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約翰科大違法欠薪超過兩個月
#強迫教師簽約減薪不簽就欠薪沒課
#嚴重傷害學生受教權與教師權益
#教育部應依法嚴懲
下午我出席聲援聖約翰科技大學教師與高教工會的記者會,抗議聖約翰科大違法欠薪、薪資腰斬,呼籲教育部盡速依法嚴懲!
➡聖約翰科大做了什麼?
今年8月初,聖約翰科大在年度續聘時,片面要求全校多數老師簽下 #減薪條款,每位教師的減薪幅度近半,高達35000元至50000元以上。最後有約60位教師簽下減薪條款。
這是直接違反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
為了逼迫教師接受減薪方案,聖約翰科大甚至威脅教師們 #不同意減薪就不排課。造成聖約翰在新學期開始前課表大亂,學生選課遭遇困難。
針對還有一半不願屈服、要求校方應該依法先協議的教師,聖約翰科大更自8月以來,#直接欠薪兩個月,至今未發薪!
➡教育部做了什麼?
教育部8月初就收到本案陳情,但卻到9月8日才行文校方,指出以下問題,不過卻 #沒給改善期限,也 #未依法開罰:
1、未經協議與同意,校方仍應按原聘約發薪。
2、未經教育部依法核准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雙方聘約就仍持續存在,校方就應依聘約關係排課。
3、欠薪減薪均違反教師待遇條例規定,校方應儘速改善。
9月16日, 黃國書委員辦公室和我辦公室一起找教育部召開協調會。
教育部終於在9月17日發文給聖約翰科大,表明若是10月5日前不改善,將會依法開罰。
➡老師們做了什麼?
在校方的威脅下,老師們雖然被減薪或完全沒領到薪水,仍然為了維護學生選課權益,爭取校方排課。
目前校方雖已讓老師們排課,但仍持續欠薪或減薪發給。新學期已開始,教師們等於是在 #缺薪 的狀況下,堅守教學研究崗位。
聖約翰科大校方的違法行徑,不僅 #傷害教師勞動權,也嚴重 #影響學生受教權!
因此,幾位教師代表今天才不得已在教師節前夕,到教育部門口開記者會和靜坐。
我要求教育部必須快速明確的依法嚴懲聖約翰科大,避免開創惡例,讓其他經營不善的私立大學,以為違法積欠了教師薪水還能逍遙法外。
聖約翰科大並不是個案,在少子化浪潮下,私立大學的許多經營困境和違法傷害師生權益作為,需要我們關切!
私校的退場和轉型,是台灣高教制度的重要課題,需要審慎處理。教育部和我的辦公室已經提出相關草案,希望能從制度上良性解決,最終朝向高教公共化的目標邁進!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高金素梅 吉娃斯 阿麗,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屏東縣府不能介入人民團體的人事》 ~高金素梅團隊 依書2020.10.16 10月7日,聯合報上出現這麼一篇投書「部落自主破滅:少了一度的屏東風情」…… 投書內容提到:「近來,由部落承辦的教保中心、文化健康站,原民處要求遵守統一的工作準則,並制定統一的考核制度及標準,由縣府和承辦單位共同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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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之司法救濟爭點解析】
🔹公立教師解聘等爭訟之救濟途徑/葛克昌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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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師對年終考績及申誡決定之司法救濟/林明鏘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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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權力關係」的隱晦終結與釋字第736號解釋/黃舒芃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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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大學校教師遭學校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申訴途徑/吳秦雯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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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六月通過的教師法修正案,今年的6/30將開始施行。
家長最關心的校園性侵案的狼師、隱匿性侵案件知情不報的老師及學校職員,都明確規定必須解聘。
與舊法最大的差距是,舊法是規定「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除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並沒有明確規定觸犯這些規定會有那些懲處。
希望新法施行之後,能夠加速校園不適任教師的淘汰,保障更多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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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府不能介入人民團體的人事》
~高金素梅團隊 依書2020.10.16
10月7日,聯合報上出現這麼一篇投書「部落自主破滅:少了一度的屏東風情」……
投書內容提到:「近來,由部落承辦的教保中心、文化健康站,原民處要求遵守統一的工作準則,並制定統一的考核制度及標準,由縣府和承辦單位共同評分。此外,原先教保中心由部落自行招聘、遴選教保員,也改為由原民處統一招聘,並要求教保員要與縣府、承辦單位簽署三方雇用契約書,每半年考核一次,不通過考核者即解聘。」
筆者希望屏東縣府能停止越界濫權的人事管理,還給部落自主自治的權力!
屏東縣政府的「三方契約書」到底有沒有法源依據呢?
沒有法源依據!違法!
從原民會、教育部的法規、辦理要點以及實施計畫裡,明文規範地方政府的角色僅作為行政指導、經費核撥,以及監督該「機構」單位的執行率。
而教保員、照服員的遴聘及考核係由執行單位自行訂定人事規章,而不是地方政府介入。
所以,再次呼籲屏東縣政府「請依法行政」!
延伸閱讀:
聯合報─部落自主破滅:少了一度的屏東風情
https://reurl.cc/zz5rp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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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政府的作為,是人們所不能理解的。我只可以懷疑梁振英是毛澤東的親生仔。因為他的性格就像毛澤東,不停要找些東西來鬥。甚麼東西也要跟你對抗,覺得強硬是一切。首先他祟拜權力,所以完全聽北京講,覺得北京講甚麼都對,因為北京有權力,權力代表一切。然後他有權力,所以認為應該要全聽他講。盛智文是一個好例子,迫到他也出來撐普選。我今日講,不能理解為何要做一件這樣的事。東北事件已經拉了四十多人,7月2日預演佔中又拉511人,起訴廿多人。是否需要再去拉民陣及領頭車的司機。在市民眼中,他們和往年有何大錯,有沒有引起任何的混亂,是沒有的。往年都有試過衝破警戒線行六條線,今年都沒衝破,照警方安排。指他行得慢,那司機講得好,警方應該去看看當時情況。民陣的車未來到,整條路線已經有很多人在遊行了,已經行了一個小時,民陣的才起行。那麼多人在那裏﹐民陣的車怎麼過呢?難道撞開人嗎? 結果都是要拉民陣的人。民陣去了投案。我真的不明白。這是不是表示明年會不批准遊行,損害到遊行的權利。這種是完全敵我的心態,把不同的人全部趕為敵人,自己不停地製造敵人,而這是一開放社會統治者的第一大忌。而他還以為得計。
警察入立法會一事。曾鈺成話警察沒有通知他,便入了立法會。但警察沒有踐踏立法會尊嚴,因為警察問過前線保安,而保安給他們進入。我要問曾鈺成,那只有兩個可能性。第一,保安未問過秘書處,未問行政管理處便放警察入去,那要解僱那保安,那是失職。這是可能性a。可能性b是管理保安的人,沒有把保護立法會憲制地位守則告訴保安人員,所以他們不知情。那要解聘的管理保安的人員。這是不能不告訴保安的。立法會是一個獨特的地方,有其特殊法例保護。沒有講,那當然是失職。麻煩曾鈺成解職其中一方,否則何以維持立法會的憲制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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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停聘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林佳龍委員今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教育部次長陳益興時表示,許多父母將放學後的孩子託付於鄰近安親班或補習班的情形,益發普遍,然近年屢傳補習班教師性侵學童案,他已參酌「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提案修法,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並呼籲教育部必須針對違法情事嚴訂罰則,加強宣導,並徹底落實,以避免狼師將魔爪伸向學童的憾事再次發生。陳益興次長回應教育部的修正案已增訂罰則,但法案仍未送行政院核定,教育部承諾會將委員提案的修法動議併入部版的法案修正條文。
林佳龍感嘆現今台灣的小孩似乎並不快樂,除放學後仍得去補習班或安親班「加班趕功(課)」,甚至在未進入小學就得參加才藝課程,而這樣的情形,亦加深社會大眾對於十二年國教實施後能否令台灣的學童在成長過程中適性發展、快樂學習之疑慮。目前台灣的三、四年級學生,近八成課後有安排安親、補習、才藝或課輔,其中有六成安親或補習的天數為5天以上,甚至有超過一成以上至晚上九點才能回家,「功時」之長,「透早就出門」,每天將近12小時要待在外面,「三餐老是在外」,無法和家人共進晚餐,令人咋舌與心疼。
針對安親班或補習班儼然成為孩子們下課後的第二個學校的現象,林佳龍委員指出,2006年迄今,台灣短期補習班增至18962家,成長六成,規範相對較為嚴格的課後托育中心(即安親班)家數則減少兩成四。許多「補習班」兼營「安親班」,遊走法律邊緣,根據兒福聯盟的調查報告,超過兩成五的國小學童所去的是沒有立案的安親班或補習班,且依補習班立案標準,其無樓層限制、活動面積較小、師生比甚至高達一百人,能否保障較長時間「安親」的安全需求,著實令人擔憂。
林佳龍呼籲教育部能夠盡速完成「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之修訂,除定期稽查各安親班或補習班的立案狀況、師資與設施設備外,更應盡速建立狼師通報機制與罰則,以提供一個令家長和孩子安心的課後照顧與學習空間。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原條文第九條 (各級補校之主管機關 )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林佳龍委員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修正草案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其已擔任者,應予以解聘、解僱或免職: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對他人為性騷擾,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科處罰鍰確定。
三、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四、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
五、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且情節重大。
六、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補習班聘用、僱用之教職員工,有前項情形者,補習班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處理情形通報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建議新增
原條文第二十五條 (罰則 )
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停止招生。
四、撤銷立案。
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條文修正草案
短期補習班違反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輕重,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