁處已能達到行政目的;又在行為人同時觸犯刑法及違背行政法義務時,因刑罰懲罰作用較強,對其課予刑事處罰已足資警惕,實無一事兩罰再處行政罰之必要。
例如,某甲酒後駕車,若其不法行為經法院依刑法第185條之3判處有期徒刑併科罰金,則行政機關不得復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之規定對其處以罰鍰;然應得依該條之規定吊扣其駕照。
再例如之前的餿油風暴,即因刑事罰先於行政罰之規定,使高達18.5億的罰鍰遭到撤銷,並也促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修正:包括提高罰鍰上限,自然人最高2億、法人最高20億;更增訂在不法利得超過各項罰金最高額之情況,法院在量處罰金刑時,應審酌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在不法利得範圍內酌量加重罰金之規定,期能透過修正,避免一事不兩罰原則下「罰太輕」的問題,以達到嚇阻黑心業者,維護國人健康之目的。
至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是否屬一行為,須先釐清何謂「一行為」。所謂一行為,包括「自然一行為」與「法律上一行為」,前者是指一個行為人基於內心的決定,形諸於外的單一舉動,或應為舉動卻消極不為舉動;或者本於一個內心的決定所為數個舉動在時間空間密接關係下,也可以視多數舉動為單一作為的情形;至於後者則指透過法規,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視為法律上單一行為,
例如:非藥商長期反覆實施播送藥物廣告,是基於違反藥事法第65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之不作為義務之單一意思,所以在法律上應整體評價為一行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82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10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亦止參照)。
須注意者係,立法者對於連續違規之行為,如考量該違規事實之存在對公益或公共秩序確有影響,亦得將此違反行政法義務之單一意思表示,在法律上評價為數行為,如行為人違反交通處罰條例第56條之規定違規停車時,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85條連續舉發之規定,將其違規行為之次數按舉發次數為認定,而不生一行為不兩罰之問題(大法官釋字第604號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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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動物 #人道銷毀
各節重點:
00:00 開頭
01:16【Lenovo筆電】廣告段落
02:22 走私貓為何要安樂死?
03:03 狂犬病危機?
03:52 合法動物如何進來台灣?
05:02 依法撲殺不合法?
05:46 《動傳法》怎麼說?
06:45 修法方向
07:46 反對修法的聲音
09:24 貓咪的命才是命?
10:07 我們的觀點
11:24 問題
11:40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關節
|腳本:關節
|編輯:轟天雷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珊珊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台灣154隻自中國走私名貴貓安樂死掀話題 蔡英文躺槍:https://bit.ly/3jhaDOM
→漁船走私中國貓 防檢局長:恐讓台灣陷入狂犬病風險:https://bit.ly/3yj8Ltd
→154隻貓安樂死引討論 陳吉仲:2規畫加重懲罰杜絕走私:https://bit.ly/2WjOa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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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24條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簡單來說,阿亮跟我在這件事情上有不同的消息來源,但兩個消息來源給的過程都是非常接近的。
這個過程讓人聽了真是無比感慨,在台灣,要做善事彌補政府政策的錯誤,用自己的時間,自己的金錢,自己的法務,自己的員工,還得要在衛福部門口罰站等到半夜,然後自己熬夜到半夜一兩點不能睡,只為了想要成就這個接近百億的善事,救人命於水火之中。
在台灣做公益事業,沒想到這麼卑微,而且一成功,政府馬上換了一張臉來收割,變成都是他們的功勞?!
這真是一個活生生的劇本【半澤直樹:疫苗風雲】,真希望有一天這個政府任期結束,參與其中的人可以把故事真相說出來,改編成恐怖電影。
【民間的功勞歸政府所有,政府的失敗是人民的責任。】誠哉斯言啊!
聽說中間有一度搞到台積電翻臉
這種東西你覺得可信度如何
我覺得蠻高的 為什麼
因為他們最後總是要兩岸都可以接受的方法
那人家大公司都有法務去做研究
台灣地區這個概念回來
當然你想也知道一定會有人有意見
行政體系有人有意見
然後因為這個東西實在太噹了
意思就是你刻意搞我
所以這些法務...
我們這樣講
你是一個法務不管你是台積電或是鴻海的法務
你什麼高度
你是從國際法國際商法的高度
結果如果有一個小官
也不算小官
總之某個小官
不行啊你這裡面有台灣地區
你服不服氣
台灣地區台積電跟鴻海
他們都研究過是符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他都是於法有據的啦
那也是大陸可以接受
那當然他們想到的第一個就是說
你如果還有意見
我還要回去跟上海復星重談
那難度有多高啊
全部翻桌重來啊 是嘛
所以我聽說他就當場跟他講說
你如果真的還要再修這個
那我已經沒有那個心情在搞這個談判
我就都破局 對
那當然我們也看到我們疫苗短缺的危機
所以後來拍板就過了
因為郭董去談之前不是先闢謠
他說他絕對不會用中國台北
對 不行
因為他知道也不可能這樣
事實上這些人都是對兩岸有相當了解的
他們都研究過
法務也都研究過
所以我跟你講我坦白說
所以後來就去刁一些可以凸顯
台灣的一個管轄權
任何的內容比如說我舉例
比如說直接運送
那我們這邊曾經建議
用華航直飛到德國去取貨
那這個上海復星怎麼可能同意
你是國航
國航視同領土延伸
那後來雙方又協議
那就用德國DHL的貨機
所以我的意思說就是真的
一關一關來
我們剛剛在描述那個情形
反而變成郭台銘忍辱負重忍氣吞聲
到後來是台積電驚天一怒
才把這個局給推過去了
這跟兩個公司的人設不太相同
因為台積電大陸的認知也是他直通政府
所以如果兩岸有爭議的時候
台積電是唯一溝通代表
就基本上他認為郭台銘大概
跟小英政府這邊是說不上話的
所以台積電後來不是談回來
台灣地區什麼什麼嗎
我們這邊有意見
那他當然就說這個接下去
要重來很麻煩
那恐怕你另請高明吧
所以我說這個就是台灣的運氣
如果真的只有郭台銘去走
沒有台積電
那郭台銘可能也會僵在這個問題
因為你拿到的可能也是台灣地區這個名號
那你回來結果我們這邊的人
就跟你說我不接受就卡住了
這個他就已經很不爽
我跟你講台積電不爽很合理
為什麼 他是被人家拉出來的配角
他跟伴娘一樣 我講難聽一點
你不要聽政府在那邊唬爛
我聽到的過程是台積電真的是伴娘
是政府低聲下氣 一開始啦
可是因為他直通政府
台積電最後也因為要救人命
所以很認真的推法務
他們法務長不是都出來了
可是你想想看你伴娘忽然之間被人家刁
說你沒有資格站在伴郎旁邊
你是伴娘你生不生氣
而且就已經臨門一腳了
而且他的法務研究也認為
這個合乎中華民國的法律
結果你說你不要
我覺得這個東西
我們背後真的是滿紙荒唐言
一把辛酸淚
那個標籤也是嘛
標籤我們這邊是說
我們不能落入港澳模式
因為港澳模式就是用復必泰
所以我們絕對不能出現復必泰這三個字
這三個字是有毒是不是
我們這邊的認知就是說
這樣你就會說成港澳台
不過這一點復星也做了讓步
他後來就是用了一個新的標籤
我們先第一個這樣講
你看這是網友herbert0716
他說陳時中騙你
你不要以為拿掉標籤
或是換標籤有這麼簡單
不是
第一個所有東西都要有quality control
這裡的QC是品質管理
有人在稽查只要改一個字就要跑流程
QA審核過內部教育完畢
才能重新印製跟貼標
而且所有東西都要跑流程
跑完流程之後你在歐盟生產
要歐盟認證
你在美國生產要美國認證
你在日本生產要日本認證
所以絕對不是
陳時中講的什麼貼標籤
換貼標籤是中間最簡單一環
我們剛剛不是講到原廠生產嘛對不對
歐洲生產事實上新加坡在6月23號
他為了趕時間
因為復必泰本來就是印好的
所以本來就有做好的一些貨
那結果因為台灣硬不要
所以他們就直接給新加坡
那新加坡就在6月23號
就說給我給我
他是跟美國輝瑞買的
他還不是透過上海復星
結果他還寧可說那這筆貨先給我好了
竟然台灣不要 我們不在乎
那新加坡就想我先打再說
結果這一批復必泰
就是Comirnaty就直接運到新加坡去了
那我們的要再重印
我跟你講
我已經聽到我們這個中間有人放話
你們這一次所有干擾過
台灣這邊所有介入所有拖延的人
他說他已經把所有證據都收著了
你有種永遠不要選舉
你選舉哪一天他哪一天拿出來
那講到那個程度了我們也不能再透露了
這裡面還是有幾個立委
我們這樣講你今天要這樣搞
還有一個人想當部長
行政罰法第24條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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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放春秋佳節過;最難風雨故人來,最近感覺台灣人品爆發,全世界的人拿著疫苗都來幫助我們了ㄟ!等等,郭正亮你說不要太天真是怎麼一回事!這世界上難道沒有人性本善這回事嗎?
今日菜單【沒有贊助 花費為:5500元】
精湛好味四彩蝶(四季花螺肉、彩虹海蜇絲、椒鹽排骨、胡麻野菜)
主廚湯品(慢燉野蕈清雞湯)
私廚秘製(極品蜜汁叉燒、乾燒比目魚、海鮮豆腐煲、百合田園時蔬)
鑊氣主食(櫻花蝦臘味菜飯)
今天又到了一周一度,郭正亮與我競爭本周的入獄點數的時刻了!這一次到底是永遠反抗執政黨的男人朱學恒會得勝,還是民進黨內的光頭烏鴉郭正亮會得勝呢?!
多情自古空餘恨,好夢由來最易醒。其實拈花難解脫,可憐飛絮太飄零。
根據聯合報的報導:【美國聯邦參議員譚美、蘇利文及昆斯率領的訪問團於今天上午訪問台灣,預計停留三小時。訪問團一行搭乘一架C-17戰略戰術運輸機從南韓烏山空軍基地起飛,上午7時19分已經抵達松山機場。這是美國會議員首次搭乘美國空軍C-17戰略戰術運輸機飛抵松山機場,也是松山機場首度有美軍的戰略運輸機到訪。美國白宮日前宣布,將釋出2500萬劑新冠疫苗到需要的地區,其中700萬劑疫苗送到亞洲,台灣也在首批配送名單中。這次是否會有防疫物資一同抵台,備受外界矚目。】黨當然立即大內宣說這是台美關係最好的時刻了,連飛來的都是最讚的運輸機!C-17全球霸王III是美軍最新型的運輸機,以載運量來說,貨艙寬度可並列3輛吉普車,2輛卡車或一輛M1A2戰車,也可裝運3架AH-64「阿帕契」武裝直升機。貨艙地板由鋁合金縱梁加強,可以承載55噸重的M1主力戰車,以乘員來說貨艙可以載運102名步兵(傘兵)、36副擔架、54個傷者和醫護人員。整體的載重量可以高達七萬七千五百二十公斤。
但是這次的疫苗沒有跟著來,除了之前國務院經公告的亞太地區七百萬劑的疫苗,這次正式宣布七十五萬劑要給台灣之外,沒有新的事情啊,也沒運送甚麼其他補給來,那美國幹嘛派一台可以載一百人的軍機就載三個國會議員來,是在幹嘛?
香巢乍結鴛鴦社,新句猶書翡翠屏。不為別離腸已斷,淚痕也滿舊衫青。
關於神奇的 #高端 #疫苗 ,最近又有新章節了,節目被關掉的老蔻再度大活躍:【陳培哲表示,應邀擔任在擔任食藥署疫苗審查委員一職時,簽署了保密條款,因此,對於自己是否請辭,他不便發言,應該向食藥署長吳秀美查證,看看她的說法。陳培哲說,為了保持客觀公正,以往食藥署不會對外公布疫苗審查委員名單,但這次為何有人可以拿到名單,還對外爆料,他已經請辭閃人,確實相當奇怪,值得深究背後原因。陳培哲日前受訪時表示,「國產疫苗全採用尚未通過國際核准的蛋白質次單位疫苗,七月絕對不可能通過EUA。」】
這件事情背後的水到底有多深?可以外洩疫苗審查委員會的成員,甚至動用側翼追殺,進一步人格消滅戰,人家陳培哲以前是很挺蔡英文的ㄟ!搞到ptt上有人直接為陳培哲辯解,根據自由時報報導陳培哲很壞的啊!【這位醫界大老同時是國內肝病權威,曾經在2012年支持過蔡英文,曾為基亞肝癌新藥PI-88背書,卻在2016年浩鼎案時,開出打擊時任中研院院長翁啟惠下台的第一槍。】
Ptt網友douge (樹大便是美):【看到抹黑成這樣 我只好出來說一句公道話
謝謝陳院士,因為浩鼎之後三期解盲還真的失敗了 所以現在這些人背刺他是在報仇嗎?
浩鼎報告揭密! 解盲前就可預期「失敗率高」
自由時報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669966】
自古多遺恨的是我,千金換一笑的是我,是是非非恩恩怨怨都是我
然後今天蘇貞昌又超生氣的了,他說這一定要查辦一定要抓,他媽的太惡質了!於是我們要挑戰離土城看守所最近的一題了!根據聯合報的報導:【網路瘋傳日本外相茂木敏充表示,台灣政府告訴他,7月要施打國產,所以只需要少量應急,就是為何只來124萬劑疫苗的原因。行政院長蘇貞昌說,第一日本外相沒有這樣講,這是惡毒謠言,政府絕對沒有表示124萬劑就夠了,詆毀政府非常不應該,「一定要查辦」。立法院今天舉行院會臨時會,蘇貞昌列席備詢,民進黨立委莊瑞雄質詢時說,這一次的疫情又急又猛,社會上瀰漫人心浮動,政府一直在拚疫情度過難關,但是從昨天看到在台灣各縣市的好朋友一直傳,政府跟各個單位一起努力的時候,這次日本、美國好心相挺,就是有人扯後腿。】
既然這一題這麼接近土城看守所,我又沒有被虐狂,所以我就拿NHK在國會裡面的直播,日本外相茂木敏充六月三日在參議院國防外交委員會接受質詢時的內容,詢問旅日作家,國際顧問陳弘美到底確實內容如何。
陳弘美曾在日本電視公司任職和日本的文化界、政界來往密切、邀請過日本前首相菅直人來台灣兩次、也邀請過現任的疫苗大臣,行政改革擔當大臣、國家公務員制度擔當大臣、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河野太郎來過台灣。這樣總算是跟日本關係密切,這樣算是熟日本政界了吧!
等等我知道你要打她可能是中共同路人,抹紅一定要的嘛!可是我查了一下她的家族,她的外公許丙是日本的貴族院議員、安倍晉三現在和台灣關係這麼好、 是許丙先生和安倍的外公岸信介有非常密切的來往、奠定下來的,可以說是戰後奠定日本跟台灣友好關係的鋪路人。好啦你們要抹紅她就請繼續,我也管不了你們。
對了,陳弘美針對這段發言是怎麼說的:【在翻譯上完全不需要打混戰、 有人添油加醋的亂翻譯是刻意要打模糊戰。
日文的特徵就是沒有主詞、 還有是主動還是被動這些都需要有造詣才聽得懂。外相 在動畫上的說法(是被動性的被告知):台灣7月起國內生產體制將相當齊全...
而在朝日新聞的文字版就有明確的主詞、請注意、外相說這段是放在引號內、
『基於 台灣表示、 從7月起國內將...』】
根據日台交流協會的官方粉絲團公布的翻譯資料中,第二天外相茂木敏充又以同樣的立場在記者會中說明了:【日本外務大臣茂木敏充在6月4日例行記者會上發表對台提供疫苗相關事宜: 台灣在去年抑制了疫情擴散,但在最近開始疫情逐漸擴大。台灣預計七月以後疫苗的生產體制將會完備,但現階段面臨疫苗極其短缺的狀況,日本就支援台灣。】這裡的主詞是臺灣了吧!是台灣預計了吧,總不是我外相茂木敏充預計了吧?難道你覺得日台交流協會的日文不好嗎?外交部還甩鍋到外相茂木敏充自己認為咧,誰要罰三百萬?!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外交部也發聲明澄清,日本外相茂木談話,主要為外相認為台灣的現況,預計七月以後疫苗的生產體制將會完備】震撼了吧!竟然台灣可以恩將仇報到說日本的外相認為台灣七月疫苗生產體制可以完備,這怎麼連我都不知道?是不是很想跨海對茂木敏充追討三百萬?
https://www.sankeibiz.jp/macro/news/210604/mca2106041607019-n1.htm 至於甚麼一百萬劑有沒有,是不是假新聞,我又不是蘇貞昌。只能請大家看日本產經新聞報導內文的內容,【与党関係者によると、日本政府にも5月の大型連休明け以降に、台湾側から複数のルートで「100万回分ほどワクチンが融通できないか」と打診が届いており、水面下での検討が進められていたという。】我日文很差啦,請謝長廷翻一下這一段是甚麼意思好嗎?好嗎?
所以,到底是誰她媽的騙人弄 #假新聞 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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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
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
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
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
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第 25 條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第 26 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
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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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503 一事不二罰是指同種類不可重複處罰
24條 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拘留和罰鍰不是不同種類?
25條 分別處罰是指得連續處罰嗎?例如違停 每二小時得連續開單這樣
26條 前面說刑行同犯依刑法 後面又說若刑法判無罪 行政法亦得裁處之
這樣不是違反一事不二罰?例如刑法就沒判沒入了 行政法可以再判沒收
刑法沒判罰金 行政法可以再判罰鍰 沒判拘役 可以再判拘留??
這幾條真的看不懂.. 有請高手解釋一下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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