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倒是不太在意唐從聖告不告徐乃麟,而比較好奇那名洩漏影片的員工到底該怎麼辦。
在他跟雇主間簽的契約,應有一定的保密條款,不能把工作場所或工作內容流到外部,就算已經播出,考量著作權,工作人員也不能私用完成的影片。
從現在網路上的影片來看,應是該名員工翻拍監控螢幕的畫面,這很明顯會違反契約的保密義務,可能受到雇主求償違約金,應該金額也不小…
如果契約沒有保密條款,也可能是寫在工作規則之中,這種翻拍工作過程與內容的行為(好啦根本就是圖謀私利求公審)應不難構成勞基法12條第1項4款的違反契約、規則而情節重大,那雇主就可以立刻解雇他。
過去也不是沒有在工作場所偷錄影的案子 ,但在我看過的那個案子裡,被告是為了自保、自清的目的,法院才認定沒有不法性。至於今天的這個員工,我想要全身而退並不容易。
再來,這影片上傳就是讓大家來公審徐乃麟,想讓大家看看他的脾氣,這裡有可能成立刑法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而且還可能是第2項的加重誹謗(用散布影片的方式)。
你可能會說:那員工自己又沒罵人、沒誹謗人,把別人的惡劣行徑po出來給大家看也不行?
但誹謗犯罪的主觀故意,只要你知道「散佈了有可能會損害乃哥公眾的評價」,然後你還是散佈,就構成誹謗罪,原則上不考量背後的動機與目的,動機與目的只牽涉到能不能另外成立免責的事由。
誹謗罪的免責事由主要分兩類:
1⃣對事實陳述,如果是真的,又不僅僅是私德的事項,不罰
2⃣對意見表達,如果出於善意(有理由相信是真的),又符合特定條件,不罰。
從影片看來,如果單純看「轉發影片」的行為,應該是屬於事實陳述,影片內容如果是真的,就要看看大家覺得公眾人物的脾氣是屬於私德問題,還是因為對大眾有群起效尤效應所以涉及公益,來思考能否用第1類免責。
如果除了影片外,員工po文時還另外說「你看,有人輸不起喔」,就可能要走第2類,來思考免責,其中比較適合的也許是刑法311條第3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
所謂的 #可受公評,法院認定寬泛,只要大家的利益有關的事,常常被當成可受公評的事。如果原po這樣的評論,是想要彰顯演藝圈的黑暗面、藝人工作不像人或刺激大家思考職場霸凌的問題,也許說得通,可能可以主張這條來免除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上,或許員工應該依據自己到底做了哪些行為,嘗試從這兩個角度解釋,爭取免責。
不少網友留言說「台灣不解決問題,解決提出問題的人」。
我覺得員工違反契約或違法若是事實,遭到懲處或處罰才是法治社會的展現。
但另一方面,電視台與製作單位並不「譴責」(甚至可說是默認)影片中透露出的詭異工作生態和可能存在的霸凌問題,卻只在意自己的營運成績與管理問題,這到底是該覺得好笑還是毛骨悚然,鄉愿到了極點。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03的網紅呂玉玲官方頻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080215(2019) 國是論壇發言 酒駕重罰、虐童重懲!在立法院新會期的第一天,我在院會提出呼籲,呼籲立法院盡速針對酒駕肇事、虐童進行修法,我自己已提出刑法185-3、刑法286的修法法案,已連署完畢待送院會一讀,其中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比照刑法殺人罪刑責,增設虐童致死處死刑之刑責,希冀透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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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八蛋 #柯文哲 #小編別亂學
柯文哲的留言真是太狂了,多少粉專的小編也想這樣口無遮攔,但誰敢啊XD
雖然沒有直接寫出「王八蛋」三個字,但從柯P留言的前後文來看,明顯直指Pamela為王八蛋,所以柯P和P小姐有刑法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的問題。
甚至由於是臉書上留言,屬於 #散布文字 犯誹謗罪,會比起一般口語誹謗判得更重。
但P小姐會不會吉?檢察官會不會因此起訴?或著P小姐會採取自訴?
如果採自訴,對受任律師來說一定是很特別的經驗…告市長欸!!
🎸藉這個機會想想,如果是小編自己留言,粉專的老闆要負責嗎?
雖然粉絲專頁是公眾人物,小編只負責經營,但是否侵權是以行為人為觀點來看,而不是看粉專的照片是誰;而實際上在粉專的經營裡,也看得出是由哪一個小編在發文、回復。
因此,小編會有刑事公然侮辱與誹謗的問題,另外也有民事侵害名譽權的損賠責任要由自己承擔,不會因為躲在粉專後就沒有責任喔。
那柯P或其他粉專老闆可以說一切都是小編的錯,與我無關嗎?
依照民法188條,僱用人(老闆)要對受僱人(小編) #執行職務 時所犯的侵權行為負責。
小編的工作本來就在經營粉專,回覆留言就屬於小編的職務範圍,則留言回嗆王八蛋當然是執行職務時侵害他人名譽權。
而粉專的經營,老闆大多也是粉專管理員之一,就算不是,也有能力與權利去管理、監督與修改貼文與留言,所以老闆就可能得依照188條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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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次事件柯P或P小姐吉的成嗎?有主張「可受公評之事」來免責的空間嗎?
刑法311條有一個誹謗與侮辱的處罰例外,若是針對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言論,就算內容偏激而有誹謗與侮辱疑慮,也不處罰。
吉律覺得P小姐的留言著墨在世大運維安問題,屬於可受公評之事,免責的機會比較大。
然而,柯P的留言就比較難說了,到底是單純互罵?還是針對維安問題的相應討論?還是可以解釋為對反年改的批判?
我們只能等P小姐提告,然後看看辯護律師與法官會怎麼主張與認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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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自殺的新聞不斷,吉律已經越看越傷心,沒想到又有議員趁勢興起爆料新聞,還說願意放棄言論免責權,以資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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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言論免責權?
為了讓民意代表們(立委或議員)可以勇敢為民喉舌,法律讓民代可以暢所欲言,不用擔心法律責任(不論是刑事誹謗罪或是民事賠償),這就是言論免責權,但這也不代表民代可以胡亂發言。
#立委 的言論免責,依照憲法73條跟大法官釋字435,必須是
👉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和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發言👈
才有機會免責。
#議員 的言論免責,依照地方制度法50條與大法官釋字165,必須是
👉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
才有機會免責。
🎸爆料議員可以免責嗎?
1⃣這次是高雄市 #議員 爆料,所以要
#有關會議事項 之言論 才可能免責。
從某些影片來看,議員若只在議會進行中、質詢中來爆料,那麼或許有主張免責的空間,但是若在會議外開記者會,公布某補習班、某狼師,因為並不是議會意內的討論、表決,可能就無法免責。
幾日前,被提名的幾位老師也在媒體前表示會提告,就期待法院調查的事實為何、會採取什麼標準。
2⃣這種爆料涉及誹謗罪,但是如果老師與女學生性交、出入聲色場所這些爆料屬實,依刑法310條第2項可能會因為真實陳述而不處罰。
另外,由於此次爆料內容涉及廣大補教業與學生(尤其是未成年)的性自主權,依刑法311條也很有可能屬於適當評論而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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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之所以要區分三權行政、立法、司法,就是希望各司其職,提升效率也保持專業。民意代表的主要功能還是在聆聽人民心聲、促進法制進步與監督政府,新聞的蒐集或是「爆料」,還是交給第四權-媒體-就好了。
不利用法定職權(質詢相關單位責任、強化補教業規範、促進憂鬱症患者的醫療補助與研究),而是利用爆料可疑加害人的方式想來改善社會問題,讓人不禁聯想這種行為是否醉翁之意不再酒,只在曝光率。
刑法311 在 呂玉玲官方頻道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080215(2019) 國是論壇發言
酒駕重罰、虐童重懲!在立法院新會期的第一天,我在院會提出呼籲,呼籲立法院盡速針對酒駕肇事、虐童進行修法,我自己已提出刑法185-3、刑法286的修法法案,已連署完畢待送院會一讀,其中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比照刑法殺人罪刑責,增設虐童致死處死刑之刑責,希冀透過重懲,達到嚇阻效果,預防悲劇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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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遇到一個情況
就是遇到死纏著人的推銷
不斷說服人買東西
原本我好言說不用
可是對方彷彿看我好欺負
還是拼命推銷,還拉人同事過來圍攻...
後來我實在受不了,為了脫身,於是生氣的罵了一聲神經病
然後走人
後來我看了311: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請問各位法律大大,我的情形是符合311的免責事由嗎?
如果對方要告我,會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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