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行政程序寄存送達 應增訂生效日】
❗(文長慎入,但是真的很重要)❗
相信大家一定有遇到行政文書的送達。這些文書,可能是一張交通事件裁決書,一張所得稅複查決定書,也可能是申請勞保給付的審定書。
法律上的「送達」,就是將這些文書依一定之方式,交付給收件人,或者讓收件人有知悉文書內容機會。
送達的方式有很多種,有由行政機關自行或利用科技設備的送達,有交給郵局的郵政送達,有囑託其他機關的囑託送達,有黏貼公告通知可以領取的公示送達,也有將文書寄存在公所或警察機關的寄存送達等等。
而一旦文書送達,就會相應發生一定的效果,例如行政處分生效、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中斷等等,也涉及人民對這些行政行為不服的時候,要從什麼時候開始算可以救濟的期間。也因為送達涉及行政行為的效力和救濟,送達生效的時間點,就和人民的權益息息相關。
今天的主角是寄存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依據這條規定,如果不能在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甚至其他地方碰到受送達人,也不能對其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的時候,可以將文書放到公所或派出所,並在門口貼一張通知書、信箱放一張通知書,送達就立刻、馬上完成了。
沒錯,立刻、馬上。也就是說,如果受送達人在外地工作,或者剛好出國旅行,一回到家才發現哎呀好像有什麼公文要去派出所領,甚至通知單掉了等等原因而沒注意到,可能等到受送達人發現的時候,一切早就來不及了。(還有一種更瞎的,就是以為行政程序的寄存送達生效日和其他法令一樣,都是過十天才生效,然後算錯救濟期限……。)
其實,也有不少行政訴訟庭的法官,覺得這樣的規定可能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而違憲,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但是,今年11月20日作成的釋字第797號解釋,認為:「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
然而,在現代社會的生活模式下,寓居外縣市工作,或者短暫出國旅行等等短暫離開戶籍地的狀況,其實並不罕見。也不是每一個人的戶籍地,都有管理員收信或他人同住。因此一律丟幾張通知書就當作送達的作法,是不是妥當,也有問題。
事實上,大法官在釋字第797號解釋的理由書裡,也表示:「系爭規定所設寄存送達之程序及方式,固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已如上述,然為求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之保障,相關機關亦非不得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及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等規定,就寄存送達之生效日或其救濟期間之起算另為設計,併此指明。」(順便一提,訴訟法上的寄存送達生效日,都是10天)
換句話說,如果認為要給人民權利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在行政程序法上多個寄存送達生效日規定,其實會更好。
其實,關於行政程序法上寄存送達生效日的規定,法務部從2010年開始,就多次徵詢機關的意見。在2010、2015和2016年徵詢意見時,大部分的行政機關都認為增加生效日是好的(除了考選部),但到了2019年3月行政院會議結論,認為增加生效緩衝期不符合行政需求之後,大部分的機關也風向一轉,認為不要有生效日的規定比較好。
然而,依據黃虹霞大法官釋字第797號解釋不同意見書中的整理,這些機關如果不是將機關的方便置於人民程序保障之上,就是根本搞不清楚法律的要件。
例如,有機關認為增加作業時間,會造成行政成本。然而,對機關來說只是增加十天的作業時間,但對人民來說,卻可能是行政處分還能不能救濟的問題。
又例如說,考選部始終認為會嚴重阻滯試務工作。然而,考選部提出諸如「否准應考人身障應考權益輔助措施之申請通知」、「不予退費通知」和「應具備文件資料不全補正通知」等等行為,不是不可能影響考試工作(退費影響考試?),就是可以採取事後補正等變通方式辦理。
有些機關主張的理由,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腳。
例如,銓敘部認為退撫案件應儘早送達生效,避免申領人於10日內發生喪失請領資格情事。先不論被寄存送達的申領人,不知道文書存在怎麼去請領的問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5條喪失申請退撫給與權利之事由類型:包括1.死亡 2.褫奪公權終身 3.犯內亂罪、外患罪 4.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5.故意致該人員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同法第70條第1項,並規定應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自應暫停、喪失、停止請領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
除了申領人是否值得保護的問題以外,就算送達時生效,也多領不到多少錢。
也有機關認為,裁罰、限期改善、保全、限制出境等處分具急迫性及時效性。然而,保全或限制出境等處分,根本不是以送達受限制出境人為處分之生效要件。而「限期」改善的狀況,往往也是非急迫的情形。此外,如果真的有遇到急迫的狀況,本來也可以依據各個特別法或行政執行法第4章即時強制的規定,採取緊急或保全措施。
其實,各機關考慮的方式,太瑣碎也太先射箭再畫靶了。我建議還是要這樣思考:
1⃣行政程序法是普通法還是特別法?
2⃣原則上應否給予人民程序保障?
3⃣大多數狀況下,有10日期間是否會窒礙難行?
4⃣例外狀況,得否於個別法令另定之?
如果上面的答案都是「Yes」,那就在行政程序法上,讓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吧。
質詢影片看這裡👉https://youtu.be/H-CmXrNULBg
行政訴訟法第74 73條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字號(109年度判字第350號):
行政機關依規定對所屬公務人員懲處申誡,對公務人員之考績、考績獎金、名譽或升遷調動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產生不利之影響,係屬侵害公務人員權益且具行政處分性質之措施(本院於司法院釋字第736號解釋公布後,參酌該解釋意旨所作成之108年度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關於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申誡懲處案〉決議意旨參照)。因此,申誡雖為行政機關之管理措施,惟其性質為行政處分,自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一)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為保障法第4條第1項、第25條第1項前段、第77條第1項所明定。另依同法第84條規定:「申訴、再申訴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第3章第26條至第42條、第43條第3項、第44條第4項、第46條至第59條、第61條至第68條、第69條第1項、第70條、第71條第2項、第73條至第76條之復審程序規定。」是公務員權益保障事件之救濟途徑分為復審與申訴、再申訴二種不同程序。因公務員提起申訴及再申訴程序,並未準用同法第72條第1項得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之規定,又我國先前行政訴訟司法實務上,向來受到司法院釋字第187號、第201號、第243號、第266號、第298號、第312號、第323號、第338號等解釋意旨影響,認若未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不直接影響服公職權利之諸如記大過、記過處分、申誡懲處等措施,核屬保障法第77條第1項所指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公務員僅得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等意見之拘束。亦即就公務員身分受行政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就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如該行政處分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於公務員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處分,或基於公務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損害,可提起行政爭訟;至於未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對其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未有重大影響,亦未損害公務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措施,核屬保障法第77條第1項所指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公務員僅得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即使該管理措施等實質上具有行政處分之
性質者亦然。
(二)嗣司法院於108年11月29日作成釋字第785號解釋,揭示「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與其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自得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並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異其公法上爭議之訴訟救濟途徑之保障。中華民國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及第84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均尚無違背。」並於解釋理由六闡釋:「……釋字第298號及第323號解釋部分,查該兩號解釋關於公務人員提起訴訟、請求司法救濟之訴訟權保障釋示部分,均係因應解釋當時相關法制不完備、時空背景有其特殊性而為。於保障法、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陸續制定、修正公布施行後,相關機關自應依相關規定及本解釋意旨,依法辦理公務人員權益保障及司法救濟事務……。」因此,於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布後,行政法院即應依該解釋意旨為司法審查,而不
受先前解釋之拘束。
(三)按「年終考績以100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
- [ ] 等分數如左:……乙等:70分以上不滿80分。丙等:60分以上,不70滿分。……」「嘉獎、記功或申誡、記過之標準,由各機關視業務情形自行訂定,報請上級機關備查。」「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應併入年終考績增減分數。嘉獎或申誡1次者,考績時增減其分數1分;……」分別為考績法第6條第1項、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項、第16條第1項所規定。桃園市政府依上開規定訂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附表一「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三、(一)(十二)分別規定:「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一)懈怠職務或處事失當,情節輕微者。……(十二)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違反規定,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者。」
- [ ] 則行政機關依上開規定對所屬公務人員懲處申誡,對公務人員之考績、考績獎金、名譽或升遷調動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產生不利之影響,係屬侵害公務人員權益且具行政處分性質之措施(本院於司法院釋字第736號解釋公布後,參酌該解釋意旨所作成之108年度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關於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申誡懲處案〉決議意旨參照)。因此,申誡雖為行政機關之管理措施,惟其性質為行政處分,自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74 73條 在 警察法學程譯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上榜心得第三篇
記住這句話:「榜單並不是留給最聰明的那位,但一定是留給堅持到最後的那位」,一次不行,那就二次,二次不行,那就三次,沒有輕而易舉的幸福!
108年警察三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 上榜心得 林鑫均
前言:
你我都有屬於自己想要做的事,我想要學好投資理財,一步步達到財富自由;我夢想著去遍世界的各個角落,體驗不同的風俗民情,找尋生活的意義與目標;我的理想是要組一個家,也許生個一男一女,當個好爸爸、做個好丈夫;我有好多好多想要做的事情。然而,為了這場三等考試,我的人生就好像是在打電動中卡了關,一再地在原地循環打轉,書本是看了又看,忘了再背,背了又忘,考試是報名、繳費、落榜、再報名、再繳費、再落榜。去到哪裡玩,總是不忘了背包塞一本書,不管有看沒看,總覺得能比較安心,每年也同一時間接受同事們及家人的祝福及鼓勵.但也同一時間接受落榜的事實。這樣的我何其幸運,能在這次的三等特考中,如願以償地在榜單中有一個屬於我的小小位置!警校畢業後近六年,我考了大大小小的考試,保甄、二技、研究所、三等,能考的幾乎都考了,我想說:「榜單並不是留給最聰明的那位,但一定是留給堅持到最後的那位」,一次不行,那就二次,二次不行,那就三次,沒有輕而易舉的幸福!
面對考試的心態:
我很喜歡保成函授犯罪預防王霏老師曾說的:「準備國家考試這件事其實跟跑步或游泳很像,這一路上你會看著很多的人,有各種樣子、各種速度、各種裝備,在過程中有時你會遇到擋路的路人甲,或者跟你同一個目標表現很驚人的老人,給你帶來壓力;又或者比你晚出發,在後面急起直追的年輕人,但不論如何,你得排除萬難得說服自己,有一天也能表現得這麼好」。記住一點,如果你自己都不相信自己,那寫出來的東西又怎麼能說服改題的閱卷老師呢?
「唯有犧牲享受,才能享受犧牲」,人生有很多時候是一個人的,或許很多感受你只能自己品嚐體會,尤其考試這件事,過程中會覺得很煩、會覺得很累,會有誘惑,看著朋友們美好的臉書及IG生活照,你會猶豫,你會懷疑自己到底在幹嘛,但你也必須不斷跟自己對話,不斷地說服自己,你一定可以辦得到。大家應該都有看過火影忍者吧!主角漩渦鳴人的目標是要當上火影(木葉忍者村的首領),他說了一段我覺得很有意義的話,他說:「不是當上火影的人才能得到大家的認同,而是得到大家認同的人才能成為火影。」其實面對三等考試亦然,並不是考上三等考試的人才能得到大家的認同,而是得到大家認同及鼓勵的人,才會更有動力繼續去完成三等考試!考試從來不是絕對,有沒有考上三等其實都很好,時時刻刻都能保有自己的目標這個最重要,人生並不會一次定輸贏,不需要去糾結每一次的結果,過程經歷的一切才是最重要的。
各科準備方式:
倘若你已經毅然決然地踏上三等這條不歸路,有著即使失敗了,也不願放棄,想繼續堅持下去的信念,以下是我的準備方式給你們參考,不見得適合每一個人,但是至少可以讓你們比較有方向,少走冤枉路。
1.國文(測驗題16分、公文7分、作文40分,總分63分)
我其實算是有準備國文,大概是考前3個月,偶爾一篇詩經或莊子、老子、論語那種短短的古文,搭配翻譯一起看,短短的不用多,每天大概花5分鐘看看也是蠻有趣的,因為專業科目最重要,主要是把國文的語感找回來,順便抄抄名言佳句在筆記上,考試的時候就有素材可以用。國文寫作特別去看PTT國考版的建議,重點是文章篇幅要有,然後開頭首段最好要能讓閱卷老師眼睛為之一亮,若是能首尾呼應那更好,我這次作文寫了整整4面,寫到第4面最後一行,很幸運能拿到40分;公文就看青草茶部落格的公文,其實格式都對的話,就能拿到一定的分數。但我這次公文只拿7分(以往都有12分上下),我覺得應該是這次有抄題幹給的宣導資料,雖然格式正確,也寫了整整3面到最後一行,但還是被打很低分,真是一大失策,所以切記公文題幹給的東西不能抄太多,以防改題老師認為你在抄題幹資料充當篇幅,還是盡量以自己想出來的內容為主,基本上青草茶公文的資料很完整了,大家可以參考。
2.憲法與警察專業英文(測驗題52.5分、申論題4+4分,總分60.5分)
我是個考了三次的考生,不得不說,每年警察特考的憲法我認為真的是偏難,相較於其他國家考試的憲法選擇題,警特的憲法真的很難,已經準備了三次,這次還是錯蠻多的,有點汗顏,警特憲法每年都蠻多釋字的,釋字真的是看了還不見得會選對,我是看105年保成的憲法函授加上106年版林強的憲法題庫書,基本上這科是所有公務員必考的一科,只要在坊間找一本你念得下去的憲法書,再加上勤練選擇考古題,相信你們大家應該都會考得比我好。
英文的部分一直以來是我的弱項,大學學測時只有11級分,我是看柯慶忠的執法英文字彙手冊,因為看了好幾年,裡面的單字雖然不見得會背,但是中文意思大概都知道,所以有幸這次英文選擇題只錯了4題,讓我這個科目有機會及格,英文手寫的部分,真的很建議大家作文部分背一些作文開頭或轉折語及結尾,通常寫滿個單詞120字以上,都能有不錯的分數,作文還可以靠考前準備的素材去寫,但今年手寫2題都考翻譯,翻譯真的只能靠實力,對我這種英文不好的人狐狸尾巴就露出來了,不過老師人很好還給我4+4分,記得106年考試時英文手寫只拿了1+1分,真的是上天眷顧。
3.警察學與警察勤務(測驗題38分、申論題15+20分,總分73分)
警察學這科要先看警察學五人合著那本,以此為核心內容,接著不得不提到保成函授紀傑老師真的算是很用心,整理的保成警察學參考書,應該已經囊括9成以上的考點了,當你看完五人合著的那本,要開始寫申論題或練習選擇題的時候,看這本準沒錯,對考試很有幫助,分數會出的來,申論重點就是每一章節的大標題小標題,都要能熟記,至於內容就盡量用自己的話寫出來,所以平常要養成寫筆記的習慣,例如:大數據警政Mega Data Policing筆記就要寫2頁、熱點警政Hot-spot policing筆記也寫2頁,每個可能考申論的內容都自己先花時間寫過,平時再複習,等到了考場就有很多素材可以寫。另外警察勤務就沒有捷徑了,那些勤務的法規請用警察知識聯網自己更新到最新,像是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家戶訪查作業規定幾乎都有大修正,但是很多人還再看舊的,這就是資訊的落差,像今年申論也考了家戶訪查辦法修正的內容重點,如果你有寫過一定會有印象,分數自然也不會太差。
4.警察情境實務(測驗題36分、申論題14+11+14分,總分75分)
一直以來我覺得這是最關鍵的一科,很多人誤以為這科就是有讀警察法規和警察勤務就會寫了,所以就沒準備,或是花較少時間在上面,但事實上並不盡然是如此,好歹這科也是專業科目,比重也是想對較多,能多拿幾分是幾分,如果寫得好,對上榜也是不無小補,這科我是讀特考班編的情境實務二合一加上題庫書,裡面有詳盡的擬答及SOP流程,然後我把重要作業流程自己做筆記,算了一下總共自己做了36種重要的SOP流程的筆記,每一個筆記1-2頁,這樣考試的時候就可以讀完題目之後,馬上破題,知道他在考什麼作業流程,直接寫出來,這樣分數就會跟別人不一樣,至於選擇題部分就是把握好歷屆考古題,這樣就有不錯的成績了。
5.警察法規(測驗題40分、申論題17+19分,總分76分)
這科算是大家最熟的一科,幾乎大家也都看同一本書,程譯老師的警察法規我自己是從2013年版到2019年版都有(只少一本2.1),幾乎快變成蒐藏品了,如果真能從第一頁認真地讀到最後一頁,這科選擇題絕對沒有太大的問題,真的要謝謝程譯老師長年用心更新最新的內容,使我們能讀到最新資料。我想分享的是申論題的準備,大致上申論題目可以分成法條題、法理題,今年的考試都是法理題,也是我比較喜歡的題型,因為平常就把重要的學說或是法學概念整理成筆記,例如:行執法VS行程法的職務協助、國家賠償法的責任說(代位責任說、過失責任說、自己責任說)類似這樣的整理方式,只要在書上看到可能出申論的考點,就把它寫下來,剛好有整理到關於警職法中架設監視器的見解,所以第二題分數有拿到,第一題則是照自己的感覺拼湊,所以如果你們能花時間平常就把重要的內容自己練習過一次,考試時,即便是沒看過或是沒整理過的題目,你們一樣也能自己推敲、涵攝拿到一定的分數,另外今年程譯老師多出了一本警察法規正題解題書,這本真的很好用,可以拿來當成工具書,幾乎囊括了大大小小警察考試的申論題,如果能和謝安的警察法規解題書,兩本一起看,就會發現其實申論題並無標準答案,論述過程也不盡相同,倘若能一題一題慢慢品嚐、拆解、再自己寫出來,相信大家一定能在申論題有不錯的成績。
6.警察政策與犯罪預防(測驗題42分、申論題24+20分,總分86分)
這個科目其實主要就是2本書,以章光明的警察政策、許福生的犯罪學與犯罪預防為核心,這兩本書先看熟之後,老實說這樣題目還是不一定會寫,再來看保成函授紀傑老師的警察政策,我真的覺得整理得很好,對於考試來說,非常有幫助,更準確地來說,這一本反而對考試來說,更能讓分數考出來,警察政策的內容其實不多,強烈建議把每個章節的理論都寫過一次,做成筆記,這樣反而是最快的讀書方式,而且不用擔心考到課外的,因為這科就只有一本書。犯罪預防就把許福生老師的書一頁一頁啃下來,每個章節做成筆記,每個犯罪學理論都盡量要寫過一次,例如:理性選擇理論Rational Choice Theory、社區警政Community Policing,每個理論都自己做成筆記,也是1-2頁左右,篇幅不用多,考試的時候再自己延伸,這樣你會發現,考試時,只是把自己曾經寫過的東西,再寫上去一次而已,寫久了自然心得也就出來了,三等考試真的沒有捷徑,相信我,唯有考前的嘔心瀝血,才能換來考試中的從容不迫。所以考前準備真的很重要。
7.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測驗題40分、16+18分,總分74分)
這個科目可以分成三個部分,刑事訴訟法+犯罪偵查+特種刑事法令,其中以刑事訴訟法尤其重要,大概佔了這科題目中的6-7成,其實刑訴法因為是許多公務人員的共同考科,坊間也有很多書籍,我是看呂律師的刑事訴訟法再加上林朝雲的刑事訴訟法理論與實務,然後配上讀享出版社的解題書,有解題書真的差很多,其實從解題書這類產品的問世真的對準備申論題極有幫助,但重點還是要花時間練習,才能讓東西變成自己的。刑訴法這科真的浩瀚無垠,實務見解、學說永遠念不完,直到現在我也只覺得自己只窺視刑事法學的一小部分而已,所以大家加油,刑事訴訟法是對於我們警察最重要的一科,即使不考試也要加以瞭解,因為我們是第一線的執法人員。其次犯罪偵查基本上掌握犯罪偵查手冊、刑事鑑識手冊、呂明都老師書中的犯罪偵查理論及毒品、跨境犯罪就差不多了。最後真的要花時間準備特種刑事法令,例如:通訊監察保障法、組織犯罪條例、家庭暴力防治法等,都是選擇題及申論題的考點,關於這個部分我是看來勝出版的刑事法及其相關法規,裡面有詳盡的判決及實務見解,有特種刑事法令也有刑事訴訟法,又是薄薄的一本,我覺得很方便,效益也很大。
結語:
記得我在抄寫名言佳句時,不知道在何處看到的一句話,直到現在回頭來看還是很有感觸,分享給大家:「不論你在什麼時候開始,重要的是開始之後就不要停止;不論你在什麼時候選擇結束,重要的是結束之後就不要悔恨。」這句話送給每個屢敗屢戰的考生,也衷心希望,有一天你們也能和我一樣嚐到努力過後,看見自己的名字在榜單上,那種苦盡甘來、喜極而泣的感覺,最後,謝謝看這篇心得到最後的大家。
行政訴訟法第74 73條 在 復查決定書於104年1月24日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這個問題在99年1月13日行政訴訟法第73條增訂第3項「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前,已有人民提出相同之疑問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 ... ... <看更多>
行政訴訟法第74 73條 在 寄存送達制度合憲性之確立|行政程序法與第74條相關規定 的推薦與評價
「寄存送達制度」合憲性之確立》 【下載資料】 https://lihi1.com/9hnEZ大話 行政 法18堂(線上基礎課程)想無痛入門&了解 行政 法架構的同學都適用!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