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編的政治觀察:釋字790號 栽種大麻罪違憲的啟示】
420 這組數字對於大麻次文化來說有著重要的象徵意涵,因此每年的04/20 也被稱作是國際大麻日。
行政院近期提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案,修改第12條 #栽種大麻罪 ,新增「供自己施用」的栽種,且情節輕微者,將刑度從「5年以上」改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刑相當才合理
行政院本次修法是呼應大法官去年做出的 #790號解釋,該解釋認為栽種大麻罪是在防制毒品製造的行為,使用刑罰來嚇阻犯罪是必要的手段。但在刑法上相當重要的「罪刑相當原則」,強調犯罪與刑罰需有相稱的關係,輕罪重罰或重罪輕罰都不合理。
「栽種大麻」一詞的範圍很廣,現行條文不論種一株或一百株,一律判處五年以上,讓法官難以具體考量當事人的危害程度,常導致處罰過重。因此宣告 #栽種大麻罪部分違憲,應在一年內進行修正。
#種大麻還是超級違法
種大麻在台灣仍屬違法,綠黨不鼓勵大家以身試法,然而全世界對大麻的看法正在轉變,大法官也認為我們應該適度地做出改變,黃瑞明大法官在他發表的意見書中點出,世界各國對於大麻的成癮性以及是否適度開放大麻合法化均有所討論;黃虹霞大法官更直接提出質疑,相較於合法的煙、酒,大麻以如此嚴苛的刑罰規範明顯地不合理。
時代在變,我們能與時俱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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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140的網紅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大麻煩不煩 #栽種大麻 #釋字790號 還記得去年3月20日發生什麼事嗎?忘了去聽 EP13「跟著Zoe讀釋憲:自己的大麻自己種?790號解釋」 因為司法體系對大麻製造過程的知識貧乏,從古至今已釀成許多血案 ~ 由於「栽種大麻罪」低消太貴,大法官決定給大家一點小優惠,於是弄了個 #79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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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90號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行動代號420
嗨各位,知道今天是世界大麻日嗎?
1972 年的 4 月 20 日,美國幾個高中生相約放學後的 4 點 20 分去尋找附近的大麻田。然而,大麻田沒找到,「420」卻成為他們之後想在一起 chill 的行動代號。
而 420 真正成為如今廣為人知的哈草代碼,則是直到了倡導大麻合法化的雜誌「High Themes」將 420 與一連串的活動連結,讓 420 逐漸成為大麻圈內具象徵意義的一組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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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麻合法化的國家
一般我們聽到抽大麻直覺反應就會聯想到荷蘭,但其實你知道在荷蘭抽大麻也是違法的嗎?
在荷蘭,只有經許可的咖啡廳才可合法使用和銷售,其他地方只要持有不超過 5 克就不會構成犯罪。
其他把大麻除罪化的國家,包含捷克、秘魯、智利、瑞士等 30 多個國家;醫療用大麻合法化的國家則有英國、南非等 20 多個國家,加拿大更是在 2018 年 7 月開放全境大麻合法化。
其實,除了這些國家之外,有些國家對大麻的態度是雖然非法但是容忍度很高。
像泰國、越南、丹麥、賴索托等國家,雖然大麻非法,但不強制執行或容忍,有的國家則是在節慶期間可使用,像尼泊爾在濕婆節期間變允許大麻合法使用;英國也是每年都有大麻日的相關慶祝活動,許多人會聚集在一起抽大麻,而警察經過也懶得去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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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台灣呢?
大麻在台灣被列為二級毒品,與安非他命、搖頭丸等同級,也因此一般大眾對大麻普遍抱持負面印象。
反對開放大麻的意見主要認為吸食大麻會成癮、影響健康,且會被當成入門的毒品,再下去就是海洛因了。
在台灣,吸食大麻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販賣大麻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持有大麻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儘管如此,近年台灣也有許多關於大麻合法化的討論,2019 年年底更有醫師發起「百位醫師連署醫療用大麻合法化」的連署行動。支持的原因除了醫療價值之外,還有減少司法、警政資源的浪費等等。
2014 年歐巴馬就提過,他雖然不認為大麻是健康的,但卻也不認為他比酒精危險,科學家也已證實大麻的成癮性甚至是比其他藥品、尼古丁、菸草還來得低。
在釋字 790 號解釋,黃虹霞大法官在意見書中也有提到類似的觀點。
在醫療方面,大麻對癌症所造成的嘔吐副作用、慢性疼痛等症狀是有證據支持是有效的治療選項,對失眠、焦慮症者而言大麻也有舒緩的作用。
即便如此,反彈聲浪還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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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化,才是答案?
我們換個角度來想吧。
有些人認為,何不以立法化的角度來思考呢?就像菸酒有法令管制,符合法定年齡才可購買,大麻也可以立個法,規範購買年齡、購買地區,或允許使用者的身份。
或許第一步可以從毒品分級的討論開始。
不管是支持合法或是反對,應該先要消除大家對大麻是危險毒品的刻板印象。
畢竟把大麻列在二級毒品,就像是把偷麵包的尚萬強跟竹聯幫老大關在同一間牢房,直接阻斷了討論這項議題的更多可能性。
那你今天準備好要 chill 了嗎?
(開完笑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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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圖片:Karen Arnold (publicdomainpicture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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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大麻 #420 #weed #chill
釋字790號 在 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大麻煩不煩 EP13上線囉(還有「猜歌活動」 👇往下看👇)
✅ 自己的大麻自己種?#釋字790號
✅ 自節目開播來, 麻煩找菁琪律師-Better call Zoe 第一次講到哽咽 💦
✅ 大法官好棒👏👏:以後「少量栽種」大麻不需要再冒險去認較重、且與事實不符的「製造大麻罪」,拼緩刑有望啦!
✅ 司法的功能不是只把人抓去關,每個名字背後都是一個活生生的人、一個家庭、一個故事,不是代號、也不是數字
✅ 大麻真的不防武漢肺炎ok?!
#猜歌活動 大家來猜猜在本集節目中段(約05:38處),Zoe講到好好笑歷史那趴,背景音樂是哪一首歌?(小編覺得很難😅)只要有人猜中,我們就釋出Zoe #NG短音,快來挑戰吧!
這集太重要!等不到下週,先上再說,快來聽:
👉 用Apple收聽 bit.ly/gim-law-ap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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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島之音就是這麼好聽
#大麻莉絲
#大麻還是超級違法
#大麻雖有神奇療效過度使用還是會讓你腦袋壞掉
MB010J4BW4VH1SA
釋字790號 在 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大麻煩不煩 #栽種大麻 #釋字790號
還記得去年3月20日發生什麼事嗎?忘了去聽 EP13「跟著Zoe讀釋憲:自己的大麻自己種?790號解釋」
因為司法體系對大麻製造過程的知識貧乏,從古至今已釀成許多血案 ~ 由於「栽種大麻罪」低消太貴,大法官決定給大家一點小優惠,於是弄了個 #790號解釋,從對大麻的超級不友善,變成不友善這樣。
到底「栽種大麻罪」新舊法有什麼差別呢? 修法後有什麼改變? 對台灣小農們又有什麼樣的影響呢?
🌵 大來賓:Zoe 的同事,毒梟(蕭)律師 aka 五株製藥 aka 草之呼吸 法大師
大麻栽種新舊法剖析:
1) 蕭律師自稱聽大麻煩不煩長大的(沒禮貌!
2) 毒品太可怕了,未遂犯、罰! 預備犯、罰!都罰!
3) 查扣物品破下限:奶瓶消毒鍋
4) 大麻 #栽種 跟 #製造 的分野:零
5) 荒唐舊法:認製造比認栽種刑責還輕?
6) 複習一下 790號解釋
7) #栽種大麻罪 低消太貴,大法官決定給大家一點小優惠
8) 什麼是 #微罪不撤假
9) 其實,大法官做出解釋後,沒講日期就是 #立即生效(國考必考題!
10) 什麼叫「情節輕微」?
11) 栽種大麻的未遂與既遂
12) 大麻買回來烤一烤,判製造! 做 edibles,製造!
13) 是我在飛?還是飛機在飛?
14) 790實施後,理論上可以緩起訴,實際上 ...
15) 意圖,都是用 #推斷 的
總之,結果就是,以前沒救的,現在都可能還有救,先醬! 然後,不要手賤(啪!
大麻煩不煩 EP13「跟著Zoe讀釋憲:自己的大麻自己種?790號解釋」:bit.ly/dmf_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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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製作團隊:
主持 - 李菁琪律師 (有麻煩 Better Call Zoe)
製作人 - 凱西 Cathy Hsu
剪接混音 - 育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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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聲明:大麻 🥦 雖有神奇療效,過度使用還是會讓你腦袋壞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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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90號 在 [情報] 釋字第790號解釋-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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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109/03/20
摘要
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摘要
內文
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摘要
說明:本摘要係由大法官書記處依解釋文及理由書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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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案號:
108年度憲三字第22號(聲請人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107年度憲三字第 3號(聲請人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108年度憲三字第52號(聲請人三: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108年度憲二字第474號(聲請人四:黃獻璋)
解釋公布日期:109年3月20日
事實背景
1.聲請人一為審理該院108年度上訴字第495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條例)第12條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一)案件,認毒品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未包括犯系爭規定一之罪,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23條疑義,乃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於108年5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2.聲請人二為審理該院106年度訴字第94號被告違反系爭規定一案件,認系爭規定二未包括犯系爭規定一之罪,有牴觸憲法第7條疑義,乃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於107年2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3.聲請人三為審理該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861號被告違反系爭規定一案件,認系爭規定二未包括犯系爭規定一之罪,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3條疑義,乃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於108年11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4.聲請人四意圖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供自己施用,於其家中陽台上種植大麻,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及具重要關聯之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3條疑義,於108年11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5.上開三件法官聲請案所涉標的相同,人民聲請案之標的包含系爭規定一及二,與上開法官聲請案部分相同,均併案審理。
解釋文
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之輕重,均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度自由刑相繩,對違法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法院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達2年6月之有期徒刑,無從具體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責任之輕微,為易科罰金或緩刑之宣告,尚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上開規定對犯該罪而情節輕微者,未併為得減輕其刑或另為適當刑度之規定,於此範圍內,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權所為之限制,與憲法罪刑相뜊磾鴢h不符,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逾期未修正,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依本解釋意旨減輕其法定刑至二分之一。
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未包括犯同條例第12條第2項之罪,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解釋理由書
1.一、系爭規定一部分〔第8段〕
系爭規定一明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其目的在於防制毒品製造之前階段行為,以維護國民身心健康,屬憲法保障之重要利益。又栽種大麻固屬製造毒品之前階段行為,但對生命、身體法益之侵害已具一定程度之危險性,立法機關為保護此等重要法益,乃採取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予以管制,可認係有助於重要公益目的之達成。此外,因別無其他與上開刑罰規定相同有效,但侵害較小之替代手段可資採用,是該刑罰手段亦具有必要性。〔第10段〕
2.惟系爭規定一所稱「栽種大麻」,其具體情形可包含栽種數量極少至大規模種植之情形,涵蓋範圍極廣。基於預防犯罪之考量,立法機關雖得以特別刑法設定較高法定刑,但其對構成要件該當者,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之輕重,均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度自由刑相繩,法院難以具體考量行為人違法行為之危害程度,對違法情節輕微之個案(例如栽種數量極少且僅供己施用等),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達2年6月之有期徒刑,無從具體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責任之輕微,為易科罰金或緩刑之宣告,尚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可能構成顯然過苛之處묊@,而無從兼顧實質正義。是系爭規定一對犯該罪而情節輕微者,未併為得減輕其刑或另為適當刑度之規定,於此範圍內,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權所為之限制,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不符,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逾期未修正,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依本解釋意旨減輕其法定刑至二分之一。其情狀顯可憫恕者,仍得另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自不待言。〔第11段〕
3.二、系爭規定二部分〔第12段〕
系爭規定二明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涉及因被告之自白而減輕其刑,但未包括犯系爭規定一之罪而自白之情形,致生差別待遇。惟就何種犯罪及何種情狀得否減輕其刑,為刑事政策之選擇,原則上屬立法形成自由之範疇。是減輕其刑規定所形成之差別待遇,其目的如係為追求正當公益,且所採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合理關聯,即與平等原則無違。〔第14段〕
4.系爭規定二之立法目的在於使製造、販賣或運輸毒品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鼓勵被告自白認罪,開啟其自新之路,目的核屬正當。其所定因自白應減輕其刑之犯罪行為,包括毒品條例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及第8條。按系爭規定一之構成要件為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該罪之證據蒐集、調查及犯罪事實認定,較毒品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犯罪相對容易,故犯系爭規定一之罪者是否自白,與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間之關聯性較低。立法者因而基於偵審成本等因素之考量,不特別將犯系爭規定一之罪而自白者納入應減輕其刑之列,而僅以之為法院適用刑ꨊk第57條所定犯罪後態度之審酌事項,其差別待遇尚無顯不合理之處。〔第15段〕
5.系爭規定二之減輕其刑規定,未包括犯系爭規定一之罪,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第16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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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t from JPTT on my OPPO CPH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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