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深否? 》
這位站在馬恐龍身邊的扳捺拉(Benalla)正是馬恐龍之前的特殊任務人員(chargé de mission) ,目前因三件事情被起訴中。
第一件是他以警察觀察員身份在遊行中爆打民眾。法院最近重新開庭審理時,不斷慢動作放映當時的四支影片,並逐一詢問扳捺拉「你當時這個動作是?」
可以看到這位扳捺拉非常路見不平,連員警都瞠乎其後。事實上,他干涉的這一對夫妻根本也不是參加遊行的人,只是坐在路邊吃可麗餅。然後當時black bloc黑團跟警察玩貓捉老鼠時被波及,Georgios說他看到警察拿警棍打人並把一個玻璃瓶踢往他們座位的方向,所以他義憤填膺向警察的方向丟了桌上的水瓶。
然後就像影片中所顯示,一堆全副武裝的警察衝過去對他們夫婦又抓又拖行,Georgios的女伴先被扳捺拉跟警察架走,Georgios則被警察拖來拖去,扳捺拉又跑回來要擒拿Georgios。事實上Georgios已經被警察圍得站不直了,又身無寸鐵,實在沒有必要擒拿。而且事後Georgios還被判罰鍰五百歐元。
這是2018年的事了,這位扳捺拉後來被民眾認出他是總統身邊的人,沒有權利在遊行中行使鎮暴警察的任務。總統府一開始知情卻默不作聲,被發現之後公開說扳捺拉被暫停職務並停薪十五天,可是後來又被發現他根本沒有停薪,而停職是利用年假的名義,才開始切割。但幾個月之後又被爆料說扳捺拉離職後仍然使用外交護照前往他國。還被抓到他在某張照片中非法持有手槍,但他說是假槍。這三起事件被求刑七年,罰鍰十萬歐元,目前審理中。(判死他 ! )
而且這不是他第一次以警察身分行事,他根本就是特務角色,到處出入,還能對警察下命令。馬恐龍除了當時說了 "le seul responsable c'est moi ! 都是我的關係! " 之外,至今都沒有再提過這件事。看看檔案照片就可以知道扳捺拉跟他有多如影隨形...絕口不提此事可能是心中有太大傷慟(才怪...)
當然扳捺拉不會對他所做的事情後悔,他把籌碼都壓在刑法第七十三條 : 「在可判處監禁的公然犯罪或公然違法的情況下,任何人都有權逮捕犯罪者並將其帶到最近的OPJ(officier de police judiciaire司法警察)」。« dans les cas de crime flagrant ou de délit flagrant puni d’une peine d’emprisonnement, toute personne a qualité pour en appréhender l’auteur et le conduire devant l’OPJ le plus proche »
可是送到警察那裡之後不需要繼續施展不拿手的擒拿吧 ? 他在法庭上說不是在毆打Georgios,而是在施展專業的動作,只是沒有控制好…「我體重110公斤,如果真的要打他,不會只有幾道抓傷,而是四個月都好不了的傷...」原來他是去街頭實地練習擒拿術的啦~拿「暴民」當練習沙包。
這麼愛路見不平,為什麼不去逮捕滿街的扒手 ?
這個刑法第七十三條應該每天放送給法國人知曉啊!
另外法國民法還有一條見死不救( non-assistance à personne en danger) 罪喔! 可被判五年徒刑跟75000 歐元罰鍰...
La personne coupable de non-assistance à personne peut être condamnée à une peine pouvant aller jusqu'à 5 ans d'emprisonnement et 75 000 € d'amende.
看到被警棍毆打的人...要不要上去搶救呢?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2的網紅立法委員吳玉琴,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余宛如等2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施義芳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七十...
七十三條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8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3司律一試第14題】
甲引燃汽油,燒燬A、B、C三棟房屋。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一行為觸犯三個放火罪,想像競合
(B)一行為觸犯三個放火罪,法條競合
(C)一行為觸犯一個放火罪,包括一罪
(D)一行為觸犯一個放火罪,單純一罪
【103司律一試第11題】
甲與A發生口角,乘A離開後,放火燒燬A用來放置耕作器具的木造農舍。問甲該當何罪?
(A)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B)刑法第174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C)一行為觸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與第353條毀損他人建築物罪,想像競合
(D)一行為觸犯刑法第174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與第353條毀損他人建築物罪,想像競合
【104司律一試第64題(複選)】
甲為藝術收藏家,某日,邀請乙前來家中參觀,乙鑑賞後要求甲割愛一作品,甲拒絕,兩人發生口角。乙將甲打昏,為掩蓋罪行,且怕監視錄影機留下自己打人的畫面,遂放火燒屋。結果火勢太大,不僅房子燒燬,且屋內大批收藏品亦付之一炬,甲逃生不及葬身火海,且屍體焦黑難以辨認。試問:乙之行為觸犯何罪?
(A)放火燒屋行為觸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罪
(B)燒燬收藏品觸犯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住宅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
(C)燒燬監視錄影機觸犯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
(D)燒死甲觸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
(E)使甲之屍體焦黑觸犯刑法第247條第1項毀壞屍體罪
【106司律一試第16題】
建商甲擬投資某社區進行都市更新,甲和社區居民進行協商,大部分居民皆接受甲之條件,但居民A認為甲之條件太差而不願接受,由於A堅拒拆屋,因此甲遲遲無法動工進行改建工程。甲乃請求黑道分子乙趁A不在家時放火將A之房屋燒燬。乙於天黑時至A之住處,不問A之死活,即在其門口點火。火苗被風吹起而延燒,將A以及鄰居B、C之房屋燒燬,A亦被燒死在屋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成立三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之教唆犯,依想像競合論處
(B)甲應成立一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過失致死罪之教唆犯,依想像競合論處
(C)乙應成立三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一個殺人罪,依想像競合論處
(D)乙應成立一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一個殺人罪,依想像競合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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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司律一試第14題答案】(D)
【103司律一試第11題答案】(B)
【104司律一試第64題(複選)答案】(A)、(D)
【106司律一試第16題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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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這幾題都有關放火罪的罪數及與相關犯罪的競合,應認識的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672號刑事判決
刑法上之放火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私人之財產法益亦同時受其侵害,但本罪所保護之客體係 #社會公安之法益,故 #其以一個放火行為燒燬上述建築物及財物,仍 #祇論以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一罪,而不以其所焚之建物數或財物所有人數,分別定其罪名及罪數。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19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第176條以爆裂物炸燬之準放火罪準用該規定)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同時侵害私人之財產法益,但 #仍以保護社會公安法益為重,況 #放火行為原含有毀損性質,而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自係指供人居住房屋及現供人使用之交通工具之整體而言,應包括該住宅及交通工具內所有設備、傢俱、日常生活上之一切用品,故 #一個放火行為,#若同時燒燬住宅與該住宅內、#或交通工具內所有其他物品,#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均不另成立同法第175條第1項或第2項之罪或同法第354條毀損罪(本院79年台上字第1471號判例意旨參照)。
由此可知,104司律一試第64題的(B)選項不能選;103司律一試第11題的(C)、(D)選項均不能選。
此外,若行為人以放火作為殺人的手段,學說認為,由於殺人罪與放火罪之保護法益不同,如以一行為犯之,應論以想像競合犯(註)。基此,106司律一試第16題答案選(D)。
註:參盧映潔,刑法分則新論,2020年2月十五版,頁206。
七十三條 在 葉大華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轉自台少盟)
【#大家緊盯 民法成年年齡下修18 立院審議ing】
#立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審議中
請大家關注會議直播
https://ivod.ly.gov.tw/Live/Single/18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
會議事由:
一、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高嘉瑜等23人擬具「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林奕華等23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周春米等24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溫玉霞等24人擬具「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民眾黨黨團擬具「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十二)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二)委員周春米等24人擬具「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及(三)委員黃世杰等18人擬具「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三、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四條之二條文草案」、(二)委員周春米等24人擬具「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四條之二條文草案」、(三)委員黃世杰等18人擬具「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四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七十三條 在 立法委員吳玉琴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余宛如等2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施義芳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七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吳思瑤等23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施義芳等23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三及第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三及第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十三、委員張宏陸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施義芳等1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五、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六、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八、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草案」等19案。(本日進行合併詢答)
七十三條 在 高金素梅 吉娃斯 阿麗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上午: 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惠眾醫療救濟基金會99年度預算書」、「財團法人亞洲土地改革與農村發展中心99年度預算書」、「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惠眾醫療救濟基金會、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亞洲土地改革與農村發展中心100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99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0年度預算書暨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之職權說明、個人簡歷、各項給與資料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0年度預算書」及蒙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100年度預算書」等7案。 下午: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營造業法第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李鴻鈞等26人擬具「營造業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9人、本院委員林滄敏等21人擬具「營造業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二、處理呂寬恕先生等請願案47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