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才剛出一個電競的世界冠軍,就馬上報出這種新聞,真是一大盆冷水潑在臉上…
🎸管委會有沒有權拒絕別人入住?
所有權人可以自由處分、使用、收益其財產,因此,管委會無權去阻止房東賣給誰、出租給誰,房東想賣給電競公司鼓勵產業發展,那也是他的自由。
其次,規約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而且是嚴格的多數決(原則上是3分之2出席,4分之3同意),管委會只是執行單位,不能擅自妄為。
管委會想要趕走住戶,只有在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時,才有可能。
想要符合這條規定,必須構成法定事由(例如,於防火巷、避難空間堆放雜物、設置障礙妨礙出入。或是積欠應繳費用過高,或是違反法令、規約情節重大等),以及法定程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請法院判決)。
在符合這些要件以前,管委會無法趕走這些人。
🎸原住戶群能不能訂下具有歧視性的規約,說電競選手都是壞人、嚴禁他們搬入?
規約在社區中的效力很強,基本上任何大小事包含停車位的使用到寵物的飼養,都有可能用規約來限制其他住戶。
但規約仍屬於私人的契約行為,仍有其底線存在,那就是不能違法(民法71條),也不能違背善良風俗(民法72條)。
限制別人財產權的行使(買賣房屋)或是人身自由產權、使用權人遷入),已經踩在在違反善良風俗的大紅線上,更別說拒絕的理由若確實是「電競選手是會吸毒、打架生事和令大廈治安轉壞的社會渣滓。」這類基礎,那毋寧是一種歧視。
想要限制原房東、電競選手對於自己產權的使用,也應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5條為限。只要沒有妨害建物的正常使用以及其他所有權人的共同利益,那原房東、電競選手就可以自由的使用其專有部分。
如果電競選手確實有吸毒、打架生事,也應發現具體事實時依法報警來處理,而不是以貼標籤的形式預設「這些人都有毒」,這樣具有歧視性的規約,我只能說,在法律上很危險。
🎸據報載,原住戶群另一個拒絕理由是電競公司把住宅當宿舍用,而該社區大多是家庭為主,所以住戶通過決議反對,不希望新來的住戶人數超過4、5人。
若是覺得公司把住宅當旅館用,那也應該是走發展觀光條例向主管機關檢舉「喂!有人違法經營旅館業、日租套房啊!」,而不是透過規約來濾掉住戶。
如果允許用這種方式過濾住戶,那以後社區能不能訂定「限年收xx萬才能入住」、「律師業不得入住」、「粉絲人數未超過5萬不得入住」這樣的規約?我都不能住啦QQ
這種規約不僅有違法可能,更只是在加劇社會階級的凝固,還有族群對立的加劇而已。
我們可以不用當聖人拯救世界,但也不要當惡人欺凌他人。法律給予規約一個強大的效力,是希望能夠共創住戶間的最大福利,而不是製造族群或階級的對立。玩遊戲並不是件壞事,電競產業更不糟,只要抱持正確的心態,不要玩物喪志,那有什麼壞處呢?
#認同請按讚分享追蹤訂閱委任(咦?)
#跪求一人一讚讓律師入住高級社區
同時也有8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220的網紅SOちゃんねる,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世直し #撃退 #迷惑人潰し スピード出す奴は他人を巻き込むなよ? 文句のある方はTwitterからDMどうぞ 相模原に住んでいます川崎人です。▶9/7に引っ越しまし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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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新聞有助於釐清
民法72條與贈與之間
的競合關係。
重點:《民法》規定,贈與的東西在「移轉」前可撤銷贈
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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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2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吉律最近刷個臉書,刷到一則有趣的新聞:
媽媽與兒子簽養兒防老契約,法院准許,並判兒子要給付2000多萬。
養兒防老契約是什麼?法院又為什麼准許媽媽的請求呢?
這個案件同時有法律和道德上的問題,讓吉律來談一談給你聽!
(新聞連結:https://goo.gl/YZszM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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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在這個案件裡,媽媽與配偶離婚後,栽培兒子攻讀牙醫。但是,因為兒子的女友對自己並不尊重,為了避免將來兒子受影響而不願照顧自己,便與兒子約定,由媽媽負擔所有支出(包含生活費、學費補習費,甚至還請了司機、傭人照顧兒子,在兒子執業後也為他添購器材),在兒子能夠自力更生之後,#由兒子按純收入的60%攤還這些費用。
🎸簽這樣的契約,沒有問題嗎?
大家都有相同的疑問。父母養小孩好像是天經地義的,小孩照顧父母似乎也是天經地義,但拿「#親子間撫養義務」來簽契約,怎麼看都覺得怪怪的對吧?
雖然契約是自由的,只要你情、我願,就算成立,但也不是沒有界線。
這個案子最主要的問題,就是涉及 #民法72條,兩人之間的約定,不能超過 #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的界線。
🎸所以公序良俗的標準是?
這就是個大哉問了,吉律也必須說,這個東西很難講。像這個案件,
第一次上訴的法院認為「把親子關係金錢化」就是違反公序良俗。
But!
第二次上訴的法院認為,這個契約並「#沒有重大侵害憲法保障的權利」,也「#沒有反社會的動機(不會產生不好的風氣)」所以沒有違反公序良俗。
🎸最後,法院就根據第二次上訴的理由,肯定了這個契約的效力。那麼,既然案件中兒子也是在 #成年後 才和母親 #簽訂契約,雙方你情我願,兒子自然就應該依照契約給媽媽約定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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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涉及公序良俗的契約案件,不確定性通常比較高,因為不同法院對於公序良俗的界線可能不同,就會像這個案子要不斷上訴才有答案。
但簡單來說,這種案件法院會考量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否「公平」,來決定結果,所以如果你認為自己理直氣壯,也不要太擔心。
講到這裡,讓我們不要再看法律。你覺得這樣的契約對嗎?應該允許這種契約合法嗎?理性地來講,吉律覺得爸媽養小孩是理所當然,但也不是沒有界線,訂個契約也不是不行;但感性地來講,談錢真的是傷感情啊,假如不是子女自願拿出來的,父母收的又做何感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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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botaのプロフィール
弁護士法人VERYBEST ベリーベスト法律事務所所属
弁護士 久保田康介(兵庫県弁護士会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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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備試験合格を目指したいけど,どうやって勉強すればいいか分からない」
「司法試験受験生として,今の自分の勉強方針が間違っていないか知りたい」
「予備試験について,実際の合格者から生の体験談を聞きたい」
上記のご要望が多かったので,今回は,予備試験&司法試験合格者という立場から,予備試験&司法試験受験生に向けて,私の考える効率的な勉強方法について動画を撮影しました。
この動画は,私の受験生時代の沢山の挫折など,大変恥ずかしいリアルなストーリーも赤裸々にお伝えすると同時に,予備試験&司法試験に効率よく合格するための勉強方法やマインド等マクロな切り口でお話をしました。
予備試験や司法試験の出題傾向は年々変化しているので,最新の受験対策方法を知りたい人は予備校やSNS等の情報をキャッチアップしてみてください。
私自身,受験勉強は何度も挫折したので,本動画が少しでも受験生のためになれば幸いです。
試験に関係する川口の経歴
↓↓↓
2014年11月 予備試験 最終合格(論文順位:299番)(ロースクール既修1年目)
(論文式成績内訳)
憲法 E
行政法 C
民法 A
商法 B
民訴 A
刑法 A
刑訴 A
一般教養 F
実務科目 C
2015年 8月 中央大学 法職多摩研究室講師
2015年 9月 司法試験 合格(総合順位:267位)
(論文式成績内訳)
公法系: 99.60点
民事系:195.98点
刑事系:134.37点
選 択: 54.85点
2015年10月 中央大学法科大学院 ゼミ講師(刑法・労働法)
2020年 4月 中央大学法科大学院 実務家講師(労働法)
あざぶ法律事務所
弁護士 川口洸太朗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
【LINEアカウン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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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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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2 在 [問題] 民法72條的法律行為- 看板LAW - PTT網頁版 的推薦與評價
[問題] 民法72條的法律行為. +收藏. 分享. 看板LAW作者soniccsie (心機)時間5年前發表 ( 2016/05/05 08:14 ), 5年前編輯推噓4( 4推 0噓 5→). ... <看更多>
民法72 在 [課業] 民法-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題目:某甲 25 歲,以販賣大麻菸及名牌二手包為生。18 歲未婚女大學生某乙一時好奇,向甲詢問一盒大麻菸及一只二手名牌包的價格。甲表示:若乙有興趣,願以該盒 1 萬元大麻菸及該只10 萬元的二手名牌包合併出售給乙,只收乙新臺幣 10 萬元。乙在未徵詢父母允許的情形下,表示願意購買並馬上交付給甲現金新臺幣 10 萬元,甲隨即將大麻菸放進二手名牌包一併
交付給乙。請問甲乙之間共成立多少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這些行為的效力如何?
第一題我寫對
我的問題是第二個小題,答案是給
1.契約效力未定
2.乙給甲10萬元 效力未定
3.甲給乙大麻菸跟名牌包 行為有效
但交易大麻菸沒有違反民法第71禁止規定嗎(還是禁止規定不是這樣用),這樣這個契約應該無效,然後雙方都論不當得利?
小弟民法真的不太好,有錯誤盡量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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