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正常騎車都會被謾罵 指點....好可悲 拜託哪個良心媒體宣導一下.....汽車道是甚麼拉?????
雖然我來自遠方,但我在台灣騎摩托車也好幾年了。
其實這不是我第一次遇到影片中的情況,我也知道只要我繼續在台灣騎車,這也不會是最後一次。但之所以覺得值得分享,是因為後來我們到了警察局之後,警察的態度讓我很驚訝……
因為這件事,導致我昨天騎同樣的路段時,心裡都還有陰影,很怕又發生同樣的事,然後又申訴無門。
8/28 那天在往七星潭路上,我準備在下個路口左轉,所以騎在左邊沒有禁行機車的車道上,突然遇到後方小貨車快速追上,對我們長鳴喇叭,並高速逼近,最後近距離跨過雙黃線刷卡超車。在我意識到並能做出任何對應行為前,他已在我們後方非常近的距離,我根本來不及反應,坐在我後面的乘客也嚇死了!
如果當下我們需要剎車,貨車絕對會撞上來,甚至把我們碾過去。我們的生命可能在那一瞬間就沒了……
在前面紅綠燈停下來後,我們上前跟司機理論,司機不服,提議叫警察來。
結果兩位警察來了,根本都還沒看影片,就執意說我們不該騎在快車道上!爭論一番後,最後連同貨車駕駛一起回民意派出所(府前路上)看行車記錄器。
在警局看完雙方行車記錄器畫面後,派出所裡沒有警察 (當時至少有五名警察在場) 認為對方的行為是危險的,且認為對方在後方長鳴喇叭只是提醒我們他要超車要我們讓道,沒有惡意的意思,說我們不該擋路。
我想要分享這個經驗,是因為在台灣很多人正在面對同樣的問題:危險駕駛、機車長期被汽車霸凌、警察對法規不了解也不作為……
我不知道在這裡分享這些,能夠改變什麼,但如果能夠促進討論,那說不定會影響到一些人,讓更多人重視這個問題,更多人一起參與改變。
我認為這些行為,不該被視為理所當然,也不該被社會廣泛接受。
如果是你們,遇到這個情形,你會怎麼做呢?
如果前方是砂石車,後方貨車駕駛還會有同樣的行為嗎?
如果前面騎機車的人是你的家人朋友,你會希望後車用這種方式逼車嗎?
註:希望大家可以針對「危險的駕駛行為」、「執法單位處置此事件不當的流程」、「後續我可以採取什麼維權行為」來討論,切勿針對駕駛人及承辦警員,也懇請不要肉搜做私人攻擊,謝謝。如有涉及公開個人資料的留言,將逕行刪除。
-\-\-\-\-\-\-\-\
(新增後座乘客留言)
謝謝大家的留言建議及討論!英國騎士都一一看過了!
█ 後續處理
已根據大家建議在週六花了四個小時完成線上檢舉、寫信給花蓮縣警察局督察組與署長信箱。如有後續處理結果,會再跟大家說明,感謝大家的協助。
我們的目的並不是為難承辦員警,因為這不是個人問題而是系統問題(當整個派出所都這樣認為時,針對個別員警並不能改變什麼),希望這個事件能讓身為「執法者」的花蓮縣警方在往後遇到相同情況是能以法規為基礎來討論,並針對違規行為依法辦理,而非將個人觀感凌駕與法規之上。
當時民意派出所已備份雙方行車記錄器畫面,也已告知如交通隊承辦人員有需要,可向民意派出所索取檔案。
█ 關於為什麼不讓
提醒我們讓後車先行的朋友,我們知道這是一個基於「安全考量」的建議,真的謝謝你們!我們一直以來都以「安全」為最優先考量。如果我們意識到後方來車有超車需求,並給予我們安全禮讓的空間與時間,我們一定會讓。
但後車要前車讓車需:
(1) 提前輕按喇叭或閃燈一次提醒並保持安全距離
(2) 前車示意允讓(慢慢靠右)
(3) 再行超越
不然都是未依規定超車或迫使前車讓道。
英國騎士有每 5-10 秒確認後照鏡一次的習慣,第一次看到後車時,後車仍距離我們非常遠,十秒後再次確認後照鏡時,後車已經貼在屁股後面,緊接着就是長鳴喇叭並近距離超車。
在整個過程中並沒有給我們空間與時間讓道。
█ 關於機車騎在平面道路的混合車道上,而非劃設之機、慢車道
首先,右邊是「機車或慢車道」而不是「機車等於慢車道」。機車為快車一種,可行駛於未標示「禁行機車」之一般平面道路上。該平面道路是混合車道。
更早之前,我們是騎在機、慢車道上,但因為要在下一個路口左轉,而該路口沒有強制兩段式左轉,所以提前至左邊車道準備左轉上橋。(左轉靠左,右轉靠右)
當時車速並不慢,大約在 50-60 之間,並非龜速。
我們不會拿自己生命安全開玩笑,也絕對無意擋路,但請用安全的方式告知,並保持安全距離超車。
█ 退一萬步來說
就算今天機車騎在「禁行機車」的車道上,或是騎上「高速公路」,任何人都沒有權力用這種方式「超車」或「逼車」。
機車騎士騎在錯誤的車道,從來都不會造成任何人的危險;但是其他駕駛對於機車的行為,卻會造成機車騎士的危險。
「機車不能騎在這裡!」
「為什麼?」
「肉包鐵的,如果不小心被撞到的話,很危險!」
「那為什麼明知道他是肉包鐵,不小心一點保護他,還要去撞他呢?誰才是真正造成危險的人?」
---
參考資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
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新聞:不爽騎士走內側 運將狂叭逼車!走入警局後當場被吊扣牌照》
https://news.ebc.net.tw/news.php?nid=127736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一款》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亦即機車屬於快車,在法律上隸屬於汽車類別,在無禁行機車表示之一般道路上,與汽車享有同等路權。
《新聞:沒禁行機車卻被警察糾正 警方坦承說法不正確》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Uv-D-TuUPo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2條,除非汽車遇到以下的狀況,才可以按鳴喇叭。
一、行近急彎,上坡道頂端視距不良者。
二、在郊外道路同一車道上行車欲超越前行車時。
三、遇有緊急或危險情況時。
另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3款,如果想要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必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在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上逼車,或者突然變換車道、減速等行為,很有可能導致其他駕駛人反應不及,而發生車禍,已嚴重影響到用路人的行車安全,足以構成刑法185條第1項「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之危險」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最重五年以下;若導致有人因而死亡,最重更可處無期徒刑;致重傷最重十年以下,最輕三年以上。(來源:http://www.justlaw.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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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來看一下這台貨車違反了哪些交通規則:
1.不依規定使用喇叭
2.跨越雙黃線
3.超車未保持安全間距
然後還有就是可能成立刑法強制罪或是公共危險罪
建議原PO直接將本支影片拿去網路檢舉(有人要幫他更好),然後投訴該派出所員警,請他們給媒體一個說詞。
另外我也針對原PO的駕駛方式給個建議,雖然沒有劃設禁行機車就有行駛的權力,但是火花羅在世界各國看到的,就是在這種單線車道如果後方有快車接近,前方車主都會盡可能地在安全的情況下禮讓後方快車超車(不像台灣的山路上小烏龜死都不讓)
原PO也許應該加強檢查後照鏡的頻率,多留意後方路況,在有快車逼近的時候在安全無虞的情況下稍微靠邊讓對方先過,之後再回到既有行駛路線,這才是最安全同時也是讓車流更順暢的行駛方式
雖然我來自遠方,但我在台灣騎摩托車也好幾年了。
其實這不是我第一次遇到影片中的情況,我也知道只要我繼續在台灣騎車,這也不會是最後一次。但之所以覺得值得分享,是因為後來我們到了警察局之後,警察的態度讓我很驚訝……
因為這件事,導致我昨天騎同樣的路段時,心裡都還有陰影,很怕又發生同樣的事,然後又申訴無門。
8/28 那天在往七星潭路上,我準備在下個路口左轉,所以騎在左邊沒有禁行機車的車道上,突然遇到後方小貨車快速追上,對我們長鳴喇叭,並高速逼近,最後近距離跨過雙黃線刷卡超車。在我意識到並能做出任何對應行為前,他已在我們後方非常近的距離,我根本來不及反應,坐在我後面的乘客也嚇死了!
如果當下我們需要剎車,貨車絕對會撞上來,甚至把我們碾過去。我們的生命可能在那一瞬間就沒了……
在前面紅綠燈停下來後,我們上前跟司機理論,司機不服,提議叫警察來。
結果兩位警察來了,根本都還沒看影片,就執意說我們不該騎在快車道上!爭論一番後,最後連同貨車駕駛一起回民意派出所(府前路上)看行車記錄器。
在警局看完雙方行車記錄器畫面後,派出所裡沒有警察 (當時至少有五名警察在場) 認為對方的行為是危險的,且認為對方在後方長鳴喇叭只是提醒我們他要超車要我們讓道,沒有惡意的意思,說我們不該擋路。
我想要分享這個經驗,是因為在台灣很多人正在面對同樣的問題:危險駕駛、機車長期被汽車霸凌、警察對法規不了解也不作為……
我不知道在這裡分享這些,能夠改變什麼,但如果能夠促進討論,那說不定會影響到一些人,讓更多人重視這個問題,更多人一起參與改變。
我認為這些行為,不該被視為理所當然,也不該被社會廣泛接受。
如果是你們,遇到這個情形,你會怎麼做呢?
如果前方是砂石車,後方貨車駕駛還會有同樣的行為嗎?
如果前面騎機車的人是你的家人朋友,你會希望後車用這種方式逼車嗎?
註:希望大家可以針對「危險的駕駛行為」、「執法單位處置此事件不當的流程」、「後續我可以採取什麼維權行為」來討論,切勿針對駕駛人及承辦警員,也懇請不要肉搜做私人攻擊,謝謝。如有涉及公開個人資料的留言,將逕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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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的留言建議及討論!英國騎士都一一看過了!
█ 後續處理
已根據大家建議在週六花了四個小時完成線上檢舉、寫信給花蓮縣警察局督察組與署長信箱。如有後續處理結果,會再跟大家說明,感謝大家的協助。
我們的目的並不是為難承辦員警,因為這不是個人問題而是系統問題(當整個派出所都這樣認為時,針對個別員警並不能改變什麼),希望這個事件能讓身為「執法者」的花蓮縣警方在往後遇到相同情況是能以法規為基礎來討論,並針對違規行為依法辦理,而非將個人觀感凌駕與法規之上。
當時民意派出所已備份雙方行車記錄器畫面,也已告知如交通隊承辦人員有需要,可向民意派出所索取檔案。
█ 關於為什麼不讓
提醒我們讓後車先行的朋友,我們知道這是一個基於「安全考量」的建議,真的謝謝你們!我們一直以來都以「安全」為最優先考量。如果我們意識到後方來車有超車需求,並給予我們安全禮讓的空間與時間,我們一定會讓。
但後車要前車讓車需:
(1) 提前輕按喇叭或閃燈一次提醒並保持安全距離
(2) 前車示意允讓(慢慢靠右)
(3) 再行超越
不然都是未依規定超車或迫使前車讓道。
英國騎士有每 5-10 秒確認後照鏡一次的習慣,第一次看到後車時,後車仍距離我們非常遠,十秒後再次確認後照鏡時,後車已經貼在屁股後面,緊接着就是長鳴喇叭並近距離超車。
在整個過程中並沒有給我們空間與時間讓道。
█ 關於機車騎在平面道路的混合車道上,而非劃設之機、慢車道
首先,右邊是「機車或慢車道」而不是「機車等於慢車道」。機車為快車一種,可行駛於未標示「禁行機車」之一般平面道路上。該平面道路是混合車道。
更早之前,我們是騎在機、慢車道上,但因為要在下一個路口左轉,而該路口沒有強制兩段式左轉,所以提前至左邊車道準備左轉上橋。(左轉靠左,右轉靠右)
當時車速並不慢,大約在 50-60 之間,並非龜速。
我們不會拿自己生命安全開玩笑,也絕對無意擋路,但請用安全的方式告知,並保持安全距離超車。
█ 退一萬步來說
就算今天機車騎在「禁行機車」的車道上,或是騎上「高速公路」,任何人都沒有權力用這種方式「超車」或「逼車」。
機車騎士騎在錯誤的車道,從來都不會造成任何人的危險;但是其他駕駛對於機車的行為,卻會造成機車騎士的危險。
「機車不能騎在這裡!」
「為什麼?」
「肉包鐵的,如果不小心被撞到的話,很危險!」
「那為什麼明知道他是肉包鐵,不小心一點保護他,還要去撞他呢?誰才是真正造成危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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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
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新聞:不爽騎士走內側 運將狂叭逼車!走入警局後當場被吊扣牌照》
https://news.ebc.net.tw/news.php?nid=127736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一款》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亦即機車屬於快車,在法律上隸屬於汽車類別,在無禁行機車表示之一般道路上,與汽車享有同等路權。
《新聞:沒禁行機車卻被警察糾正 警方坦承說法不正確》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Uv-D-TuUPo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2條,除非汽車遇到以下的狀況,才可以按鳴喇叭。
一、行近急彎,上坡道頂端視距不良者。
二、在郊外道路同一車道上行車欲超越前行車時。
三、遇有緊急或危險情況時。
另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3款,如果想要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必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在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上逼車,或者突然變換車道、減速等行為,很有可能導致其他駕駛人反應不及,而發生車禍,已嚴重影響到用路人的行車安全,足以構成刑法185條第1項「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之危險」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最重五年以下;若導致有人因而死亡,最重更可處無期徒刑;致重傷最重十年以下,最輕三年以上。(來源:http://www.justlaw.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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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youtu.be/f5jsf9r4f1s
這位高素質駕駛為了自己吃飯
逕自將車於車道中暫停不動要其他人自己閃
依這熟練的手法看來這行為很可能不是第一次了
但他運氣不好這次遇到我在他後面
這還不打緊 買完外帶趕緊上車走人就好
了不起罰600 但他老兄偏要內用
我二十分鐘後經過他還在原地 只好恭喜他
隨後檢附事證向當地權責機關檢舉
該駕駛人構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3條 第4項
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之規定
罰鍰18000元並吊扣牌照三個月
但至少不用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算是賺到了
或許我們開國產車的不懂這一餐的價值 有錢人真好 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9.192.12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578647194.A.B6C.html
你有看到最後嗎
不是用這條開就會回覆違規不明確無法舉發
我就必須再以其它條送件才會舉發 不是沒發生過
這適用法條跟違規停車55、56條不同 不構成就會回覆無法舉發
今天你停紅線我送件違規內容打闖紅燈 難不成他會自動改成紅線來罰
就會回覆該車違規事實不明確 無法據此舉發
※ 編輯: Dejavu0 (101.9.192.129 臺灣), 01/10/2020 17:21:50
五點多要打什麼電話 你當作他是派出所
要構成43條任何一項都要證據充足才能 之前送過逼車沒成功的
一般違停Google就很多教學了
有喔 等等要去信義天母看豪宅了
這點在交通組要舉發之前就會考量了 事證明確 構成要件該當
只要有一點疑慮爭議是不可能隨便開罰的
送到監理機關也是拿這些事證來判定的
要不就車主自己再打行政訴訟 反正怎麼樣都不是花我的時間金錢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4HIOY5z-cVo&feature=youtu.be
我之前上傳的另一個情況 違規內容我寫危險駕駛 一樣回覆舉發
反之前陣子遇到一個整路單手騎車的 拍攝時間更長 比這個多好幾十秒
回覆卻是 危險駕駛還有什麼其他法條可以替代嗎?
他有任意煞車或在車道中暫停就構成了 多附一張照片只是增強證據而已
二不二十分鐘不是重點 併排停車也是間隔三分鐘照片就構成 沒有規定要連續拍
這樣全臺灣守法駕駛人大概每次開車出門都要下車用走的了
※ 編輯: Dejavu0 (101.9.192.129 臺灣), 01/10/2020 18:02:08
停了20分鐘不是臨時 而且真的要推翻大部分也都要上訴到法院去了
再怎麼樣我也是在家喝茶看電影 不痛不癢
來回的時間和手續過程比較繁瑣 或許他剛好住在監理站還是地方法院旁邊 沒差
※ 編輯: Dejavu0 (101.9.192.129 臺灣), 01/10/2020 18:21:07
你跟上面那位要來跟我打賭看看? 到時候打去問全程錄音
上面推文那例子有講了 一樣是單手騎車結果卻天壤之別
注意看他在兩秒處的地方的左手 一邊看手機 而且連續超越其它車輛
短短幾秒構成危險駕駛
我十二月遇到一個天氣冷整路手插口袋騎車的 拍了三四十秒
結果是上面那個回覆
這種嚴重的一定會更謹慎判定的 上面那兩個單手騎車的就是了
法規沒有禁止單手騎車 但是他一邊看手機一邊單手騎車 還連續超車
就是危險駕駛了 總不可能介於有跟沒有之間吧
同個分局我還遇過先回覆舉發
但後來發現已經超過7天 我也沒注意 過一下又來一封說超過7天不舉發
每個地方做法不同 要是不成功他會回覆難以認定
我可能要再補送一次併排才會成功
之前遇到一個併排臨停的 後來無聊看畫面發現超過三分鐘後他還在那
又重複寄了一次去跟他改正違規事實 也回覆我更正內容而舉發
※ 編輯: Dejavu0 (101.9.192.129 臺灣), 01/10/2020 18:59:29
我在等上面那兩位鐵口直斷的來跟我賭啊 手機打市話很貴的
講完人就跑了不知道是怎樣
※ 編輯: Dejavu0 (101.9.192.129 臺灣), 01/10/2020 19:02:52
希望上面那兩位斷言的快來跟我賭 到時候打去問
祭品就捐款給慈善機構收據上寫PTT ID拍照放上來就好
大家一起做善事讓社會更美好
※ 編輯: Dejavu0 (101.9.192.129 臺灣), 01/10/2020 19:34:58
不管他賭不賭我都問 有差嗎 他直接說"絕對"是怎麼樣我才跟他賭的
既然這麼有把握應該沒問題吧 他們可比我還有自信 彷彿他自己就是承辦人
你講這少數例外而已 那是他個人問題
新聞看到很多警察收賄不代表全部都這樣
我自己在地方社團就看過好幾次我送的件違規人把罰單放上去要大家小心了
※ 編輯: Dejavu0 (101.9.192.129 臺灣), 01/10/2020 19:56:37
你拿特例來講不公平 敢這樣做的人絕對不到百分之一啦
現在一般罰單看不到吧? 我查過都不顯示
你幾歲了 就說捐款給慈善機構就好了 當作大家都很閒的樣子
※ 編輯: Dejavu0 (101.9.192.129 臺灣), 01/10/2020 20:00:05
什麼時候的事 站內我車牌號碼查看看有無吊扣牌照記錄
事由就是直接寫43條第4項和說明情況
這個既沒按喇叭也沒遇到任何情況 而且還停了二十分鐘
看看他還能找出什麼藉口來
你沒看到有一張車頭照片是二十分鐘後?
你搞不清楚重點 要不要先去理解法條內容
在那糾結幾分鐘 扯時間正確性更好笑
車主自己可以提不在場證明 路口有監視器
就算時間跟中原標準時間差幾分鐘
也改變不了違規事實的明確性
去申訴頂多再更改罰單時間重寄給你啦
然後一個人會冒著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還附上個人資料來做一件沒有利益報酬的事喔
※ 編輯: Dejavu0 (101.9.192.129 臺灣), 01/11/2020 12:59:40
所以呢 三分鐘跟三小時都是違規
以連續錄影畫面證明車輛處於靜止狀態很難嗎
他來回一百趟再停下也是違規
※ 編輯: Dejavu0 (101.9.192.129 臺灣), 01/11/2020 13:03:32
既然他違規有什麼其它理由就自己去舉證 否則按照檯面上證據他就是停了20分鐘
舉證你懂不懂 不是像你一樣整天用推測空猜的 應該沒有很難懂
要推翻我的說法就拿出比我有利的證據
你可以自己併排停車三分鐘自己拍自己檢舉
兩張間隔三分鐘照片 然後去打行政訴訟
用你那"合理的質疑"來解釋看看多可笑
記得說你只是剛好繞一圈回來被拍到
有什麼100%的證據可以證明你100%停三分鐘
加油 你強大的論點一定可以撤銷裁罰的
※ 編輯: Dejavu0 (101.9.192.129 臺灣), 01/12/2020 17:11:32
裝睡的人叫不醒 很貼切的形容了你自己啊
小明在學校交了一份中文報告 老師看了發現
跟網路上一篇文章幾乎一模一樣 便問他
小明狡辯:我只是跟他想法剛好一樣
你有站在我後面看到我一個字一個字照抄嗎?
老師:我出的是英文作業啊
小明:你沒有證據證明我不是剛好跟他意見一致
一個完全搞錯方向的人 卻糾結在沒意義的地方
你所謂的合理質疑就是笑話 還追著人問
好像拿出了什麼關鍵問題一樣 我才叫你去試試
你卻能解讀成我說你不認為他有違規
連基本閱讀能力都沒有 實在可惜
建議你先去加強自己邏輯 對你會很有幫助的
你要賭什麼 趕快講啊 還下跪勒
沒說還以為現在還有國中生上PTT
這很難成立 你要剛好跟在他後面
他有符合法條裡的行為才行
還要清楚拍到他車前沒有任何狀況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