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13永明Live: 「自行車風潮 安全問題視而不見!?」記者會
【酒駕自行車零容忍,推修法降低事故率】
時代力量立法委員徐永明今日舉辦「自行車風潮,安全問題視而不見」記者會,邀請各方專家學者與部會人員共同討論自行車安全議題。徐永明委員檢視自行車肇事原因資料作,發現未依規定讓車、轉彎不當、逆向等為前五大事故原因,顯示不遵守交通規則為首要原因。同樣,自行車事故死亡原因也是此五大原因。
對此,徐永明委員擬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3條修法,提出相關罰款修正,將違反一至六項相關規定的罰鍰提升至600元至1200元。另外,徐永明委員也指出,自行車酒駕案件數自103年至105年共達609件,受傷人數702人,所幸無人員死亡,但這也是警政署需要注意的重要議題。
徐永明委員質疑,現行條文中若慢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標準責罰300元至600元,這樣的罰鍰金額是否變相鼓勵民眾自行車酒駕?而拒絕酒駕也僅罰1200元至2400元,與汽機車罰鍰是否相差甚遠?徐永明委員表示,將修法提升酒駕罰鍰1200元至2400元;並擬將拒絕酒測罰鍰提升至4800元,欲藉此規範自行車使用者遵守安全守則。
警政署交通組副組長江義益表示,近三年度因自行車酒駕至死亡人數為零人,惟仍有受傷人數。江義益副組長也另外指出,若是酒駕駕駛動力自行車,其酒精濃度超過0.05以上,則是犯刑法第185條之3,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與一般人力自行車有所不同。對此,徐永明委員表示,相關法條無法一併規範所有自行車,這讓自行車騎行安全問題出現法規漏洞,未來會與警政署合作研議。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也針對自行車酒駕法規作表示,在德國酒精濃度若達0.3,則定義不適合騎車,若有異常騎行行為,包括左右搖擺等,都屬於刑事犯罪,並責罰100歐元。
林佳和副教授表示,德國與台灣相同,騎行自行車不需要許可,惟在德國只要酒精濃度達1.6,則稱為絕對不適合騎車,並以每個人不同的所得狀況處以高額罰金,約莫每人一個月薪資。林佳和副教授也強調,除了罰錢,還必須參加自行車講習並需要通過測驗,若不參加或未通過,則直接吊銷汽車駕照。最值得一提的是捷克,對於酒精濃度則是零容忍,林佳和老師呼籲,酒駕的代價太高,汽車如此,自行車也應是如此。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070的網紅阿爸去哪裡,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在台灣的的中低價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絕大多數零件都是從大陸來的,畢竟那邊市場蓬勃 在台灣有很多組裝廠和使用台灣製造的鋰電池 在電池安全上可以放心,有許多產品險跟測試認證 另外鋰電池老闆說壽命約三到五年 有提供兩年保固,電池一顆14000 電池不便宜哦,跟一般摩托車三年保養費用應該差不多吧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3條 在 阿爸去哪裡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在台灣的的中低價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絕大多數零件都是從大陸來的,畢竟那邊市場蓬勃
在台灣有很多組裝廠和使用台灣製造的鋰電池
在電池安全上可以放心,有許多產品險跟測試認證
另外鋰電池老闆說壽命約三到五年
有提供兩年保固,電池一顆14000
電池不便宜哦,跟一般摩托車三年保養費用應該差不多吧
這幾年小型電動車越來越普及了
不只是外籍勞工朋友會去買來騎乘,很多台灣人也有了新選擇
既不用電動機車的高額購車費用,也不用駕照、不用稅金
不過還是要戴好安全帽並遵守交通規則
在台灣也有很多人抱怨常遇騎這種車的人成為馬路三寶
我是覺得不論交通工具的種類,總是會有不守規矩的人
開開心心出門,平平安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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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型:JY-166S 電動自行車
馬達功率:800W
爬坡度:約18%
續航力:約30~35KM(載重與坡度皆有差異)
剎車:前後鼓煞
最高時速:依照法規,電動自行車最高速限為25km/h
輪胎尺寸:3.00-10
車重:40公斤(不含電池)
電池:有量科技鋰電池 52V13Ah 通過CNS檢驗 工研院STOBA防爆專利 防水等級IP-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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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
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
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其他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
、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
定路段之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其他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
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其他慢車登記、發給證照、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及其他管理事
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 72 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
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
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
格,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
責令改正。
第 72-1 條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
駛速率每小時二十五公里者,處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
八百元以下罰鍰。
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
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
、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六
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 76 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
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
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
腳踏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駕駛人附載幼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
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駛人未滿十八歲。
二、附載之幼童年齡或體重超過規定。
三、不依規定使用合格之兒童座椅、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
四、未依規定附載幼童。
前項附載幼童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應遵行事項及兒童座椅之檢
驗方式,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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