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我們先前有寫過關於工讀轉正職的貼文內容,不知道大家是否有印象?(忘記的可以再去看看我們今年4月的貼文)。今天想要分享的議題是,有讀者跟我們分享,雇主為節省人事成本,便自行將正職員工(月薪制全時工作者)轉換為兼職(部分工時時薪制工作者),導致員工的工作時間減少,薪資計算方式也連帶變更,這樣的做法是否可以呢?
我們先跟你說:在未經協議的情況下當然是不行的!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時與工資屬於勞動契約所應約定的部分項目,因此到職時所約定好的勞動條件,除非經過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否則公司是不得片面變更的。
👉雇主可以怎麼做?
在前陣子疫情大爆發的期間內,各方面的壓力與開銷都著實考驗著雇主,但如果雇主真的想要節省人事成本,真的只能好好的跟員工協商討論,如果員工願意與你一同共體時艱,那請好好珍惜並感恩這位員工,並在事後給予更好的勞動條件;反之,若員工不願意的話,其實也不必責怪(畢竟每個人都有其生活壓力嘛),這時候除了可以請主管機關協助調解外,如果有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2款所定的「虧損或業務緊縮」之事實時且實際上繼續聘僱員工也有相當的困難的話,或許也可考慮以資遣方式終止契約,並依法發給資遣費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勞方可以怎麼做?
如果勞方遇到雇主片面要求轉換為兼職(部分工時時薪制),但卻又不願意接受時該怎麼辦呢?與上述資方的應對方式類似,若勞資雙方真的無法在私下達成勞動條件變更或協議資遣的共識時,這時候同樣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勞動局介入協調,或是主張雇主違反了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而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要求雇主依法發給資遣費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不過實務上應該也有不少人是發現薪水少了,去詢問雇主才知道自己變成兼職(部分工時),這種情況如果對於調職合理性有疑義,可以去搜集相關的資料,包含調整職位前後的薪資明細、出勤紀錄副本、工作規則、簽呈、公告、對話紀錄或甚至錄音檔案等等,透過這些資料,未來才能讓第三方來判別與審視雇主所做的調整有無合乎規定。
以上就是我們的小小整理,希望大家可以瞭解😌😌😌祝大家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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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4的網紅楊華美,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社會處業務質詢 花蓮縣議會第19屆第一次定期會,於5月10日開始。在眾所矚目的縣長施政總報告之後,5月14日開始縣府各局處陸續向議會展開工作報告,議員們也針對局處職掌範圍提出問題與建議。 今天的貼文跟大家分享:昨天(5/15)我在會議中對社會處業務所提出的四個問題,以及兩項資料索取的影音紀...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最近疫情大爆發,大家要小心謹慎,口罩消毒不可少喔☝🏻疫情的時間拖得很長,難免會有鬆懈的時候,我們就一起加強防疫提高警覺,我們一起當個不互相責怪的小天使👼🏻
這邊分享一個和疫情有🤏🏻關係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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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就開始有許多公司的生計受到疫情影響,在高雄就有珠寶公司因為疫情的關係,要求員工只要在特定日期來上班還可以不要打卡(大概就是就想放無薪假還不想留證據的意思吧?不過無薪假要公司取得 #勞工個別書面同意 才可以,而且還要通報勞工局才行不是公司想放就可以放!)
(高雄珠寶公司確實受疫情影響蠻嚴重,但之前其實就已經少賺很多,畢竟主要高雄珠寶業很多主要收入來源是陸客)
但反正那珠寶公司就跟林暐哲一樣出爾反爾,明明說這幾天來上班就好,卻用曠職多日當理由fired員工,明明是月薪制那個月卻只付有上班那5天的薪水,員工當然很生氣😡就一狀告上法院順便要回沒休的特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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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後發現員工說的是真的(line截圖的功能很好用好嗎),就說:
公司自己叫員工在特定日期來上班就好,你們自己明確拒絕員工的勞務,員工並沒有曠職,而你們勞動契約上約定的是月薪制,所以你們就應該付給員工整個月份的薪水!至於特休假沒休也要依法換成工資給員工!還有資遣費也得付!
然後你們沒依勞動契約付工資給員工、違反勞動契約跟勞基法,這個狀況符合非自願離職,所以你們也要提供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給員工!(這樣就可以領失業補助耶在這時節好像還不錯(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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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學會截圖功能很重要,啊不是啦,是 #保存證據 很重要喔!
▪️新聞連結在這兒↯
https://reurl.cc/kVDMGr
▪️想看判決來這兒↯(會有人想嗎🤔
https://reurl.cc/6yrj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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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14條第1項第5、6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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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第5項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17條是勞退舊制的資遣費算法,新制的話是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就業保險法
◦第11條第3項
本法所稱 #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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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14條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法律問題請向專業律師諮詢 不要誤信奇怪的網路粉專】
今天有個勞資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很緊張的來問我
說他在網路上看到一個好像很專業的勞資處理粉專
說勞資調解一定要在知道公司有違法事由三十天內寄出存證信函給公司並且提起調解
不然就會有除斥時間三十天過了就不能提起
證據再充足也會敗訴
我一聽驚呆了
馬上請他把文章傳給我看
結果一看之下這個粉專引的法條是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以及第二項但書
但其實勞基法第14條第6款跟第二項但書是這樣
I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II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所謂的三十日
不是說你三十日要去提起訴訟還是調解還是告知雇主才能請求損害
而是三十天內要去 #終止勞動契約
這一條規定的是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
但書指的是如果發生使勞工需要立即非自願離職的情形,會有形成權 和 除斥期 30天的限制,這時建議在30天內寄存證信函以條款提終止勞動契約。
沒有什麼爭議發生一定要在30天內一定要去調解不然就會敗訴的規定
也沒有一定要在30天內寄存證信函這種規定
這個粉專我還沒有細看
不知道裡面除了這一點還有多少錯誤
按讚的人還有6000多
不知道已經誤導多少人
再次提醒大家網路上錯誤消息很多
遇到法律問題
請千萬確認你的訊息來源是否為合格律師
最好的方式
還是直接找通過律師考試的執業律師諮詢比較有保障
#我不是醫生也不是藥師但我在康是美打過工接受過員工訓練線上提供過3000人用藥諮詢服務頗受好評
#大概這個意思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在 楊華美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社會處業務質詢
花蓮縣議會第19屆第一次定期會,於5月10日開始。在眾所矚目的縣長施政總報告之後,5月14日開始縣府各局處陸續向議會展開工作報告,議員們也針對局處職掌範圍提出問題與建議。
今天的貼文跟大家分享:昨天(5/15)我在會議中對社會處業務所提出的四個問題,以及兩項資料索取的影音紀錄。社會處回覆的部分,我們也現場做筆記,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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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⓵:身障館溫水游泳池何時能啟用?暫時和亞威合作的替代方案,進度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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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現場答覆:身障館興建於民國86年,按照法規民國88年12月以前蓋的房子,必須通過耐震初評。耐震初評報告五月底會出來。五月底初評出來,屆時會召開說明會。
社會處四月份暫時與相關的身障團體辦理游泳訓練營,名額30,不過報名未額滿。開訓之後,處長有實地查看,理事長與會員對於亞威中正的設備是滿意的。
💰費用的部分:原本亞威對於身心障礙者就有百分之五十的減免,另外百分之五十,社會處編預算補助,所以基本上是免費。五月份試辦一期。五月下旬,請協會來開會議檢討,研議長期的辦法。
⁉楊華美詢問:請問處長報名為什麼沒有額滿?(處長請議員告知)因為資訊不夠公開。會使用溫水游泳池的,不單單是某一個肢障協會的人,是各種障別的人、老人都可能會使用。如何讓不在協會的人,公平使用這個資源,是社會處基本應該做到的。資訊公開,才能讓更多民眾感受到社會處的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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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⓶:有四歲和七歲的孩子的家庭,去只能讓六歲以下的兒童進入的洄瀾親子館時,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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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現場答覆:洄瀾親子館設定只讓六歲以下兒童進入,是為了安全起見。為六歲以上的兒童,在入口區設有等候區,備有桌遊繪本等等,家長社福館內三樓花好學苑有木板區有提供兒童繪本閱讀,高年級鼓勵到青少年中心,有體育設施及閱讀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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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⓷:花蓮縣勞動檢察的狀況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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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現場答覆:勞檢分為專案檢查與一般檢查。凡是機構單位公司有違反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退休金條例等條例、勞資爭議需要處理時,或是勞工提起訴訟時,我們會派員去做專案檢查或一般檢查。108年1月到3月,檢查的案件數:43。一般申訴檢查案件:3,透過1955申訴案件:2 ,關於勞動條件的檢查裁處: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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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⓸:社會處委外辦理的方案,能否逐步預撥而不要讓承辦單位墊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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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現場回覆:有關於衛福部委辦的案子,現在每個月還不斷在增加中。去年的數據,在會後會再回覆。人事費的先撥,不要讓接受委辦的單位墊支,人事費畢竟是吃重負擔。但是因為六個科,不同的委辦案經費來源不同,掣據核銷不同。華美議員在社工節活動時跟我們反應,要求我們朝這個方向去努力。社工科目前有9個案子委辦出去,分四期撥付,先給委辦單位30%。我們會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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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索取㈠:請縣府提供兩份資料:身心障礙兒童和十八歲下青少年人數和障別清冊?
✏資料索取㈡:復康巴士使用率?反應為何?配置多少人力負責業務?從北到南如何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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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現場回覆:多位議員(蔡依靜、張美慧等)關心的復康巴士,目前全縣總共21部,分北中南三區配置,北區14、中區2、南區5。長照巴士,也分北中南三區配置,其中門諾基金會於北區有7部,中區2部,一粒麥子於中區有5部,總共14部。總體而言,復康和長照巴士數量是不足夠,我們暫時的作法時提供愛心計程車,目前有17部。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在 Dd tai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藝妓(日語:芸妓、芸者),又稱藝伎,是日本特有的女性表演藝術工作者;「藝妓」一詞源自漢語,工作性質相當於中國書寓的詞史、先生或長三堂子的女校書。當代日本藝妓社會地位較高,且已形成一種具代表性的傳統文化。日本藝妓表面上並非性工作者,其工作內容除為客人服侍餐飲外,主要為在宴席上以舞蹈、演唱、演奏等方式助興。日本的藝妓文化是由京都開始向外發展,而京都藝妓的起源可追溯到約17世紀的京都八阪神社所在的東山。八阪神社是京都眾多神社及寺廟中一個非常著名的神社,而且歷史悠久。據說那時參詣八阪神社的人很多,自然附近就聚集了很多商店,形成一個商業區。其中有許多稱為「水茶屋」的店,販賣茶、糰子等點心,讓日本全國各地到來的信徒有個暫時休憩的地方。在這些店工作的女服務生稱為「茶汲女」或「茶点女(茶點女)」。有些茶汲女會用歌曲、舞蹈來吸引客人,也就是現代所謂的商業手法。日子久了,這種商業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品質也一直提高,例如三味線的演奏也加入了。在這種良性循環下,有的水茶屋生意越來越好,規模開始擴充,商品種類也開始增加,例如酒、高級料理等都出現了。既然茶汲女的表演是一個重要的商業手法,有些水茶屋老闆便開始對旗下的茶汲女有計畫的訓練,這就是藝妓文化的雛形。從普通的水茶屋變成高級料亭,在成本的考量下,分工亦愈趨精細,與其每家店都自己供養及訓練藝妓,倒不如集中培訓,有需要時再請來表演,更能發揮經濟效益。所以稱為「置屋」的專業培訓中心及業者便應運而生。
在現代日本,擔任藝妓的條件非常苛刻,學藝費用高昂,並不是一般家庭可以承擔的。而且學藝歷程艱辛,不是所有藝妓都能堅持的。古時藝妓一般從10歲開始學藝,現在則因為《兒童福祉法》和《勞動基準法》的限制,必須初中畢業(即14、15歲左右)才可以開始學藝。學習的內容繁多,過程十分艱苦。其中包括文化、禮儀、語言、裝飾、詩書、樂器,直到鞠躬、斟酒等,一舉一動、一言一行都有嚴格的要求,處處體現高貴和穩重。比如訓練中有一項的內容是吃熱豆腐不能發出聲音,更不能碰到唇彩,可見要求之嚴格。到16歲左右便可以正式擔任藝妓,整個演藝歷程長達5年。初為藝妓者稱為「舞妓(或寫做舞子)」、「半玉」,而後才可以正式轉為「藝妓」。藝妓生涯一般到30歲完結,在30歲以後仍然繼續當藝妓的話便降級,成為年輕貌美的名妓之陪襯。藝妓中把前輩藝妓稱為「お姉さん(姊姊)」。藝妓一般過著深居簡出的生活,通常人們在公開場所只能見到行色匆匆的從住地趕往茶社,或從茶社趕回住地的藝妓。她們之間形成一個小圈子,一般人很難窺探她們的生活,從而造成了人們對他們生活的好奇和興趣。藝妓的收入不菲,氣質超凡脫俗,但因為經常都要盛裝打扮,不便處理日常生活事務以及個人的梳妝。有顧及此,藝妓的僱主會為藝妓提供貼身保姆照顧她們的起居飲食。出色的藝妓常常會成為達官貴人所追逐的對象,其中不乏兩情相悅者。古代的日本,結婚後的女性必須放棄藝妓的工作,但藝妓在古代仍處於社會下層,與達官貴人並非門當戶對,一般只會納為側室,直至一夫一妻制實行後才有較大改變,但二戰前仍有不少藝妓只能成為情婦。現代藝妓婚後離職的行規才被逐漸取消,但大部分的藝妓仍然依照傳統,在婚後離開藝妓的行列,而離婚後重返藝妓行業的人卻不在少數,其中當代最著名的莫過於中村喜春。
京都市東山區建仁寺是臨濟宗建仁寺的總寺院。開山鼻祖為榮西禪師,由源賴家創建寺院。寺院創設於鐮倉時代的建仁二年(1202年),寺名即當時的年號,山號為東山。寺內殿堂是模仿中國的百丈山而修建。創建時是天臺/密教/禪三宗而兼學,但從第十一世但蘭溪道隆時代則變成純粹的臨濟禪的道場。建仁寺作為禪的道場,歷經800年的時間。至今仍然是很多民眾的心靈依靠。
關於開山鼻祖榮西的名字讀法,在寺院傳記中讀作"YOSAI",但是一般被讀作"EISAI"。字明庵,號千光葉上。榮西禪師于永治元年(1141年)生於備中(岡山縣)吉備津宮世襲神職之家,為賀陽氏之子。14歲落髮,此後在比睿山修煉天臺密教,之後兩度入宋,將禪法帶回日本,並進行傳播。此外,榮西禪師還被尊為“茶祖”,他從中國帶回茶種,鼓勵在日本栽種茶葉,普及了喝茶的方法。
潮音庭——三連之庭,位於建仁寺本坊中庭的禪庭,中央立三尊石,東立坐禪石,周圍紅葉環繞,四面均可見美景,氣氛淡泊寧靜。
風神雷神圖屏風(國寶)被視為表屋宗達真跡且是他晚年最經典的傑作。兩折屏風的全部表面貼有金箔,右半描繪風神,左半描繪雷神。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在 立法委員吳玉琴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
會議事由:
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三)民進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五)親民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鍾孔炤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七)委員林淑芬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報告並詢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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