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806號解釋主要意旨:行政法選擇丶申論重要考點!
要求街頭藝人須於指定場所解說、操作、示範或表演,經審查通過後,始取得活動許可證,均屬對人民職業自由與藝術表現自由之限制。是依前揭法治國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須以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之自治條例,或經自治條例明確授權之自治規則定之。但系爭規定一、二及三,其性質上卻僅屬地方行政機關發布之自治規則,既非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之自治條例,亦未獲自治條例之授權,因而與法治國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有違。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6萬的網紅瑩真律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史上 #門檻最低 #題目最多 #排隊最久的公投結束啦! 一次通過了七項公投案 感覺台灣好像都要準備起飛了! 到底 #公投通過之後會有那些變化呢 一起跟瑩真律師來看看吧! -----------------------------------------------------------------...
釋字640 在 紀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引述內文:
『難過的是有些人明明是律師,絕對有能力「看懂公投主文」卻又在那邊靠北這次專法違反公投。』
林政豪老師內文中所講的律師也是老師在517寫下:
『罔顧公投民意的66位立委 種下台灣國安危機的禍根』
仔細看完分享內容後就會發現
這位老師、律師就是在散佈不實言論!
前幾天 #748專法 通過後,同溫層外大概就是在批評執政黨「罔顧公投民意」,然後引發兩派論戰。我可以理解一些沒有認真看主文然後被鄰居朋友甚至投票所外的小抄拉著走而根本不知道自己投下什麼的人會感到錯愕(畢竟主文真的不是那麼好看,而在他們心中認為這是「反同公投」)。但我很生氣/難過的是有些人明明是律師,絕對有能力「看懂公投主文」卻又在那邊靠北這次專法違反公投。
我們先來看這次有爭議的三案——
#第10案 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
#第12案 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第14案 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
然後來整理一下問題——
#同性戀到底可以不可以結婚?
這是「憲法問題」,涉及「基本人權」,不應該交由公投決定(至於為什麼『少數』大法官可以不顧『多數民意』,只能說人權問題不是比人數,如果什麼都比人數決定,可能到現在黑人還不能跟白人結婚,我們也可以用多數民意立法禁止外籍勞工在假日出沒在車站造成大家困擾,一切都會變得很荒謬,所以我們相信大法官會比一般人更具人權意識,所以把這種重要的事交給他解釋),而大法官也做出釋字748號,認為同性戀「可以結婚」,但要「如何結婚」,就是立法的自由,大法官不侵犯立法權,把這部分留給立法院去煩惱。
#所以公投到底在投三小?
仔細看問題,第10案是在問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簡單來說,這題是在問你是否認為同性戀可以依民法結婚?如果否你就投「同意」、如果是你就投「不同意」。
第12案則是在問是否同意以「民法以外的方式」來保護同性戀的結合——這題是在問你是否認為同性戀可以依民法以外的方法(例如專法)結婚,如果可以你就投「同意」、不可以你就投「不同意」。
第14案則是在問是否同意以「民法」來保護同性婚姻——這題也是在問你是否認為同性可以依民法結婚,如果可以你就投「同意」、不可以就投「不同意」。
#所以到底要怎麼投
1. 不想讓同性戀結婚的人:第10案同意、第12案不同意、第14案不同意
如果投出這個結果,就變成「不同意」同性依民法結婚、也「不同意」同性依專法結婚,結論就是「不同意」同性結婚(民法也不要專法也不要),這樣就會變得公投結果與大法官牴觸的憲法爭議。
2. 認為同性戀可以結婚,但要用專法:第10案同意、第12案同意、第14案不同意
如果投出這個結果,就是「同意」同性可以用民法以外的其他方式(例如專法)結婚,但不可以用民法結婚(所以不能修改民法,異性婚姻是民法婚姻的唯一)。
3. 認為同性戀可以結婚,而且要依民法:第10案不同意、第12案不同意、第14案同意
如果投出這個結果,就是「同意」同性可以依民法結婚,所以沒有必要立專法,而是必須透過修改(或解釋)民法的方式來達到讓同性依民法結婚的目的。
#最後結果是什麼
很明顯,這次公投的結果是上述2(第10案同意、第12案同意、第14案不同意),所以等於「多數民意」是同意同性可以結婚的(第12案640萬+第14案338萬),只是「多數民意認為」要用專法不能用民法(第10案765萬+第12案640萬>第14案338萬)。
所以立法機關當然必須順應公投的結果,立個「專法」讓同性可以在5月24日順利結婚,如果不立專法的話,同性在5月24日就可以用「民法」結婚,這樣才叫做「不顧公投結果」、「罔顧公投民意」。
#結論
身為修民法派的我當然還是覺得專法是歧視,但因為這是多數人的共識,而且至少同性可以結婚了,所以還是滿開心可以看到台灣的天空能出現這道彩虹。
當初在公投前就有發現萌萌一直在提倡的10、11、12同意會造成這個有趣的結果(印象中已經有人在討論),所以我就一直把重心放在「支持修民法」(認為無論如何都是可以結婚的結果,只是要如何結婚的問題)。
結果在5月17日那天專法出來之後,一堆人崩潰說「不是不能結婚嗎?」我只能對那些沒有認真看題目的人說,你們的小抄騙了你們,下次考試記得看清楚題目再作答啊。至於那些「明明看得懂」卻在罵政府罔顧公投民意的人——就一句話,發大財!
釋字640 在 林淑芬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尊重公投結果與憲法法制,落實民主,
跨黨派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
今天,立法院通過了〈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同性別兩人可以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大法官釋憲(位階等同於憲法),
要求政府機關應以法律保障同性享有婚姻自由與平等權。
而去年公民投票第12案,640萬人同意,
#以民法婚姻規定外的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兩人的權益。
#在尊重釋憲結果與尊重公投民意的考量下,
行政院提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這部專法,
而立法院跨黨派不分藍綠的委員,
今天投下了贊成票,通過了施行法!
這是歷史性的一刻,全世界都在關注的時刻,
證明了台灣不但是一個尊重憲法法制,
也是個尊重民意、落實民主的國家,
更是一個充滿愛與包容、尊重人權的國家。
#loveislove
#愛一個人是愛對方的靈魂而不是性別
釋字640 在 瑩真律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史上 #門檻最低 #題目最多 #排隊最久的公投結束啦!
一次通過了七項公投案
感覺台灣好像都要準備起飛了!
到底 #公投通過之後會有那些變化呢
一起跟瑩真律師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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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排到天荒地老
#提公投綁大選的出來面對啊
#公投 #公民投票 #能源政策 #婚姻制度 #性平教育 #重啟核電
#以核養綠 #空汙 #深澳 #愛家公投 #婚姻平權 #釋字748 #電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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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640 在 釋字第640號【北區國稅局86 5 23查核要點第7點案】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釋字 第 640 號【北區國稅局86.5.23查核要點第7點案】 釋字 第 640 號:北區國稅局86.5.23查核要點第7點是否違憲? 一.查核要點第7點違憲二.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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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在釋字第640號解釋,亦將稽徵之程序納入稅捐法律主義的範圍,而將該原則之內涵圓滿詮釋。 完整文章: http://bit.ly/2ZTVURO #金榜函授專題文章#金榜函授easylearn ... ... <看更多>
釋字640 在 [情報] 大法官釋字第640 號解釋- 精華區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40
民國 97年4月3日
解釋爭點 北區國稅局86.5.23查核要點第7點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五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八十條第三項前段所定,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稽徵機關依同條第二項核定各該業所得額之標準以上者,即
以其原申報額為準,係指以原申報資料作為進行書面審查所得額之基準,稽徵機關自不得
逕以命令另訂查核程序,調閱帳簿、文據及有關資料,調查核定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
稅局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訂定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書面審核綜合所得稅執行業
務者及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簡化查核要點笫七點:「適用書面審查案件每年得抽查百分之
十,並就其帳簿文據等有關資料查核認定之。」對申報之所得額在主管機關核定之各該業
所得額之標準以上者,仍可實施抽查,再予個別查核認定,與所得稅法第八十條第三項前
段規定顯不相符,增加人民法律所未規定之租稅程序上負擔,自有違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
律主義,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一年內失效。本院釋字第二四七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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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就好,跟 638 號解釋一樣,蠻冷僻的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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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6.19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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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oomii (唉呀)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情報] 大法官釋字第 640 號解釋
時間: Fri Apr 4 01:09:00 2008
理由書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
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
納稅方法、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及租稅稽徵程序,以法律定之。是有關稅
捐稽徵之程序,除有法律明確授權外,不得以命令為不同規定,或逾越法律,
增加人民之租稅程序上負擔,否則即有違租稅法律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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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程序之規範,不僅可能影響納稅義務人之作業成本與費用等負擔,且
足以變動人民納稅義務之內容,故有關稅捐稽徵程序,應以法律定之,如有必
要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補充者,其授權之法律應具體明確,始符合憲法第十九
條租稅法律主義之意旨。故所得稅法第八十條第三項前段所定,納稅義務人申
報之所得額如在稽徵機關依同條第二項核定各該業所得額之標準以上者,即以
其原申報額為準,係指以原申報資料作為進行書面審查所得額之基準,稽徵機
關自不得逕以命令另訂查核程序,調閱帳簿、文據及有關資料,調查核定之。
...................................................................
財稅機關如為促使納稅義務人誠實申報,維護納稅公平,認縱令申報所得額已
達主管機關核定之各該業所得額標準,仍有實施抽查核定之必要時,自可檢討
修正相關稅法條文予以明定,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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