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輩騎車兩段式,安全上路不出事
屏東警分局分析轄內交通事故資料,110年度迄今肇事原因當中「機慢車未依規定左轉」發生A1類死亡事故3件、A2類致傷事故139件,因此機慢車行經交岔路口,應如何正確且安全的左轉,是亟須建立的交通觀念;另全縣65歲以上高齡者A1類死亡人數亦達27人,較去年同期增加6人次,顯見年長者用路習慣實有加強重視之必要。
有關「未依規定左轉」,除「外側車道左轉」之外,另有「未依兩段式左轉」,兩段式左轉是大家耳熟能詳的交通觀念,其規定則源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2項: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102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 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
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 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
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而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5條規定,「機慢
車兩段左轉標誌」設於實施機慢車兩段左轉路口附近顯明之處,用以告示左轉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或慢車駕駛人應遵照號誌指示,在號誌顯示允許直行時先行駛至右前方路口之左轉待轉區等待左轉,俟該方向號誌顯示允許直行後,再行續駛,以兩段方式完成左轉。故警方取締機慢車未依兩段式左轉,應秉持執法明確性,必須在同時設有兩段式左轉標誌(藍色圓形標誌)以及畫設有待轉區的路口,始能予以舉發。
機車未依兩段式左轉,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屏東警分局將積極利用各勤務機會持續向民眾推廣交通安全觀念,並加強執法能量,盼能提升民眾交通安全意識,減少車禍憾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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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連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569425
原文內容:罕見罰則!1次超2車挨罰 抗罰敗訴
2023/02/28 05:30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
民眾開車時,若遇前方車輛龜速且於可「超車」路段,通常會在限速範圍內超
越前車,不過,多數的駕駛人並不知道超車有相關的規定,尤其一次連超二輛
車以上即違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最重可罰二四○○元;然而,此規定
因權責單位不常使用,堪稱「罕見」,民眾往往被開單後才得知已違規,新北
市就有一名男駕駛違反此項規定吃上罰單,他很不服氣,提起行政訴訟盼免罰
,不過,法院仍判他敗訴。
去年六月卅日,這名男子開車行經新北市新店區新屋路二段,因一口氣超越前
方兩輛汽車,被人檢舉,新店警分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七條
第二款規定:「在前行車 『連貫』二輛以上時超車」,予以舉發,罰鍰最輕一
二○○元、最重二四○○元。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對男子裁處最低罰鍰
一二○○元、記違規點數一點。
但男子認為,從檢舉影像可知,當時他開車從左方車道要超越前車時,前車突
然加速趨近前方的另部檢舉人所駕駛的汽車,他因此被迫一口氣超越前車及檢
舉人的車輛,且檢舉人後來開車逕自從他的車輛右側超車,已違反道交條例第
四十七條第三款「從右側超車」規定,不應檢舉他,提告抗罰。
交裁處解釋,依檢舉影片可認定男子一口氣超越前方「連貫」的兩輛車已違規
;且道交條例第一○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明定:「駕駛超車須行駛至安全距離後
,經打方向燈再切進原車道」,男子也未依規定切進原車道,開罰沒有問題。
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說明,「超車」指的是在同一車道上行駛的前、後車輛,
當後車變更行進路線,依序從前車側方駛出、併行、通過、超前後,再駛回原
車道內。
北院︰檢舉人違規 男子也無法免責
從檢舉畫面得知,男子開車跨越至「對向」車道再連續超越兩輛汽車,構成「
在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時超車」的違規行為,縱使檢舉人有其他違規行為
,男子也無法免責,北院因此判男子敗訴,應繳罰緩。全案仍可上訴。
心得/說明:
今天看到報紙的
我活了大半輩子,幾乎每天都會用車,偶爾也會超車,但我不知道這一條交通規則,
提供給大家參考~
1千2千也是錢,1千可以加多少油,吃多少好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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