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127修法】通過了!!考試同學請注意
行程法127可以用行政處分去要了,
but確定以前,不可以行政執行!
(還好這塊有擋下來,感謝立法院裡的好朋友們)
最高行104.6.1st決(一)
決議
1.行程127請求公法上不當得利的函,定性上不是行政處分。
2.理由:違反法律保留、機關不得單方決定不當得利數額。
http://goo.gl/DVisJW
以後就用不到了.....先前有一題選擇題,答案要改了,請參下方題目。
Quote:
"三讀條文規定,行政機關依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尤美女會後受訪說,舉例而言,行政機關徵收人民的土地,給人民補償費,幾年後發現補償費算錯了、多給了,要向人民討回這筆錢,現行規定,這部分屬於不當得利,要向人民討回來,但對人民而言,要給或討回都是行政機關說了算。
尤美女說,依照民法規定,「不當得利」行政機關應該透過提告,等法院判決後人民再返還,但以前行政機關便宜行事就發給處分命令就要人民把錢返還,最近最高法院判決,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可以以一紙行政處分就要人民返還,這是剝奪人民權利,因此行政院提修法,將行政機關用行政處分要求人民返還方式法制化。
她認為,應透過法院提告處理對人民保障比較有利,但行政機關反對,後來朝野同意行政機關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同時也增訂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送強制執行。"
【案例練習_選擇題】
某甲是 X 縣政府公務員,因作業錯誤使其每月超額領取新臺幣 3,000 元之職務加給,至今共達 7 年之久。現該府欲向甲追討所溢領之加給,但甲拒不返還。請問該府如欲實現其權利,下列敘述,何者較為正確?
A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返還請求權存在之行政訴訟
B先依職權撤銷該加給核定,再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C先依職權撤銷該加給核定,再將本案直接移送至行政執行處,發動行政執行程序
D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100律-23】
答案:B(看來以後這題要改答案了!)
【案例練習_申論題】
◎某地方法院法警甲因連續六個月違法支領勤務加給,經服務機關發現並通知其限期返還後,仍不繳回其違法支領之金額。請問其服務機關若欲尋求方式追繳,應循何種途徑為之? 【99司四法警****】
◎某甲向主管機關申請老人年金,經主管機關核准發給。主管機關嗣後發覺某甲未達法律所規定之年齡,得否向某甲追討已核發之年金?如某甲拒不返還,主管機關應循何種途徑為之?試附理由詳述之。(25分)【100鐵特高員三級第二題***】
◎甲向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低收入戶補助,經其核准,每月領取低收入戶補助 1 萬元。領取滿 1 年後,該管機關方發現甲提供偽造資料,並不符合社會救助法領取低收入戶補助之法定要件,乃溯及既往撤銷原先授益處分。請問該管機關得否直接作成行政處分命甲返還所領取之補助 12 萬元?(25 分)【97司三書記官第一題***】
◎在我國現行實務中,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以下之規定撤銷原處分,並進而依同法第127條向受領金錢給付之處分相對人行使公法上不得利返請求權之情形,頗為常見。準此,试問:
(一)假使在某一案倒中,行政機關依原處分而提供處分相對人之金錢給付巳逾5年,且該受益人信賴不值得保護時,则該行政機關得否將原處分溯及至處分作成時撤銷,以能悉數索回依原處分巳給付之金錢?(15分)
(二)又,行政機關依前開條文規定所行使之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請求權,在學理上原 有得否以行政處分之方式為之的爭議。今請從否定說立場,說明行政機關如何行使該項權利,必要時並依何種法律所規定之強制執行制度贯徹其權利行使?(10分)【102司三書記官第一題****】
行政程序法127修法 在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修正之考情分析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在行政程序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前,行政程序法第127條原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 ... ... <看更多>
行政程序法127修法 在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 的推薦與評價
行政程序法 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人間冷暖情為貴#傳奇人物 ... ... <看更多>
行政程序法127修法 在 [課業] 授益處分之誤算-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出處:105年智慧財產行政高考三等
某縣政府於辦理土地徵收發放補償費時,因誤算溢發土地所有人甲新臺幣50萬元。三個月
後,該縣政府發覺上情後,即刻以公文記明具體數額,限期甲於三個月內返還溢發金額之
「公法上不當得利」及「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請問:縣政府得否直接以公文請求返
還?該公文是否具有「執行名義」?縣政府請求公法上不當得利之範圍,是否可以包括溢
發金額的法定利息?
個人思路:
這邊應該是行程法101條的行政處分發生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加上127條授益處分撤銷或
廢止後有溯及既往生效之情況時,行政機關得準用民法不當得利規定,以書面確定返還範
圍令相對人返還。
但我這邊有個疑問,縣政府「以公文記明數額,限期甲返還」的發函動作怎麼定性?縣府
是否應該先發函更正(職權一部撤銷),然後再另函限期甲返還?
至於利息部分,根據104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提案六),行政
機關不可一併請求加計利息。
更正:行程法127準用不當得利,所以可以請求利息
-----
問題與結果如附:
中高行針對農地重劃,已依農地重劃條例第 25 條規定公告分配結果,並依同條例施行細
則第 51 條規定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期限內繳納差額地價,嗣因移送行政執行而取得該
差額地價,惟該差額地價之公法上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土地所有權人遂依公法上不當得利
之法律關係提起行政訴訟法第 8 條之一般給付訴訟。
問:土地所有權人能否類推適用民法第 182 條第 2 項惡意受領人之規定請求附加利息一
併返還?
結果:
公法上不當得利,可分為一般公法上不當得利及特殊公法上不當得利。
特殊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請求權,如 98 年 1 月 21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
、第 38 條第 2 項及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等,法律已明定應計付利息或準用民法相關規
定;但在一般公法上不當得利,則無此規定,蓋因公法上已有「信賴保護原則」、「誠實
信用原則」及「衡平原則」等足資應付,故無類推適用民法第 182 條第 2 項有關返還不
當得利時應附加利息規定之必要與實益(林明昕,公法學的開拓線-理論、實務與體系之
建構,第 252 頁)。
公法上之返還義務,如法律或其明確授權訂定之命令未有加計利息之規定或準用相關加計
利息規定之明文,並不當然加計利息,此觀稅捐稽徵法第 49 條規定:「滯納金、利息、
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但
第 6 條關於稅捐優先及第 38 條關於加計利息之規定,對於罰鍰不在準用之列。」自明。
是一般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若法律或其授權訂定之命令未設有加計利息或準用相關加計
利息規定之明文,人民向國家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時,原則上即不得請求加計利息。
依最高行政法院 52 年判字第 345 號判例意旨,公法與私法,雖各具特殊性質,但二者亦
有其共通之原理,私法規定之表現一般法理者,亦可適用於公法關係。但並非謂所有私法
規定均得適用或類推適用於公法關係,必須當事人因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主張之公法上請
求權,與私法上請求權,具備共同法理,且本質相同時,方有類推適用私法規定之空間。
一般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其結構及目的,固與民法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相似,
而得類推適用其成立要件,但因國家公法上之收入,原則上係用在公益,而非獲利,與私
法上收益性質不同,故一般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國家並未受有何利息利益,自無請求返
還利息之餘地。
--
「遵守法律的規定對公民來說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不過當國家違反了自己所制定的法律,
而企圖侵害個人權利的時候,如果公民還去盲從的話,那麼就是一項罪惡了。因為當國家
有犯罪或是謬誤行為產生的時候,身為民主國家的公民,得有對這樣的行為提出異議、批
判、抵抗的權利和義務。」
銀河英雄傳說 《飛翔篇》第五章\混亂、錯亂、惑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8.116.21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95450509.A.5E4.html
所以縣府可以在同一個函中同時職權部分撤銷+命返嗎?
※ 編輯: Zeel (36.228.116.217), 05/22/2017 19:28:49
... <看更多>