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標示不清,可以撤銷罰單嗎?】
某人自以為行駛在慢車道,結果回家卻收到自己違規駕駛的罰單。這則新聞有幾個問題:道路邊線跟路肩一樣嗎?如果你也碰到標示不清被開罰的情況,可以去請求撤銷罰單嗎?
🎸民眾檢舉就一定要開罰嗎?
新聞裡提到警察很無奈,但礙於民眾檢舉所以一定要開罰。但其實這也說不定喔!
有些交通違規如果不嚴重,警察有權做「輕微違規」的勸導,並且不予舉發。
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像是超速不到10公里、上下客人貨物而短暫違停,或是其他「因客觀事實導致不得已違規」,警察有權選擇開立「勸導單」放違規者一條生路。
雖然行駛超越邊線不是一種法定明文的輕微違規,但假設真如新聞當事人所說,因車輛過多而不想爭道、被擠到邊線外,也有可能算是一種不得已違規的具體事實,警察應該可以去判斷要不要開出罰單。
比較麻煩的可能是本案屬於「民眾檢舉」,實務上對於這種情況能不能開勸導單,有一點爭議。
有一種說法認為只有在警察現場開罰的時候才能勸導,民眾檢舉的情況就不能。
(高雄地院107年度交字第149號行政判決)
不過交通部在新聞內曾表示,即便是民眾檢舉也能開勸導單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2865424)
某些法院在判決的時候,似乎也不否認民眾檢舉的情況可開勸導單
(參考臺南地院107年度交字第24號行政判決、臺中地院107年度交字第208號行政判決,不過這些判決最終是認為警察有不勸導直接開罰的權利)
因此,我是覺得警察沒有義務因檢舉就一定開罰,畢竟法律賦予了輕微違規的判斷權,一方面也是希望減少警察的壓力,以及法律帶給人民的壓力,如果真的不影響交通與安全,真的是不用咄咄逼人。
🎸因為標示不清違規,有機會撤銷罰單
就像新聞提到的,當事人覺得自己很無辜,畢竟「快慢車道分界線」跟「路面邊界線」長的根本一模一樣,只差在一個是15cm寬,一個是10cm寬,如果他知道那是路面邊界,他也不會騎上去。碰到這種標示不清導致違規的情況,其實有機會去撤銷罰單。
依照行政罰法第7條,政府處罰人民必須是因為人民有「故意」或「過失」,如果人民違規是難以避免或不可避免的,就不可以處罰人民。
有些人因標示不清違規去打訴訟,法院就認為當事人不算故意、過失,因此替他撤銷處罰。
舉例來說,某A被檢舉在人行道上騎機車,因此被開罰。A主張自己會不小心騎上人行道,是因為當時路口正在施工,兩側都被圍籬遮住,旁邊又沒有斑馬線或立面標誌,導致A把人行道分隔線誤以為是快慢車道分隔線,因此才騎錯地方。最終法院勘驗錄影光碟,認定現場情況確實有可能讓人閃避不及與誤會,認定A沒有故意過失違法,因此撤銷罰單。
(高雄地院106年度交字第5號行政訴訟判決)
另一個案件,某B要從中壢服務區旁的加油站上高速公路,結果在上閘道前因逆向行駛被開罰。法官認為,道路無法辨識是單向或雙向道,旁邊也沒有立牌指示方向,確實容易讓人誤以為是雙向通車,因此認定B逆向行駛沒有故意、過失,撤銷了B的罰單。
(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33號行政判決)
不過我也要提醒,因標示不清而成功撤銷罰單的案件並不多,大多法院還是會認為你既然考過駕照了,就推定你對路面有基本常識,如果沒有特殊事由(像是上面說的施工,或是毫無立牌的情況),違規就是你自己的過失、疏失,應該承擔責任。
交通罰單很煩人,但畢竟規矩就是規矩。
如果你真的違規被開罰,下次不要再犯就好。
如果你覺得沒必要鑽牛角尖,也許可以試探警察願不願意給你開勸導單就好,但要記得這是警察的權利,如果他不願意,也只能摸摸鼻子就認了。
如果你覺得你很無辜,那麼最後手段可能就是要打官司,才有辦法出一口氣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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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九月一號預計各縣市中小學高中吧 都要開學了 可是開學這些年輕人都沒有疫苗可以打 教育部的政策是什麼 現在教育部原本的政策是說 九月一號開學之後 如果你施打疫苗還沒滿14天 可能是你八月十五或十六號吧 看他們怎麼切齊的 那你如果在十五十六號之前你沒有打到疫苗的老師 你開學之後你就必須要出具你的快篩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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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新訊--公平交易法新修正
劉康身律師/王誠之律師
立法院於2015年1月22日三讀通過「公平交易法」的修正案(下稱新公平法),已由總統於2月4日公布施行。新公平法的修正重點如下:
1. 法規章節調整:舊法將「限制競爭」及「不公平競爭」二種行為類型置於同一章節。新公平法區分此二種行為類型並分列至不同章節規範,對實務運作提供更明確的指引。
2. 事業團體(含同業公會)及其成員皆受公平交易法規範:事業所組成之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均視為新公平法所稱事業而受其規範。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違反本法規定者,公平會得就其參與違法行為之成員併同罰之。但成員能證明其不知、未參與合意、未實施或在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開始調查前即停止該違法行為者,不予處罰。(第二條、第四十三條)
3. 結合行為相關規定:
(1) 事業結合達公平法市占率門檻或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門檻者,應向公平會申報。其銷售金額之計算,應將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及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之銷售金額一併計入。舊法在計算方式是否應列入控制公司或與參與結合事業同受他公司控制之公司之銷售金額此點,尚有爭議,本次新公平法即明定其銷售金額應併同計算。(第十一條)
(2) 單一事業轉投資成立並持有百分之百股份或出資額之子公司,或是參與結合之一事業或其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已持有他事業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再與該他事業結合者,以及其他經公平會公告之類型,皆明定為免向公平會申報結合之態樣。(第十二條)
4. 聯合行為相關規定:公平會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因素,推定有聯合行為之合意。(第十四條)此外,新公平法增列凡其他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得向公平會申請例外許可聯合行為。(第十五條)
5. 限制轉售價格之例外:在舊法時代,絕對禁止事業限制其商品轉售之價格,並無例外情形。新公平法則允許因正當理由限制轉售價格。其立法理由特別舉例說明最高轉售價格而有正當理由者即屬之。(第十九條)
6. 贈品贈獎行為:在舊法時代,事業以贈品贈獎方式爭取交易機會,係列屬為事業以利誘之方式,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此一概括條款下之行為類型。新公平法則新增獨立條文明定禁止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方式爭取交易機會。(第二十三條)
7. 保全、扣押及調查程序:公平會得扣留於依公平法進行調查時所得可為證據之物。受調查者對公平會之調查,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二十七條)公平會進行調查時,事業停止並改正涉有違法之行為者,公平會得中止調查。(第二十八條)
8. 提高罰鍰額度:針對獨占事業濫用其市場力、聯合行為及其他有限制競爭之虞行為,其罰鍰均提高為2倍。第一次違反者,處罰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未改正者,得按次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第四十條)延長裁處權時效規定為五年,排除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三年之適用。(第四十一條)
9. 免除訴願救濟程序:對公平會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得免經訴願程序,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採一般的行政救濟程序,則在提出行政訴訟之前需先向行政院提出訴願)(第四十八條)
English version please refer :http://www.lexgroup.com.tw/en_in_news.php?n_type=1&sn=202
行政罰法 舉例 在 股魚-不看盤投資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分享美食經驗需要負連帶責任?
看到這則新聞第一個想法是,會不會以後出現
投資人因看到Blog分享文導致投資虧損,
需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那以後網路上的各類產品分享心得
豈不是處處充滿危機?
食管局不想辦法處理源頭的廠商,讓他們老實做生意
而是對日常的分享心得開刀。
更何況熱心分享的人哪知道食材造假?哪知道寫的故事是假的?
這樣會不會太為難部落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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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客推薦美食 將負代言人責任
針對越來越多部落客在網路發文,介紹餐廳美味餐點,立法委員徐少萍昨天在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要求,食品藥物管理署應該管管美食部落客,「萬一出事情,這些人應該要負起責任。」
徐少萍表示,廣告代言人都要替代言產品負責,「這些美食代言人有沒有想過,萬一(代言的美食)出事情,也要有責任。」
這項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葉明功也贊同,他表示,「鼎王也是透過很多部落客宣傳,才會吸引這麼多顧客上門。」
葉明功表示,很多部落客是接受業者或廠商付費委託發文推薦,在網路上宣稱某家餐廳特別好吃,或是具有特定療效,其實都已經涉及誇大不實的廣告行為;雖然目前規範細節仍不清楚,「但未來這些人一定會有責任。」
事實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於薦證代言人,並沒有明訂罰則,代言人違法目前仍是引用公平交易法與行政罰法處分。
至於民眾在自己臉書或部落格寫下美食感言,會不會觸法?食藥署仍需專家開會討論;但葉明功舉例,如果臉書或部落格粉絲超過十萬人,其實已經可以等同名人看待。
消費者報導雜誌發行人陳智義認為,若代言人在明知或可得而知的情況下,收取費用並分享實際體驗經驗,則需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表示,網路寫手的部落客當然應該等同於代言人,但重點是如何區分寫手推銷與個人經驗分享?
張智剛表示,很多民眾只是分享美食經驗,其實也不清楚食材真偽,萬一分享經驗被要求負連帶責任,實在太超過;但如果能證實部落客誇大宣傳,當然應該管制,避免消費者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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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一號預計各縣市中小學高中吧
都要開學了
可是開學這些年輕人都沒有疫苗可以打
教育部的政策是什麼
現在教育部原本的政策是說
九月一號開學之後
如果你施打疫苗還沒滿14天
可能是你八月十五或十六號吧
看他們怎麼切齊的
那你如果在十五十六號之前你沒有打到疫苗的老師
你開學之後你就必須要出具你的快篩證明
你可能三到五天要做一次快篩
你才有辦法進入學校
教育部這個東西是學德國
可是德國有經過政府認可的快篩站
我今天如果是台灣
快篩要怎麼拿官方證明
你知道就跟驗孕棒一樣
驗孕棒如果你去掛門診
然後讓他照了超音波確定妳有小孩
他可以幫妳出具證明
可是你現在快篩都是在家裡做的時候
沒有快篩證明
我可以去跟人家買用過的快篩棒
他是陰性我就拿來給大家看
這個是教育部沒有想通的地方
就是我們當時其實確實也收到蠻多地方的
學校教師的陳情
他們就是跟我們講說
第一個是他們因為造冊的關係
造冊其實就是教育部造冊完
就是地方政府造冊完之後
教育部還會做一個審核
審核完之後會配發專案疫苗
我們要知道打疫苗會有兩種管道
一種是預約1922預約系統來的
一種是專案造冊來的
那地方政府就會看到這個
教育部核可的造冊有這麼多人
假設比如說五萬人
然後中央配發的疫苗有多少
然後他就要去打
但是現在地方政府就遇到一個問題是
他專案疫苗的配發量其實跟他造冊的人數
其實是有差距的
比如說你專案
隨便舉例譬如說五萬
結果你專案中央只給了兩萬五
那另外的兩萬五怎麼辦
就是地方政府要嘛你就是要想辦法挖東牆補西牆
就從其他地方挖過來
那就會造成說有一些老師在施打上
他就沒有辦法趕得及在開學前14天
他可以打到疫苗
所以當時我們接到的陳情就是
老師們覺得心情很不開心
就覺得又不是我的問題去沒打到疫苗
而是你政府的疫苗不夠 不夠我打
結果你現在要懲罰我
就是開學之後你要求我要自費做快篩
所以我當時就是有一個記者會就是在幫忙
去跟教育部還有衛福部反應這件事情
所以後來當天下午馬上陳時中就說
好那快篩的部分我們就都補助
但是補助是補助給學校錢去買快篩
再拿快篩發給老師是這樣子的
結果呢下一個禮拜就發生一件事情更好玩
就是說他就說現在有疫苗了
老師們趕快去打
結果是高端
就是要求他們要去打高端的疫苗
這一波就是高端沒有別的疫苗
我覺得這個東西其實有一個問題
他做這種要求我不能說完全不合理
而是你必須要讓人民有選擇
第一個你要嘛打疫苗要嘛做快篩
快篩如果是因為你疫苗不夠
或者是人民沒有足夠的疫苗可以選的話
那你這個快篩就是要政府出啊
那現在教育部我跟你講
教育部真的是所有單位裡面動作最慢的
你不給他選擇又要他自費
我跟你講之前最多老師反應的是要自費
很不爽
他說他一個月如果做PCR要花到一萬五一萬六
做快篩也大概要兩三千至少
這個就是多的消費
因為你開記者會跟很多人反應之後
教育部說撥了多少錢來
三億多
全台灣所有的國中小老師都要打
這個你覺得三億多會夠嗎
三億四百四十四萬是還有包含一些什麼
隔板啊口罩啊酒精這些防疫物資
可能還有額溫槍也算
這個都算的話你就會出現一個問題
就是那為什麼我們講白了
就是為什麼所有的東西都用這一筆錢出
而大家會覺得快篩這個錢夠
請注意快篩是一周要做一次這個是消耗品
就是跟口罩是用完就要丟是一樣的道理
那講白了這個錢不夠
你怎麼算都知道不夠
全台灣有多少國中小老師
我跟你講大學老師本來還問說可不可以造冊
或者是做快篩
結果教育部說大學不用
因為老師可以遠端教學
你看有沒有超棒
因為這個分下去我跟你講
平均一個學生一百塊
裡面又有隔板又有消毒又有酒精
又有測量體溫然後又要給老師買快篩劑
我真的覺得會不夠
虹安你們就這麼輕易的被政府給說服過去
是也不是說輕易而是說因為這些預算基本上
我們要開議之後才有辦法拿到他的預算書
就是我們上次不是有講嘛
就是現在
你其實去問他的不管是說你是用索資的方式
或是發函的方式其實他們在休會期間
所以要看他的心情來決定他要不要回覆我們
但如果開議之後
我們想說九月一號就是下一個會期開始之後
他們就會變成是有固定的質詢或者審預算的時候
到時候我們就可以看到他預算編列的方式
那我記得我去年就是在第一次登上質詢台
人生中第一次質詢的時候
其實我那時候就講
我記得我那時候
那一天第一次質詢就還蠻多新聞是講
我記教育部部長醜一
就是有這個新聞
當時就是因為他整個紓困防疫的預算裡面
教育部竟然就是編的錢非常非常的少
項目非常非常的少
所以當時就讓我覺得他在防疫這一塊
其實真的就是沒有很用心
然後我沒有想到的是今天捲土重來
第二年了你編的預算
還是就是用這樣的方式在帶過
所以看下個會期如果真的可以拿到預算書
應該進到下個會期的第一件事情就會是
要排預算的相關審查
因為這一次追加的預算還沒有完全用完
還有一千六百億
他不是要拿來發五倍券嗎
對對對五倍券目前他們規劃是一千三百億
但是相關的預算也都還沒有送過來
所以我想等到會期開始運作的時候
我們立法院跟行政院的互動
應該會比較偏向正常一點
直播日期:0823
直播YT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uSiaYPOpog
直播題目:
高虹安下午剛從新竹回來,不知道有沒有買貢丸,所以我們立馬連線她,看看最近到底在忙甚麼啦!高端疫苗,五倍券,國事如麻忙不完哪!ft.民眾黨不分區立委 高虹安
行政罰法 舉例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簡單來說,阿亮跟我在這件事情上有不同的消息來源,但兩個消息來源給的過程都是非常接近的。
這個過程讓人聽了真是無比感慨,在台灣,要做善事彌補政府政策的錯誤,用自己的時間,自己的金錢,自己的法務,自己的員工,還得要在衛福部門口罰站等到半夜,然後自己熬夜到半夜一兩點不能睡,只為了想要成就這個接近百億的善事,救人命於水火之中。
在台灣做公益事業,沒想到這麼卑微,而且一成功,政府馬上換了一張臉來收割,變成都是他們的功勞?!
這真是一個活生生的劇本【半澤直樹:疫苗風雲】,真希望有一天這個政府任期結束,參與其中的人可以把故事真相說出來,改編成恐怖電影。
【民間的功勞歸政府所有,政府的失敗是人民的責任。】誠哉斯言啊!
聽說中間有一度搞到台積電翻臉
這種東西你覺得可信度如何
我覺得蠻高的 為什麼
因為他們最後總是要兩岸都可以接受的方法
那人家大公司都有法務去做研究
台灣地區這個概念回來
當然你想也知道一定會有人有意見
行政體系有人有意見
然後因為這個東西實在太噹了
意思就是你刻意搞我
所以這些法務...
我們這樣講
你是一個法務不管你是台積電或是鴻海的法務
你什麼高度
你是從國際法國際商法的高度
結果如果有一個小官
也不算小官
總之某個小官
不行啊你這裡面有台灣地區
你服不服氣
台灣地區台積電跟鴻海
他們都研究過是符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他都是於法有據的啦
那也是大陸可以接受
那當然他們想到的第一個就是說
你如果還有意見
我還要回去跟上海復星重談
那難度有多高啊
全部翻桌重來啊 是嘛
所以我聽說他就當場跟他講說
你如果真的還要再修這個
那我已經沒有那個心情在搞這個談判
我就都破局 對
那當然我們也看到我們疫苗短缺的危機
所以後來拍板就過了
因為郭董去談之前不是先闢謠
他說他絕對不會用中國台北
對 不行
因為他知道也不可能這樣
事實上這些人都是對兩岸有相當了解的
他們都研究過
法務也都研究過
所以我跟你講我坦白說
所以後來就去刁一些可以凸顯
台灣的一個管轄權
任何的內容比如說我舉例
比如說直接運送
那我們這邊曾經建議
用華航直飛到德國去取貨
那這個上海復星怎麼可能同意
你是國航
國航視同領土延伸
那後來雙方又協議
那就用德國DHL的貨機
所以我的意思說就是真的
一關一關來
我們剛剛在描述那個情形
反而變成郭台銘忍辱負重忍氣吞聲
到後來是台積電驚天一怒
才把這個局給推過去了
這跟兩個公司的人設不太相同
因為台積電大陸的認知也是他直通政府
所以如果兩岸有爭議的時候
台積電是唯一溝通代表
就基本上他認為郭台銘大概
跟小英政府這邊是說不上話的
所以台積電後來不是談回來
台灣地區什麼什麼嗎
我們這邊有意見
那他當然就說這個接下去
要重來很麻煩
那恐怕你另請高明吧
所以我說這個就是台灣的運氣
如果真的只有郭台銘去走
沒有台積電
那郭台銘可能也會僵在這個問題
因為你拿到的可能也是台灣地區這個名號
那你回來結果我們這邊的人
就跟你說我不接受就卡住了
這個他就已經很不爽
我跟你講台積電不爽很合理
為什麼 他是被人家拉出來的配角
他跟伴娘一樣 我講難聽一點
你不要聽政府在那邊唬爛
我聽到的過程是台積電真的是伴娘
是政府低聲下氣 一開始啦
可是因為他直通政府
台積電最後也因為要救人命
所以很認真的推法務
他們法務長不是都出來了
可是你想想看你伴娘忽然之間被人家刁
說你沒有資格站在伴郎旁邊
你是伴娘你生不生氣
而且就已經臨門一腳了
而且他的法務研究也認為
這個合乎中華民國的法律
結果你說你不要
我覺得這個東西
我們背後真的是滿紙荒唐言
一把辛酸淚
那個標籤也是嘛
標籤我們這邊是說
我們不能落入港澳模式
因為港澳模式就是用復必泰
所以我們絕對不能出現復必泰這三個字
這三個字是有毒是不是
我們這邊的認知就是說
這樣你就會說成港澳台
不過這一點復星也做了讓步
他後來就是用了一個新的標籤
我們先第一個這樣講
你看這是網友herbert0716
他說陳時中騙你
你不要以為拿掉標籤
或是換標籤有這麼簡單
不是
第一個所有東西都要有quality control
這裡的QC是品質管理
有人在稽查只要改一個字就要跑流程
QA審核過內部教育完畢
才能重新印製跟貼標
而且所有東西都要跑流程
跑完流程之後你在歐盟生產
要歐盟認證
你在美國生產要美國認證
你在日本生產要日本認證
所以絕對不是
陳時中講的什麼貼標籤
換貼標籤是中間最簡單一環
我們剛剛不是講到原廠生產嘛對不對
歐洲生產事實上新加坡在6月23號
他為了趕時間
因為復必泰本來就是印好的
所以本來就有做好的一些貨
那結果因為台灣硬不要
所以他們就直接給新加坡
那新加坡就在6月23號
就說給我給我
他是跟美國輝瑞買的
他還不是透過上海復星
結果他還寧可說那這筆貨先給我好了
竟然台灣不要 我們不在乎
那新加坡就想我先打再說
結果這一批復必泰
就是Comirnaty就直接運到新加坡去了
那我們的要再重印
我跟你講
我已經聽到我們這個中間有人放話
你們這一次所有干擾過
台灣這邊所有介入所有拖延的人
他說他已經把所有證據都收著了
你有種永遠不要選舉
你選舉哪一天他哪一天拿出來
那講到那個程度了我們也不能再透露了
這裡面還是有幾個立委
我們這樣講你今天要這樣搞
還有一個人想當部長
行政罰法 舉例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自從紓困案開始慢慢釋出後,我的服務處排隊要諮詢紓困的電話、人龍,可能比前陣子排口罩還要多,大家都很關心。對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預算案,各部會有很多的紓困方案,但同時也收到民眾反映、向辦公室陳情,「太多太複雜、資訊不流通、不夠快、不夠明確、電話忙線,或是地方說還沒有正式明確的規定」等。
我認為除了中央和地方兩邊的訊息要對得上、資料要一致之外,我們還需要便捷、有效率、足夠親切的線上資源來協助民眾。
【單一窗口】
盡量讓民眾一個窗口就能解決所有疑惑,朝整合跨部會的單一諮詢窗口。
【增加網站便利性】
衛福部 1957 福利諮詢的網頁,有提供包括社會保險、勞工相關、各類福利等等多項資訊,但目前並沒有放上這波紓困的資料,這樣其實滿可惜的。
【提供最佳方案建議】
我們看到政府很多部會網站都建置了「防疫、紓困、振興」專區,提供懶人包、Q&A、圖卡等,就是希望讓民眾可以快速從網路上找到自己需要的訊息,這部分當然要肯定政府的努力。但我們從使用者的角度出發,希望可以找到符合自身需求的「最佳方案」。是不是可以嘗試建置「微型的一條龍服務」,幫民眾整合他們需要的方案、提供解答,就像電信門市幫你算最優惠的方案一樣,協助民眾判斷跨部會、多方案的申請,對他們最有利的選擇。
疫情除了經濟需要紓困,我們的心靈也需要紓困。
台灣經歷過很多災難,也有很多救災經驗,不過這次的武漢肺炎與過去的災難型態有點不一樣。地震、森林大火,我們稱為「天災」,恐攻、重大刑案等,我們稱做「人為災難」。
而有種災難叫做「 生物災難 」(biological disaster)。
生物災難特性是持續的時間長、影響久,也不知道什麼時候開始與結束,好像看不到終點,因此越來越焦慮。當我們在救援時,災難也還在持續發生,災難會給社會巨大的損失、破壞原本的運作,對人的身心靈產生重大負面影響。且生物災難是慢性的,涵蓋的層面更大,而台灣過去的確只有面對 SARS 的經驗。
【心理急救】
經歷過921、八八風災的臺灣,都曾讓「災難精神醫學」這個議題被拿出來討論。但無論921或是重大風災,都與這次我們所面對「不知何時才會結束」、「一邊救災一邊發生災害」的武漢肺炎,就是我們所謂的「生物災難」不一樣,生物災難沒有明確的結束時間點。
所以我們對於一般災難的治療模式,已累積了相當的經驗,但用在目前的狀況,可能就不一定適合。就我們目前治療的模式,有參考也有要調整的地方。WHO 和美國精神醫學會都強調「心理急救」(Psychological First Aid)的概念,其原則是準備、觀察、傾聽、聯繫。
助人者在受到訓練後,就得對(災害)受難者提供實質的幫助,而不是直接的治療。這個協助是什麼?不外乎有資訊給予(現在狀況如何?我們安全嗎?你的家屬的狀況?)、陪伴支持(傾聽需求或鼓勵)、資源連結(針對需求提供實質協助,例如:金錢紓困、生活需求),重點在於:藉由即時的伸出援手來緩解焦慮。
【脆弱群體辨識】
我們要辨識在災難下,暴露程度不同的「受災族群」,包括患者、被隔離者、防疫人員、其親友與接觸訊息疲轟炸者。另外,本身有精神疾病、曾經有創傷、受虐等經驗、自己或家人有成癮問題、社經地位不利等族群,更容易受到影響。因此,助人者如何具備「敏感度」,將資源的分配,優先投放給這些群體,並給予特別的關懷,這是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應該先聚焦的地方。
舉例來說,對這次執行敦睦艦隊任務的海軍官兵、或是第一線醫事人員、空服人員,一些遭受創傷性打擊的案例,需要給予主動的關懷、有效鼓勵和支持。特別需要注意,他們有可能被獵巫、排擠或被歧視。
越戰催生了美國對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希望政府可以派遣專業人力處理,結合衛福部和民間的資源,主動提供各類復原所需的支持,包括個人諮商、支持性團體等,應該要開始準備。比如可使用社區的組織與能量,像是社區的頭人、社區的活動、講座座談會,減少社會的驚惶,和群體間的排擠拉扯。想辦法讓每一個人能夠主動關心、聯繫、提供資源,甚至生意方面的支持。希望短期之內提供心理急救;中期則使其能不受歧視地回到崗位上與恢復正常生活。當社區發現有確診病患或疑似案例,大家總不免開始標記甚至是污名畫當事人,造成人與人之間的疏離,也讓對於當事人是二度傷害。因此希望我們可以有所作為,來建立韌性的社區。
【假消息傷害心理健康】
另外, 就NCC所提供的數據,截至 4 月 20 日的統計資料,「於指揮中心通知廣電媒體澄清錯假訊息並說明改正作法,協助轉請廣電媒體回應、加強自律」這項業務總次數目前是「1 次」,看起來台灣都沒有什麼假訊息,但真的是這樣嗎?
目前訊息的傳播不僅只有有電視媒體,「自媒體」是另一大宗。比如: LINE、臉書、youtube、Google、PTT 等社群平台,未來期望對於自媒體、傳統的媒體都盡可能減少假訊息的傳遞狀況。目前社會人心惶惶,我希望假訊息,不要成為社區心理健康的「防疫破口」!
【自主健康管理的醫療工作者給薪疑義】
日前接獲陳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在 2 月 26 日發函,主旨寫道「符合自主健康管理條件之工作人員,暫勿前往機關上班」,這些人員包括:「申請赴港澳獲准者」、「通報個案但已檢驗陰性且符合解隔離條件者」、「社區監測通報採檢個案」、「自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一級及第二級國家返國者」。但是,因為在這期間出國,而返國後需要隔離採檢,尊重這份公文沒有去機構上班的人,雇主認定不屬於他們的責任,因此不給付薪資。但在 3 月 19 日,衛福部說 26 日公文中的「暫勿」文字,只是「建議」,因此人員在管理期間適用的假別和薪資,應該由院所自訂請假規範。
在這段期間因為遵守 2 月 26 日指揮中心公文的「暫勿」規定而沒有去上班的醫療工作人員,因為 3 月 19 日的公文認定為「建議」,這些受影響的醫療工作人員,他們的假別算是事假、病假、還是防疫隔離假?導致他在這段期間因自主健康管理所請的假,有的並沒有被給付薪資。一樣是配合政府政策,正常工作的醫事人員,可以有機會得到相關的獎勵,但自主健康管理,依規定沒有入院上班的人員,卻被變相扣薪,我主張應該讓這類醫事人員能回復權益,讓乖乖遵守規定的醫療人員不要被變相懲罰。蘇貞昌院長也對此表示肯定,團隊也會持續關注。
在此謝謝為疫情拼命努力的所有單位人員,也向受疫情影響的民眾們,說聲辛苦了。或許沒辦法一次到位,但我們會持續努力、持續發聲,持續修正與服務,一起迎接更好的明天。
#3Q陳柏惟 #中二立委 #台灣基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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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剛讀到差別在於其中一個多了一個"為了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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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 13 條上的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
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刑總 24 條上的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之。
民總 150 條上的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
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
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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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想要問, 為了名譽的緊急避難到底是包含什麼樣的行為, 我是有點難想像
而且又是行政罰法所保障的緊急避難 更讓我困惑
行政罰法上的緊急避難, 簡單舉例的話可以是:
因為被野狗追擊而有身體上的危難, 所以加速騎車到違反了行政法下的限速
反觀名譽的舉例我就想不到了
還請大神舉例
1. 有哪些為了名譽的避難行為是被保障的
2. 有哪些為了名譽的避難行為是過當的, 卻得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3. 有哪些看似是為了名譽的避難行為, 但不符合阻卻違法的要件
謝謝你們花時間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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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0.209.15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22447865.A.80E.html
我也覺得這好像太細了, 應該是不會考
就當作理解上的做學問
有啦, 不加速就會被咬當理由很合理, 而且有實務範例
不過計程車當救護車的例子更好
就算警察當主管機關開超速罰單, 我想, 司機去行政訴訟還是會給過啦
那如果那個"事蹟"是法院宣告文件呢? 這樣也可以撕下來嗎?
比如說某甲已被法院宣判是性侵犯, 里長貼去布告欄昭告里民
這樣某甲撕下來算是為了名譽做的緊急避難嗎?
(我也不知道, 我只是在討論)
如果不是用講的, 而是紙本文字呢? 移除就可以避免名譽受損的話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