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自治是為了學術自由
#不該成為傷害師生權益的藉口
大學自治可以變成公私立大學要外界不要介入,好維持其傷害師生權益狀態的藉口嗎?
范雲辦公室去年下旬接獲的一個陳情案,讓我們看到這個問題的任意性:
國立東華大學有3位學生「未繳清校內違停罰款」所以「無法完成離校程序」,最後「未取得學位證書」。
這個攸關學生學位取得的重大權利案,歷經學生聲請假處分、提起訴願、東華抗告等程序,最後東華大學才在教育部訴願決定前發給學生學位證書的情形下落幕。
個案雖然暫時落幕,但留下幾個值得我們共同思考的議題。
⁉️❶大學可自行規定綁住「辦完離校手續」才能「取得學位證書」?
《學位授予法》第5條規定,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並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授予學士學位。
取得學位的重點是「符合畢業條件」,那「辦完離校手續」是畢業條件嗎?
「離校手續」有點像上班族要離職的「離職手續」。依勞動法規,勞工若不辦妥離職交接手續,依法也不會影響離職的效力;但勞工對於雇主因此所受的實際損害,應負違約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回過頭來,「離校手續」通常也是學校為了確保學生還書、還宿舍、還鑰匙、繳回學生證等事由,所設的「方便行政」的程序;和學生有沒有「符合畢業條件」,是否取得學位資格,完全沒有任何關係。
但是很讓人驚訝的,依據 @NSUTsince2019 昨天發布的調查結果,發現全台灣159間大專校院,竟然至少有:
-79間另訂辦法要求辦理離校手續方能取得畢業證書;
-22間學校以學則明文規範辦理離校手續方能取得畢業證書。
也就是至少有64%的大專院校,都用了「方便行政」的「離校手續」來綁定「學位證書」。
而教育部對此事,尚未表達立場。
⁉️❷ 校方可自訂超嚴苛停車管理規定,傷害師生權益嗎?
大學法第1條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大學自治的範圍在哪裡?大學法和大法官解釋(如450號、563號等)都非常明確指出,憲法第11條之講學自由賦予大學教學、研究與學習之自由,並於「直接關涉教學、研究之學術事項」,享有自治權。
不過,以校園內的停車管理為例,現在也被教育部和學校認為是大學自治的範圍。結果,各大學多自訂停車管理辦法,亂停車的除了可能被罰上千的罰款外,嚴重的還會被鎖上超大鎖;不知情的校外人士也一樣被管。
在台灣違規停車,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法源,罰多少錢、怎麼罰,都有法律規定;要移置或扣留車輛,一定要由交通警察等人員為之。
但在一堵圍牆內的校園,彷彿成為「法外之地」,學校想怎麼做就怎麼做。各校的罰款數額,甚至扣留車子上鎖之類,隨便各校自己訂!
「停車」跟「教學研究與學術自由」有關嗎?該屬於大學自治的範圍嗎?
#大學自治是為了保障學術自由
#維護老師和學生權益
#不該成為處罰師生的尚方寶劍
以上兩個議題為例,都是大學圍牆內持續發生的現實:學生畢業證書被離校手續綁定、校園內的停車管理沒有基本規範。
教育部與各大學校方長期習慣的回應是「大學自治」。但,大學自治應該框在保障學術自由的範疇,原本為了維護老師和學生權益的精神,怎麼會現在反過來變成自訂嚴苛辦法來「處罰與傷害」師生的藉口?!
這只是目前從實際個案衍生來的議題,也歡迎大家給我意見。
我後續將持續跟教育部討論,校園內涉及類似「行政處分」侵害人民財產權的「校規」,或是為了行政方便而侵害學生畢業權利的「程序」,都應該檢討改善。
解方可能是教育部研擬基礎規範或行政規則,交由各校在不侵害老師和學生權益的前提下因地制宜。
更好的大學,我們一起努力!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170的網紅黃珊珊,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黃珊珊 #科技執法 #取締違停 關於科技執法,陸續已有新北市、桃園市以及台中市,分別在區間測速、取締違停上採用。而在北市預計在今年於自強隧道採取區間測試,日前也開始安裝測試。但另一項取締違停,新北板橋、桃園市都開始執行,台中甚至裝設在公車停靠區,但台北市卻似乎毫無動靜。 黃珊珊議員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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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4款 在 幹小事 林柏勛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檢舉改3天你OK嗎?陳柏惟不是羅淑蕾第二】
109年4月1號。一個爭議的提案,讓提完案之後提案人、連署人都出來解釋澄清,這是什麼案子窩的媽呀。簡單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A 規範檢舉的七之一條 → 7天內要檢舉不然不算數
B 規範製單舉發的九十條 → 90天內製單舉發不然不算
C 然後現在立委大官要把改90天製單改成7天
這些立委大人以及連署人不要只會聽違規魔人的單方面言論啊。民國109年劉櫂豪等16名立委提案將製單舉發修正為七日使其跟【民國103年的民眾檢舉日期修改七天】要有一致性。原本製單舉發期限是三個月,居然要跟檢舉日期7日一致,目的很明顯,就是要製單來不及所以不罰。
糾鬥媽DAY!各位好朋友,原本是三個月的違規檢舉範圍,在當年民國103年是誰改成七天的?就是陳超明跟羅淑蕾啊!
民國103年的提案人是陳超明跟羅淑蕾(附錄1),此舉大大的讓違規仔更舒暢了,交通違規執法不力就是在處罰合法守法的用路人,說什麼違規而不自知,駕照都是亂考的嗎,也就是因為這樣,這幾年來許多並排致死騎士傷亡不斷,違規者明明有停車格還是要停紅線卸貨,方便下車,導致五股女童被壓破內臟,這個法就是共犯。因為法律無嚇阻無執行力,警察勸導之後違規繞一圈再回來繼續停,因為公權力被惡法限制,民間找到出口,民間研發檢舉app也開發許多款都是為了自救。今年台南違規停車害一位騎士,還是一位女駐唱歌手死亡,之後民眾湧入警察局官網痛罵為何平時不取締違規停車。又因為公權力不彰,之所以各種違規人被舉發之後都會說出很恐怖對檢舉人威脅的言論,因為他們習慣了違規,所以會有相對剝奪感,還有人暗夜被追打,這樣的民眾跟民眾對立,以及養成違規習慣,都是因為國家公權力不彰所導致的,現在更重要的應該是要把公權力找回來(附錄2)。不要讓惡法成為城市規畫不良、停車格管理怠惰、公權力不執法的遮羞布。
而且文字訴求跟情緒勒索方式,跟當年如出一轍。陳大委員跟劉大委員,拜託不要當陳超明and羅淑蕾第二。OK,已經出來澄清了,希望後續這個案不要再走下去,相信沒有人要當第二。
對了,民國103年5月28日這一天的交通委員會協商,你各位現在的檢舉七天,原本超明哥是要求交通部從三個月改成三天的。三天你各位可以想像嗎?好,我深呼吸,要跳出框架思考,往後退一萬步,要是現在的提案立委仍有共識,真正要為民服務,吹響階級的號角,舉起人民的拳頭。我建議現在第十屆的提案人向第八屆立委的超明哥致敬,做徹底一點,不如把檢舉期限跟製單舉發期限都改三天。
三天!我保證,這樣執行下去治安數字一定會變好!
#幹小事 X 龍貓公車
附錄1:
民國102年11月22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
從三個月要改為三天
主提案
陳超明 林明溱 羅淑蕾
連署提案
吳育仁 詹凱臣 簡東明 陳鎮湘 廖正井
鄭汝芬 邱文彥 呂學樟 江啟臣 楊應雄
馬文君 徐少萍 紀國棟 陳碧涵 徐欣瑩
附錄2:
幫我把警察找回來,請連署廢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一項第五款,以建立良好的用路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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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5月7日 最新的進度
交通委員會90天改60 天
政策居然可以買賣豬肉式的議價
出委員會喊價60天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371155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4款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闖入平交道,可能終生沒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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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因為剛剛版本事實有多數錯誤,造成大家誤解,重新更改後再發,造成麻煩很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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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平交道,永遠需要非常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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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硬闖平交道?
事情發生台中市大慶街平交道,事件主角 L 駕駛大貨車,當時在運送鐵管,所以整個車子重達 21 公噸,非常的重。當天車子在等平交道,當「遮斷桿」緩緩升起,L 慢慢前進,但因為車子比較重,起步慢,再加上前面有 6 台機車以及 1 台轎車,所以只能更慢前進,誰知道才短短幾秒鐘,警鈴就再度響起!
當天的時間表是這樣的:
-
一切發生在2013年7月4日下午4點16分
4點16分38秒列車通過後遮斷桿升起
4點16分42秒警鈴再度響起
4點16分46秒原告車子開始啟動往前行駛
4點16分51秒遮斷桿下降
4點16分54秒至16時17分0秒間 L逕行闖越系爭平交道,並撞斷遮斷桿
-
因此法院判決認為,遮斷桿在4點16分51秒放下前,警鈴及閃光號誌已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號誌裝置養護檢查作業程序第291條第1點規定正常運作8秒, L在4點16分46秒啟動車子前進時,就會看到警鈴已經響起,應該要停下來。 L無視前開鈴聲及號誌之作用,還前行通過該平交道,甚且撞毀遮斷桿,造成財物損壞之結果,已經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因而肇事」之行為,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之規定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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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離開並不可喜可賀
這一撞,代價不輕。
首先,L 在遮斷器放下後仍強行闖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4 條,依法可處新臺幣 1 萬 5 千元以上 9 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照 1 年。
此外,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L 終生不能再考「駕照」。
最後,還必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4 條第 4 款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L 不服氣,於是訴諸行政救濟,最後敗訴, 於是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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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怎麼說?
大法官會議認為,上述的規定,其實目的是在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而且,還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7 條之 1 的配套規定,在一定的條件之下,可依肇事所導致損害的輕重,分別於處分執行 6 、8、10 或 12 年後,再次申請考駕照。
所以,「終生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其實有緩和規定,因此合憲。
不過大法官會議也有提到,現況底下台鐵的平交道作業程序,沒有設置最低合理安全的間隔時間,很容易導致駕駛人誤闖平交道,造成事故,甚至像本案一樣被處罰。應該要配合現代科技,設置更好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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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別大法官認為還是過重?
有個別大法官在本案提出意見書,認為按照本案的狀況,L 被吊銷駕照後,最快 6 年後可以重新考駕照。但有大法官認為,6 年還是過重,應該在法律設計上讓法官有更大的判斷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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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4款 在 黃珊珊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黃珊珊 #科技執法 #取締違停
關於科技執法,陸續已有新北市、桃園市以及台中市,分別在區間測速、取締違停上採用。而在北市預計在今年於自強隧道採取區間測試,日前也開始安裝測試。但另一項取締違停,新北板橋、桃園市都開始執行,台中甚至裝設在公車停靠區,但台北市卻似乎毫無動靜。
黃珊珊議員表示,柯市長在上屆曾提出以路邊監視器取締違停的想法,但因為根據《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其設置目的並不包括取締違規,這個案子就沒有下文。但新北市、桃園市與台中市從去年起,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之2規定「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採取科技執法取締違規停車。根據新北市統計,採用科技執法取締違停後,違規案件數下降了90%以上,從事實證明,科技執法會減少違規數。
以新北市為例,在「違規停車自動偵測執法系統」建置前,平均每日違規件數計168件,今年1月正式執法,違規件數1月降至每日12.19件(共378件,降低93%)、2月降至每日10.75件(共301件,降低94%)、3月更降至每日6.58件(共204件,降低96%),可見對交通秩序改善有良好助益。
科技執法實際是減少違規數,違規數減少,自然罰單就少。
黃珊珊議員認為,台北市可先在信義計畫區以及違停嚴重區域規劃試辦,但在試辦前必須有相關配套措施。比如忠孝東路四段長年佔據違停排行榜第一名,若開始要在這試辦,就須先行規劃上下車臨停區,至少一兩個街廓就有一處,並不是整個區塊都不能臨停。而信義計畫區內,有幾間百貨公司或大樓,在都審時
都有要求在地下室設置上下車區域,試辦前也要跟這些業者確認目前上下車區域有無違規占用情形,並同時公告執法取締區域內,哪些路段或大樓是可以提供臨停。
最後黃珊珊議員指出,在4月30日與市長便當會中,市長也承諾會在一定預算內,請警察局著手規劃,希望科技執法取締違停的試辦區域以及配套措施,能在年底前上路,讓台北市交通能更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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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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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12 月 22 日42.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 二十二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4011號令修正公布第7- 1 、7-2、85- 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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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東森新聞雲
2.記者署名:
記者黃宥寧/綜合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獨/貸款買「川崎忍者」超速撞死人 入獄前淚勸:別越級打怪
4.完整新聞內文:
獨/貸款買「川崎忍者」超速撞死人 入獄前淚勸:別越級打怪
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5191/d5191660.jpg
記者黃宥寧/綜合報導
「越級打怪」慘痛代價!從事水電業黃姓男子,以40萬貸款買大型重機Kawasaki Ninja Z
X-6R,2020年騎愛車搭載鄭姓女友人,以近百公里時速在台1線452.8公里北上行駛,反應
不及撞上違規變換車道的史姓女騎士,史女經送醫仍不治。法院審理後,依無照駕駛致人
於死罪,判處8月有期徒刑。黃男入監前,以自身經驗苦勸車友一件事。
判決指出,黃男未領有重型機車駕照,在2020年12月24日上午9時15分,騎乘愛車搭載鄭
姓女友人,沿速限每小時70公里的屏東縣枋山鄉台1線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452.8公里
北上快車道處,以近百公里時速,不慎撞上違規變換車道的46歲史姓女騎士,史女人車倒
地受有雙側肋骨骨折併血氣胸,同日9時47分許不治死亡。
一審法官認黃男僅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而未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依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但考量他符合自首要件,依法減刑;然而,史女
駕駛機車未依規定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變換車道,未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加上雙方
未達賠償和解,仍依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8月。
黃男認一審判決量刑過重,提起上訴,2022年6月23日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上訴,理由
指出,黃男罪證明確,雖坦承犯行、無前科,史女違規行為是肇事主因,但因黃過失行為
導致死亡結果,讓史女家人痛失家人,造成難以彌補遺憾,然因與史女家人間就賠償金額
無共識而未能達成和解或調解,認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屬允當。
被判有期徒刑8月定讞的黃男在服刑前,將案發、訴訟過程分享給車友,他無奈說,2020
年9月貸款40萬買了人生第一台大型重機,但因自己工作問題加上排不到駕訓班晚上課程
,所以在拿到車後也一直都沒考照。豈料,數月後就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自己手斷掉,鄭
姓女友人也傷的不輕,民事部分對方更要求600多萬加強制險200萬,目前仍在打官司。
黃男語重心長呼籲車友,一定要以他自身慘痛經歷引以為戒,他說,不管是無照駕駛還是
越級駕駛,就法院而言,都是無照,並沒有越級一說,不要有僥倖的心態,覺得一定不會
發生在自己身上,他坦承自己越級跟超速有很大問題,但就是因為自己卡到一個無照駕車
致人於死,因此有50%刑責,導致被判8月有期徒刑,若有大型重機駕照或許就能被判低刑
度或以易科罰金換自由。
黃男在服刑前向《東森新媒體ETtoday》說,真的很希望讓所有人知道千萬別「越級駕駛
」或「無照駕駛」大型重型騎士一定要依法考取大型重機駕照,且遵守相關交通法規,這
樣才能享受駕馭大型重機的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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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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