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跟騷法草案通過之後看到PTT一片討論:
「母豬自以為多情,怎辦」、「要去整形成金城武了啦」、「肥宅連跟女生約會的權利都沒有了嗎」、「以後約女生吃飯就要被告了」、「男生的原罪」、「肥宅末日」等到各種故意扭曲跟蹤騷擾法條文的話語。
【拜託請看清楚條文!!!!!!】
怎麼會是要求約會就構成騷擾?????
以 #要求約會為例 ,是因為你在對方拒絕後仍反覆且持續的要求約會,並造成對方的日常生活被影響才會構成騷擾!
以反跟蹤騷擾法列出的八款行為來說,都還必須具備以下四個要件(缺一不可),才會成立。
1.反覆或持續性
2.違反其意願
3.與性或性別有關
4.使他人心生畏怖影響其日常生活
【跟蹤騷擾防制法絕對不是只有女性用得到】
有鄉民留言說:「根本女權自助餐法律」、「台男悲歌」。
但其實,男性也有受到跟蹤騷擾的案例!
跟蹤騷擾防制法絕對不是只有女性才用得到,條文也絕對沒有限制提出的性別。
這是經過了好多人的傷痛才催生出來的法條,這是每一個受到跟蹤騷擾的人都渴求已久的法條,鄉民你真的好意思隨意扭曲嗎?
#跟蹤騷擾防制法
#奶爸律師
#陳又新
騷擾罪成立要件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叮叮叮,請問是張先生嗎?
「你好我們這裡是黑白房屋,請問是張先生,您在桃園某某某處的的不動產有想規劃嗎?」
「黑白房屋是吧!你們為甚麼有我的個....」「嘟...嘟...嘟」
張先生三不五時就接到來自房仲的電話,實在是不堪其擾,但只要一問為甚麼有個資時,卻又都掛了電話,張先生很生氣的跑來詢問告狀俠,這樣惡劣的行為不是屬於犯罪行為嗎?為甚麼房仲可以隨便蒐集、處理、利用我的個人資料?
這個問題的答案.....嗯....不是告狀俠愛賣關子,要理解的點也不少,還是請各位朋友跟著我們的思路一起走吧
Q:甚麼樣的資料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都可以蒐集、處理或利用嗎?
A:所謂的個人資料所指的是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之資料,及屬於個人資料,詳細可參考告狀俠以前之文章: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1688265944600305&id=1653268618100038
而個人資料又區分為「特殊或具敏感性之個人資料」以及「一般性個人資料」。
特殊及具敏感性之個人資料指的是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非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下,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而除了上述以外能夠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之資料,則屬於一般性個人資料在有特定目的,且不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性的情況下,以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並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原則上是屬於可以蒐集、處理或利用的。
但要注意!並不是甚麼用甚麼方式蒐集、處理或利用都是合法的。
Q: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之要件有哪些?
A:按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以房仲為例,通常房仲合法取得他人個人資料的來源,主要來自契約關係、當事人自行或合法公開的資料、或是一般可得之來源。
但如果房仲為了業務上媒介、搓合不動產交易之特定目的,透過偷拍他人信件、包裹,不法向保全、警衛或他人購買未經當事人同意提供之個人資料名冊,即非屬合法蒐集。
Q: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之要件有哪些?
A:按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之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所以並非合法蒐集後,想怎麼利用就怎麼利用,例如房仲透過賣房網站蒐集到張先生的個人資料,並向其詢問是否有房子要出售,在這樣的情況下,即屬於在特定木定範圍內。
但如果房仲透過賣房網站蒐集到張先生的個人資料,卻是向其騷擾,或是經張先生表示拒絕後,仍然不斷利用其個人資料,皆非屬合法的利用個資行為。
另外應注意,如果蒐集個資的方式並不是直接向當事人詢問,則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9條的規定,非有法定事由,在利用個資前,應主動告知當事人個人資料來源、目的、非公務機關名稱等事宜。
Q:那不當蒐集、處理或利用他人個資有甚麼處罰嗎?
A:如果再蒐集、處理或利用他人個資前,沒有盡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9條之告知義務,可向其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反應,由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但如果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非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不當蒐集、處理他人個人資料或同法第20條第一項不當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且足生損害於他人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要注意的是,此處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及損害他人之「利益」,雖兩者皆為「利益」,但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之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 1869 號刑事裁定主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
所以如果行為人是因故意而有不當蒐集、處理或利用他人個資的行為情況下,縱使如房仲業者並未一定有不法之利益,但仍可能因為損害他人之利益(人格權),而成立本條之罪。
但是,「證據之所在,勝敗之所在」,當事人是否有辦法蒐集到足夠的證據?確實是最另民眾所困擾的地方,所以如果你屬於擁有很多不動產者,卻又被房仲所困擾,建議盡可能蒐集證據(如通話錄音、詢問單位,並表明拒絕行銷),才不會在問題再次發生或欲解決該困擾時,手上沒有任何證據,没辦法維護自己的權利哦。
騷擾罪成立要件 在 運動心理師—謝宇鈞諮商心理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關於性騷擾 你(妳)應該要知道的二三事
最近不管是心理師界,還是一般社會大眾所接觸的娛樂新聞,性騷擾似乎變成了一個熱門關鍵字,也因此在周遭經常就會出現許多關於討論「性騷擾」事件的聲音和意見,但有些言論或許你(我)聽起來會覺得怪怪的,像是:
「她穿的那麼露,還怕人家摸,根本是引人犯罪」
「當一個寫真女星,就要有被人看和騷擾的覺悟」
「她個性這麼差,鬧出這種事一定是蹭新聞」
「人帥沒關係,人醜性騷擾」
「既然真的有,那就提吿,否則就是炒新聞」
「倫理委員會都表示不成立,那一定就是沒有」
這些聽起來似是而非的言論,其實某種程度,也代表了某些「壓迫」和「歧視」,因為回歸「性騷擾」的最初主觀要件,只要當事人覺得不舒服,那就是真的不舒服,換言之,當事人的主觀感受才是構成要件的主要因素,不因當事人的職業、年齡、國籍、性別等等其他的外在因素有所區別。
只要當事人覺得不舒服,那就是真的不舒服!
但經常在我周遭也會有些人開始把這些事情無限上綱,認為這會變成是某種文字獄或是枷鎖,限制了人與人之間相處,甚至侷限了幽默,聽到這些,其實很容易讓人不禁想翻白眼。
記得我剛開始教飛輪課時,因為會看到學生用相當不正確的方式騎飛輪,基於擔心學生受傷,加上多次的口頭提醒無效後,我會嘗試用拉衣角的方式,讓學生知道自己動作跑掉了,之所以選擇拉衣角是想說至少要避免掉太多的肢體碰觸,可是那時還是有會員表示「老師,你這個動作讓我很不舒服!」我也只能默默的跟對方道歉。你說我有騷擾對方的意圖嗎?其實沒有,但我知道我造成了對方的不舒服,所以我選擇道歉。但後來我也發現了,自己在做這件事情時,顯然的,在一開始沒有太在意對方的感受,只想著要幫對方調整動作,所以我後來都會加一句「我需要調整你的動作,可能會碰到你,如果你會不舒服,請務必讓我知道!」後來這些事情就在沒發生過了。
其實,性騷擾最原初是奠基在尊重雙方的狀態上,如果我們在互動的過程中能夠多一點對彼此的尊重,那麼這樣的事件就會減少很多。
最後,我想說的是,請不要為了自己的無理找藉口,因為不舒服的感受是真實存在的,不會因為你(妳)的無心或沒這麽想就會不見或合理化,更不要把這些事情普同化!因為那是你(妳)會做的事情不代表所有人!
#性騷擾
#metoo
#心情有感
#看見心理
#運動心理師
#尊重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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